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重庆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市委、市政府批准的《重庆市永川区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庆市永川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金融办)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区金融办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重庆市有关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本区金融产业发展规划和金融工作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牵头建设本区金融生态环境。协调整合区内有关资源为区内金融机构服务;牵头拟定支持金融业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政府、金融机构、企业信息共享、工作互动平台;开展金融政策、法律宣传;协调组织政银企各方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推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工作。统筹制定鼓励金融企业支持实体经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的融资工作。
(四)负责引导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牵头推进拟上市公司的培育、推荐工作;牵头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指导、协调企业改制上市及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指导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托管、转让、交易;推荐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筹建申请。
(五)负责联系和服务人民银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监管机构,配合金融监管机构对涉及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工作;服务和引进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机构;推进金融人才队伍建设。
(六)负责牵头组织各方力量维护本区金融安全。建立健全本区金融业运行情况监测、评估、预警机制;协调、配合有关金融监管机构和上级政府金融监管机构防范、化解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依法打击和处置非法金融活动;会同监管部门取缔非法金融机构。
(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