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的适用原则
一是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二是执法实践中,符合《清单》第(八)至(四十一)项的情形,同时又存在其他违法情形时,应当综合判断,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应当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三是符合《清单》第(四十二)至(四十五)项的情形,但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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