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政策(8条)

日期:2023-11-09


1. 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增值税优惠

支持对象:金融机构。

执行标准: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下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申报时间:企业自行申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等

执行期限:20271231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咨询电话:023-49361706


2.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支持对象:金融企业。

执行标准:

1)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

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2)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3)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以及除本公告第一条列举资产之外的其他风险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4)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申报时间:企业自行申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等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税务局所得税科

咨询电话:023-49876306


3. 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支持对象:保险公司。

执行标准:

1)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可在税前扣除:

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

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2)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依据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的精算师或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确定的金额提取。

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

3)保险公司经营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按不超过财政部门规定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简称大灾准备金)计提比例,计提的大灾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4)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给付,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

申报时间:保险公司自行申报。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等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税务局所得税科

咨询电话:023-49876306


4. 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支持对象: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

执行标准:

1)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2)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3)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申报时间:担保机构自行申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等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税务局所得税科

咨询电话:023-49876306


5. 企业改制重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支持对象:改制重组企业、投资人。

执行标准:

1)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5)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申报时间:企业自行申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

执行期限:202111日至20231231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

咨询电话:023-49888430


6. 持续实施金融惠企

支持对象:金融机构、普惠小微市场主体。

执行标准:

2023年第三季度起到2024年年末,人民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照贷款余额季度环比增量的1%提供资金激励。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丰富“再贷款+”“再贴现+”产品体系,增加支小再贷款帮扶贷、支农再贷款乡村振兴贷投放,加大中小微企业票据融资支持力度。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推动经济企稳恢复提振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7号),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外汇管理部《关于精准有力落实好稳健的货币政策推动金融更好支持重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渝银发〔202315号)

执行期限:20241231

责任单位:人行永川行货币信贷管理科

咨询电话:023-49786022


7. 鼓励扶持企业挂牌上市奖励

支持对象:我区拟挂牌上市并已启动上市工作的企业。

执行标准: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科创板、成长板、专精特新板股改挂牌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400万元奖励;交易市场公开上市的,给予3000万元奖励;在重庆市相关文件认可的境外交易市场上市的,给予3000万元奖励。以上财政奖励分段计算不重复享受每户企业累计享受市、区两级奖励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

申报时间:每年集中申报

政策依据:《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扶持企业挂牌上市的意见》(永川府规〔20231号)

执行期限:20234月起

责任单位:重庆市永川区金融办

咨询电话:023-49334320


8. 实施重点农业产业链金融链长制

支持对象:建立1家链长银行和N家协办银行的“1+N”金融服务机制,加大对茶叶、食用菌的农产品加工业上下游全产业链的金融支持力度,链长银行会同协办银行发挥差异化优势,加大首贷、信用贷款、随借随还贷、中长期贷款投放,提升资金流与商流、物流的匹配性。

政策依据: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外汇管理部《关于精准有力落实好稳健的货币政策推动金融更好支持重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渝银发〔202315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人行永川分行货币信贷管理科

咨询电话:023-49786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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