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引进的企业,有哪些激励措施?

日期:2023-08-30

(一)凤凰湖产业园土地摘牌价高于18万元/亩部分,三教、港桥产业园土地摘牌价高于12万元/亩部分,待项目动工建设(指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动工),扣除相应规费和中央、市级计提资金后,一次性安排等额产业发展资金给企业用于项目建设发展。

(二)引进企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1万元/亩安排产业发展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发展。

(三)引进企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按照2万元/亩安排产业发展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发展。省级“专精特新”企业按1万元/亩安排。

(四)项目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并通过整体竣工验收后,项目容积率在1.1的基础上、1.1-1.5(含)的区间内,每提高0.1,按0.5万元/亩安排产业发展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发展;项目容积率在1.5的基础上,每提高0.1,按1万元/亩安排产业发展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发展。

(五)建成投产之日起第2-6年,凤凰湖产业园以年税收15万元/亩为基数,港桥产业园、三教产业园以年税收12万元/亩为基数,每超过5万元/亩,按0.5万元/亩安排产业发展资金给企业用于永川项目建设、运营。

(六)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央企业、“独角兽”企业等,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

(七)资源加工型企业原则上不享受激励政策。

(八)激励安排用于项目建设发展的产业发展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土地出让金的永川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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