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川区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2023-2028)》中,哪些情形的户外广告是被禁止的?

日期:2024-02-01

1、影响公共安全的户外广告

1占用城市道路空间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包括:

在城市道路红线(包括人行道、车行道、车行分隔带、路边停车带、绿化隔离带等区域)内设置的(快速路、步行街除外)。

跨越道路或延伸至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方空间设置的。

(2)利用市政道路设施、市政交通设施、市政公共设施设置的,包括:

人行天桥、桥梁、高架道路、高架轨道(轨道交通站点区域除外)本体(包括桥墩、附属楼梯、电梯及其护栏、隔音墙(隔音窗)、防撞墙等);道路、桥梁、隧道管理口(含收费口)建筑其他市政道路设施。

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示设施(包括道路铭牌、轨道交通标志、指路牌、指示牌、停车指示牌等);交通执勤岗设施,以及其它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公共信息导向标志、标识。

电力、给水、排水、燃气、邮政、环卫、消防等市政公共设施,包括:变电站、变电箱、电线杆(路灯杆除外)、泵站、高架水箱、污水管道排气口、调压站、邮筒、垃圾收集点、垃圾转运站、垃圾箱、消防栓、消防箱等各自的地面管线、支撑杆件、交变设施等。

3影响市政道路设施、市政交通设施、市政公共设施使用的,包括:

人行天桥、过街地道、轨交站点出入口5m范围内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的。

公路管理口(含收费口)区域、高架道路落地匝道、隧道出入口30m范围内设置的。

交通信号设施和交通指示设施、公交站亭(自身附属广告除外)、公交站牌5m范围内设置的。

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它生命线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的。

隧道和桥梁的建设控制范围内设置高立柱户外广告的。

在城市中心区设置高立柱T型牌广告的。

其他影响市政道路设施、市政交通设施、市政公共设施使用的情形。

4影响交通安全的其他情况,包括:

大量人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各5m范围内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的。

朝向隧道出口处设置电子显示屏的。

高架道路桥身(包括匝道)投影线以外16m范围内设置的。

道路交叉口视线三角形范围内设置的。

5影响建(构)筑物安全的。包括:在玻璃、石材幕墙设置带有结构的广告的,在危房上设置的,以及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其他情形。

6影响消防安全的。

2、影响生产和居民正常生活的户外广告,包括:

1不符合相邻建筑现有日照要求。

2遮挡外墙门窗。

3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

4广告照明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5居住小区绿地等公共区域内(含居住区围墙上)。

6播放声音的。

3、影响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

1损害绿化的,包括:

依附于行道树设置。

影响行道树和其他绿化植物生长。

绿化景观周边。

其它利用行道树或者毁损绿地的情形。

2损害建构筑物形象的,包括:

建筑物顶部(含裙楼)或檐口以上设置的。

围墙的顶部设置的。

围墙的镂空部分设置的(围墙设计建造时预留的广告点位除外)。

(3)破坏城市历史风貌的,包括: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本体及核心保护范围内设置广告(临时性广告除外)。

(4)损害市容市貌的其他情形,包括:

利用街道家具设置。

在灯电杆上设硬质展示牌、灯箱等广告设施。

    (5不得在主次干道设置布幅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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