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永川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永川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激发企业活力,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区财政局拟修订《重庆市永川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各界人士于2025年11月1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电子邮箱:297135776@qq.com;
邮寄地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北路6号区财政局。
(联系人:周玥,联系电话:023-49812069)
附件:重庆市永川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2025年10月13日
附件
重庆市永川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细则》《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细则》《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暂行细则》和《重庆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企业是指区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事项包括企业资产及企业产权转让、企业资产出租、企业资产及企业产权划转置换、企业资产灭失、企业增资等。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第五条 永川区国资管理中心负责永川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第二章 企业资产及企业产权转让
第六条 企业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报废固定资产等资产及企业产权对外转让,应当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公开进行。
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及企业产权转让,确需在国有单位之间非公开协议转让的,由转让方按审批权限逐级报批后进行。
第七条 企业资产及企业产权转让应按照以下方式确定转让底价。
企业对外转让房产、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商誉、企业产权以及其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事项,应通过中介评估确定初次转让底价;企业转让以上资产之外的资产或确需非公开协议转让给国有独资、国有全资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应通过市场询价方式,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决策程序,确定转让底价,转让底价原则不得低于账面净值。
第八条 企业资产及企业产权转让应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程序。
(一)企业公开转让房产、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车辆、企业产权以外的且资产账面净值(或评估价值)在5万元(含)以下的资产,可由企业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决策程序。
(二)企业公开转让单宗标的物底价在500万元(含)以下的房产、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车辆、企业产权,单宗标的物底价在5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其他资产,以及非公开转让给国有单位且转让价格在500万元(含)以下的资产和企业产权,由转让方按照管理层级逐级履行企业决策程序后,报区国资管理中心审批。
(三)企业公开转让单宗标的物底价在500万元以上的资产和企业产权,或非公开转让给国有独资、国有全资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且转让价格在500万元以上的资产和企业产权,由转让方履行企业决策程序,经区国资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房改、集资、安置、征收、涉案涉诉等涉及的资产处置事项,按照相应的政策规定履行程序后,报区国资管理中心完善资产处置审批程序。
第九条 企业资产及企业产权转让原则应公开进行,产权、土地使用权、房产、知识产权和账面净值(或评估价值)5万元以上的其他转让,原则上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永川分中心等平台公开进行;5万元(含)以下的转让,企业应履行公告、招标、监督等程序,公开进行转让。
第三章 企业资产出租
第十条 企业资产出租是指企业作为出租方,将自身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广告位、设施设备等资产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承租方)使用,向承租方收取租金或取得收益的行为。下列情形除外:
(一)专业租赁公司对外从事租赁经营业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租赁经营企业开展车辆租赁及关联的车身广告、车辆顶灯广告租赁的行为,停车位经营企业开展的停车位租赁的行为,人才公寓经营企业开展的公寓租赁的行为等;
(二)租赁期不超过6个月的短期租赁行为;
(三)企业举办的专业市场或商场按市场规则组织对外招租的行为;
(四)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的经营业务行为;
(五)企业住房租赁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行为;
(六)区人民政府根据招商引资需要确定的资产出租行为;
(七)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原则应采取公开竞争方式进行,确需非公开出租给国有单位、公益性社会组织的出租行为,以及因解决相关遗留问题或其他特殊问题确需非公开出租给承租方的出租行为,应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二条 企业资产出租应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招租底价。
(一)向国有独资、国有全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提供资产出租的事项,或单宗标的物公开招租年租金在12万元以下的租赁事项,可根据市场询价确定招租底价。
(二)单宗标的物公开招租年租金在12万元(含)以上,可参照原租赁合同到期前租金或参照周边同类型资产1年内公开招租成交价确定招租底价。
(三)单宗标的物公开招租年租金在12万元(含)以上,拟进行降价招租的,或初次招租且周边无同类型资产1年内公开招租成交价参考的;以及因解决其他特殊问题非公开出租需要进行评估的,应通过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市场租赁价格评估或询价确定招租底价。
第十三条 企业资产出租应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程序。
(一)出租资产位于城市规划区外且租赁期限在1年及以下、年租金在1万元及以下的出租行为由企业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决策程序。
(二)单宗招租底价每年在100万元(含)以下且租期在10年(含)以下的公开出租行为、因解决相关遗留问题或其他特殊问题确需非公开协议出租给承租方的出租行为以及出租给国有单位或公益性社会组织的非公开协议出租行为,由出租方按照管理层级逐级履行企业决策程序后,报区国资管理中心审批。
