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中采取宽缓的过渡期规则是什么?

日期:2024-08-27


     《规定》第二条采取区分对待的原则,即对于20246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注册资本限期实缴方面分别实行不同的规则。对于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非常宽松的“3+5”过渡期规则;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则采取“3年实缴制”的规则。这与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所采取资本制度的差异性保持一致。

        同时,《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还特别规定:“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同意其按照原出资期限出资。”这一规定充分关照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通过严格的“考量程序”,继续维护其原有的出资安排,有助于实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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