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539H/2024-00097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发展改革委 成文日期: 2024-03-25 发布日期: 2024-03-29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豪斯特热成形、电池壳体等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539H/2024-00097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发展改革委
成文日期: 2024-03-25
发布日期: 2024-03-29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豪斯特热成形、电池壳体等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永发改委〔202421


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重庆豪斯特热成形、电池壳体等汽车零部件

生产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重庆豪斯特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报请审查重庆豪斯特热成形、电池壳体等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2023年第2号令)、《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渝发改规范〔20234号)要求,结合明科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重庆豪斯特热成形、电池壳体等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节能报告的评审意见,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项目(项目代码:2302-500118-04-01-195217)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产品为汽车零部件,项目单位产值综合能耗0.05tce/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0.34tce/万元。

三、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9096.66吨标准煤(当量值)、21719.75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年耗电力7067.80万千瓦时,折合标准煤8686.33(当量值21309.42 (等价值);年耗天然气29.16万立方米,折标煤约354.29 吨;年耗柴油38.46吨,折标煤约56.04 吨。项目对重庆市和永川区完成“十四五”期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目标的影响程度为“影响较小”。

四、项目法人在严格落实节能报告中各项节能措施基础上,应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用能工艺。在满足工艺技术要求的情况下,合理布置生产车间设备、工艺流程、科学划分生产区域,减少能源在输送、分配及主要生产工序等环节产生的过程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热压机、电机组、变压器等主要用能设备优先选用达到国家一级能效标准或国家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目录中的产品和设备,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设备。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完善项目主要耗能设备计量仪表配置,提升能源计量监测水平,同时结合项目能源监控需求,进一步细化项目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方案,做好能源统计与分析。

(四)按要求开展节能验收。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法人应组织节能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验收,并及时向节能审查机关报送节能验收报告,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五、区级节能主管部门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监督调查,对落实不到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

七、本审查意见不对项目用能节能以外事项进行审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作为履行其他审查手续的依据或前置条件。

八、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325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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