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行政服务中心关于《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永川改革试点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区行政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草拟了《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永川改革试点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并征求了有关方面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等形式反馈至重庆市永川区行政服务中心。
征求意见期限:2025年8月14日至2025年9月13日
联系人:余茜茜,联系电话:023-61163230
联系地址:重庆市永川区红河中路660号(大数据产业园D区云谷大厦)
电子邮箱:ycxzfwjck@163.com
附件: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永川改革试点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重庆市永川区行政服务中心
2025年8月13日
附件
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永川改革试点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提升中介服务水平,构建全面开放、规范高效、竞争有序的中介服务市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建设工作方案》(渝府办发〔2020〕95号)和《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试行)》(渝公管发〔2021〕56号),结合我区中介服务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增设“永川改革试点区”(以下简称“永川改革试点区”),在中介超市的现有系统架构上,开发部分功能板块和延伸系统部署,增加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评价、质疑投诉渠道、评价结果展示、竞选方式等功能,优化功能布局及界面展示,与中介超市数据贯通、层级贯穿、分级展示,规范中介超市管理。
第三条 全区行政管理工作(包含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和其他行政权力)中需要申请人和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服务的事项,可以进入“永川改革试点区”采购。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使用财政性资金且未达到招标限额,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事项,应当在“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进行采购,原则上使用竞争性方式选择中选机构。引导和鼓励民营市场主体进入“永川改革试点区”采购。
第二章 强化评价
第四条 评价范围。评价《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所规定应当进入中介超市,属于政务服务事项的中介机构服务行为,包括行使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奖励和其他行政权力过程中由申请人或行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服务行为。抽查不涉及政务服务的中介机构服务行为。
第五条 评价主体。对应当进入“永川改革试点区”的服务事项中选中介机构服务行为实行“双主体”评价,政务服务工作中委托的中介机构服务行为,由行政管理部门与采购人评价;不涉及政务服务事项的中介机构服务行为,由采购人评价和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权限抽查,将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纳入诚信考核,并在中介超市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评价规则。对应当进入“永川改革试点区”的服务事项中选的中介机构服务行为实行“一项目一评价”制度。采购人和行政管理部门按5分制各自评价,加权平均分为该项目服务最终评分,最终评分为0-5分。
1.采购人评价。对所采购的中介服务事项中选机构服务行为进行评价,按照《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包括按规定承接业务、遵守交易规则、履约质量和服务效果、服务收费与廉洁行为、服务时效及其他五个方面,根据满意度可评5分、4分、3分、2分、1分、0分。违反规定承接业务或不遵守交易规则的行为,采购人可以评0分,其他情况不得评0分。若采购人超过15日未评价的,系统将默认为“3分”。评价低于3分应说明评分理由,并上传相应证据向被评价方展示,未说明理由的系统默认“3分”。无违规行为,双方自愿解除合同未提交成果的项目不纳入评价。
2.行政管理部门评价。按中介机构提交的成果对中介机构进行评价,包括一次性成果质量、修编效率、修编质量、遵守行业规范、专业技术水平五个方面,根据提交的成果情况可评5分、4分、3分、2分、1分。该项目被采购人评为0分的中介机构,该项目行政管理部门不予评价,系统默认为0分,将结果推送至行业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并纳入信用评价,不属实的则反馈“永川改革试点区”平台管理部门取消项目评价。成果一次性通过的评价不能低于4分,二次通过的不能高于4分,三次通过的不能高于3分。评价低于3分的应说明评分理由,未说明评分理由的系统默认为3分。
第七条 应评尽评。建立评价提醒机制,在中介机构完成服务后,中介机构应提醒采购人对中介服务行为和成果进行评价,行政管理部门在采购人办结事项前,应查看采购人是否完成评价,未完成的提醒采购人完成。对行政管理部门未开展评价的,以及未提醒采购人评价的进行通报提醒,纳入考核及行政效能监督。经部门提醒仍未评价的,由系统设置下次采购前评价,评价后替代默认分值。
第八条 及时处理异议。畅通申诉渠道,中介机构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且有明确的意见和证据指向,可在“永川改革试点区”上反映,也可通过12345热线电话投诉,由永川区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受理交办,相关部门在收到交办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复查程序,复查人员不能与审查评价人员为同一人。