(三)单宗招租底价每年在100万元以上或租期在10年以上的公开出租行为,由出租方履行企业决策程序,经区国资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永川分中心等平台公开进行。
第十五条 企业首次公开招租无人报名的,可在批复文件1年内,持续征集承租方,期间若有意向承租人愿意承租的,可以按原租赁公告条件直接出租。
第十六条 公开招租竞租人中标后放弃租赁权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退还,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后重新挂牌招租。
第十七条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前终止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原则不予退还,但承租人转至其他意向承租人按原租赁条件续租的除外。涉及租金欠款情形的,应及时启动追收程序,必要时采取司法追收,司法追收启动时间不晚于欠缴之日起1年以内。
第四章 企业资产及企业产权划转、置换
第十八条 企业资产及企业产权划转、置换必须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全资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公司之间进行。
第十九条 企业资产及企业产权划转、置换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债权人权益。
第二十条 企业资产及企业产权划转、置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
(三)有利于做强主业和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划转、置换标的权属清晰,标的交付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五)置换应符合等价原则,置换价值应经置换双方认可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市场价值评估,以作为置换的价值依据。置换涉及现金作为补价的,现金补价金额不得超过整个交换金额的25%。
第二十一条 企业资产和企业产权划转、置换应按照权限履行报批程序。
(一)单宗划转标的物账面净值(或评估价值)在500万元(含)以下的及集团内部单宗划转标的物账面净值(或评估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决策程序后,报区国资管理中心审批。
(二)单宗划转标的物账面净值(或评估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不含集团内部划转),由企业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决策程序,经区国资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划转、置换企业产权,若涉及职工安置事项,在报批前应制定相应的安置方案,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企业资产和企业产权划转、置换后,应完善交接手续,并及时到区市场监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企业资产灭失
第二十三条 企业资产灭失指除资产转让以外的,资产报废、拆除、报损、盘亏、注销、核销等处置事项。
第二十四条 资产灭失一经确认,企业应及时报批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房屋、构筑物等不动产拆除前,企业应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决策程序,报批后实施,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因房屋老化,经第三方机构或属地镇街确认,存在安全隐患,需应急排除危害的,可在排除危害后履行报批程序。
(二)因发生地质灾害、火灾等灾害,存在危害周围人身、财产安全,需应急排除危害的,可在救援机构组织下先行排除危害后履行报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程序。
(一)除房屋、土地、在建工程、车辆、企业产权(股权)及涉及重要公共服务民生项目资产外,单宗标的物账面净值(或评估价值)在5万元(含)以下的一般资产灭失,由企业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决策程序。
(二)除涉及重要公共服务民生项目资产外,单宗标的物账面净值(或评估价值)在500万元(含)以下的房屋、土地、在建工程、车辆、企业产权等灭失,以及单宗标的物账面净值(或评估价值)在5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一般资产灭失,由企业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决策程序后,报区国资管理中心批准。
(三)涉及重要公共服务民生项目资产,以及单宗标的物账面净值(或评估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资产灭失,由企业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决策程序,经区国资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企业资产灭失经批准,并实施完毕后,涉及股权、不动产或固定资产注销登记的,应及时按照行业有关政策完成注销登记。
第六章 企业增资
第二十八条 企业增资原则上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永川分中心等平台公开进行。
第二十九条 企业增资应由增资企业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决策程序,经区国资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企业增资在完成决策批准程序后,应当由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
以下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
(一)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
(二)区国资管理中心对出资企业增资的;
(三)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的;
(四)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
第三十一条 投资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经增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核准或备案后,确认投资方的出资金额。
第三十二条 以下情形经区国资管理中心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一)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
(二)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
(三)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
(四)企业债权转为股权;
(五)企业原股东增资。
第三十三条 企业增资完成并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交易凭证,方可到相关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其它未尽事宜,按照上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区国资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