索引号: 115003830093366788/2023-00053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3-04-24 发布日期: 2023-04-24
标题: 永川府复〔2022〕113号
主题分类: 司法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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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永川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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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永川府复〔2022〕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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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永川府复〔2022〕113号

申请人:重庆***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中山路街道来龙二街****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

法定代表人:蔡*智。

委托代理人:唐*,女,19**年1*月2*日生,身份证号码:510229197******,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仙龙镇****。

被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西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苟晓梅,局长。

第三人:熊*,女,19**年*月2*日生,身份证号码:5102291976*****,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卫星湖办事处******。

申请人**电动车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永川人社伤险认字〔2022〕71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8月29日予以受理。2022年10月10日,因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依法应予以中止的情形,本机关依法予以中止。2023年1月3日,该中止情形已消除,本机关依法予以恢复审理。2023年1月4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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