第九条 星级展示。各中介机构在“永川改革试点区”承接所有项目评价得分平均分,为中介服务机构在“永川改革试点区”的动态评价结果得分。承接3次以上业务的中介机构动态评价结果得分以1—5星星级对外展示,得分5分为五星,得分4(含4)—5(不含5)为四星,得分3(含3)—4(不含4)为三星,得分2(含2)—3(不含3)为二星,得分1(含1)—2(不含2)为一星。任意一次得分0分的则标注为“重点监管”,纳入历史项目累计计分。
第三章 强化结果运用
第十条 中介机构失信行为惩戒。根据评价结果,对中介机构实施分类管理,对五星级和四星级中介机构,强化宣传和展示,扩大知晓度和美誉度;对三星级中介机构,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帮助其提升服务质量;对二星级和一星级中介机构及无星的中介机构,标注为“重点监管”并对外展示。任意一次得分0分的或一星级中介机构标注“重点监管”期为6个月,二星级中介机构标注“重点监管”期为3个月;标注的“重点监管”期满,新入驻“永川改革试点区”只承接过3次业务的中介机构,重新承接项目后历史累计3次重新星级展示。若又为一星或二星的,加倍延长标注“重点监管”期,以此类推。鼓励采购人规避选择标注“重点监管”期的中介机构。
第十一条 采购人选择参考。将中介机构评价结果通过“永川改革试点区”及各种媒体对社会公布,方便用户快速了解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服务业绩及信用状况,为采购人选择中介服务提供参考。同时鼓励采购人在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明确对中介机构星级的要求。
第十二条 适时完善调整。“永川改革试点区”平台管理单位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中介机构评价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总结“永川改革试点区”发展形势及问题,及时调整和完善中介服务超市的管理制度、政策措施和服务规范标准,推动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第四章 优化选取规则
第十三条 在原有竞选方式基础上,增加二次选取、均价选取方式。
二次选取方式:采购人在首次发布公告选取中介机构过程中,因中选中介机构放弃合作,采购人可在本轮报名机构中按原选取方式重新选取中介机构开展服务,无须重新发布采购公告再次选取。
均价选取方式:采购人确定采购需求和采购价格上限,符合要求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可报名参与竞价,参与有效报价的中介服务机构达到3个及以上的,“永川改革试点区”将所有报价的平均值作为竞争基准价,报价与基准价最接近的中介服务机构自动确定为中选机构。若出现2个及以上报价与基准价差值相同的中介服务机构,首选低于基准价单位,其他差值相同的,系统自动启动摇号程序抽选。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推动本区所属采购人入驻“永川改革试点区”和中介服务事项“应进必进”;区财政局负责督促使用财政性资金且未达到招标限额,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事项在“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采购,原则使用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并动态调整,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永川分中心,做好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做好“永川改革试点区”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维护事项。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清理维护本部门按照《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应当进入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事项,制定、维护、更新所涉中介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技术服务标准等相关信息,做好咨询解释工作。指导、引导相关行业协会发布本行业中介服务收费指南或价格信息,供采购人和中介服务机构参考使用。
第十六条 业务监管评价。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中介机构从业行为进行监管。对本行业中介机构服务行为、服务质效进行监督,做好涉及政务服务中介服务行为评价,抽查不涉及政务服务事项的中介服务事项中介机构服务行为及服务成果,建立并严格执行行业信用评价标准,将行业中介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评价与行业信用评价挂钩,将信用评价结果及行政处罚情况反馈在中介服务超市上。
第十七条 提供合同模板参考。明确本行业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组织法律专家、行业代表制定本行业中介服务合同模板,定期对合同模板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及时修改完善,做好本行业合同模板参考的发布管理。建立合同纠纷调解机制,及时调解争议。
第十八条 处理投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有关中介服务活动的投诉举报,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举报人、“永川改革试点区”管理机构,接受社会监督。按照行政管理权限,查处中介服务机构借用挂靠资质资格、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及时发布解读政策。负责本行业中介服务有关政策法规文件的发布、管理、宣传、解读工作,多种形式在“永川改革试点区”宣传,帮助中介机构和服务对象准确理解政策内容。组织开展政策法规培训,提高中介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政策业务水平。
第二十条 依法履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正确履职,做好维护事项、业务监管评价、处理投诉、违规行为查处等相关工作,对评价低于3分未说明理由的行为,对行政部门评价结果有异议且有明确意见以及证据的中介机构投诉信息推送区纪委监委,对恶意评价行为、违规违纪行为报区纪委监委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从2025年 月 日开始实施。
政策原文:
重庆市永川区行政服务中心关于《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永川改革试点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重庆市永川区行政服务中心关于《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永川改革试点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