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512R/2021-00072 发文字号: 永川府发〔2021〕10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3-04 发布日期: 2021-03-09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永川府办发〔2019〕106号文件的通知
主题分类: 文秘工作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512R/2021-00072
发文字号: 永川府发〔2021〕10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3-04
发布日期: 2021-03-09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永川府办发〔2019〕106号文件的通知
主题分类: 文秘工作
有效性:

永川府发〔2021〕10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

废止永川府办发〔2019〕106号文件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2019年9月16日,《关于印发永川区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排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永川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试行)、永川区城镇化粪池长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9〕106号)印发实施,按照备案审查的要求,文件已按程序重新印发,相关规定按照《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排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永川府办发〔2021〕1号)、《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试行)》(永川府办发〔2020〕101号)和《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城镇化粪池长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21〕2号)文件执行。永川府办发〔2019〕106号文件已不再实施,现予以废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监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4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便民地图
公开信箱
智能问答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