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关于公开征求《永川区国有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关于公开征求《永川区国有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
公告
为规范我区国有企业产业投资基金业务管理,充分发挥产业投资基金对产业发展的积极作用,区财政局拟出台《永川区国有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各界人士于2025年9月1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电子邮箱:ycjrb@163.com;
邮寄地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北路6号区财政局。
(联系人:邬代洪,联系电话:023-49895112)
附件:永川区国有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2025年8月10日
附件
永川区国有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规范我区国有企业产业投资基金业务管理,优化资源布局和结构,充分发挥产业投资基金对产业发展的积极作用,有效防范产业投资基金引发的风险,促进基金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及目的。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投资基金”),是指经区政府批准,区属国有企业以国有资本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设立宗旨是引导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我区实体经济发展,推动创业创新、产业优化升级和国有资本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运行原则。产业投资基金按照“聚焦战略取向、突出项目引导、坚持市场运作、合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充分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发展战略。
第四条 组织管理。区财政局管理全区基金工作。区政府成立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专班(以下简称“区基金专班”),负责统筹推进解决产业投资基金设立、运行过程中的问题。根据实际,可聘请外部专家组成咨询委员会,为全区基金布局、设立、投资等重大事项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二章 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 基本要求。区属国有企业应将产业投资基金设立纳入集团整体战略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基金规模和自身资本实力、行业地位、管理水平相适应。区属国有企业发起设立或参与投资基金,应严格遵守基金募集的相关法规和监管规定,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资产负债率偏高或者现金流紧张的非金融服务类企业,不得新增投资基金。
(二)不得投资、设立不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要求的基金。
(三)不得作为基金的劣后级投资者。
(四)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资基金,或替他人代持基金。
第六条 前期论证和风险评估。区属国有企业在发起设立或参与投资基金前,应充分做好前期论证和风险评估:
(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资监管规定,围绕企业主业和发展战略,结合行业特点,对市场、策略、团队和合规性等方面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对相关合作方实施尽职调查,分析论证设立投资基金的必要性,预测和分析投资基金的产业投向、市场预期、资金来源、投资回报、投资风险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的情况,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企业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二)投资非实控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的基金时,企业应对该基金管理人开展资质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具有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出色的业绩表现,是否为基金投资配备稳定的管理团队,是否具有健全的激励约束机制、跟进投资机制、资产托管机制和风险隔离机制等。
第七条 基金设立程序。拟新设产业投资基金的牵头单位向区基金专班办公室提交设立申请及设立可行性研判资料,区基金专班办公室初审同意后,报请区基金专班进行联合审查。经区基金专班同意后,各合伙人按内部流程过会,牵头单位提请区长办公会审议。区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基金管理人按程序备案。
第八条 认缴比例。区属国有企业发起设立或参与投资基金时,单个国有集团公司认缴出资原则上不得超过全部认缴出资的20%,当年参与基金合计存续认缴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末经审计的合并净资产的3%,超过比例的需报区政府同意。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区属国有企业发起设立基金时,若基金为多方共同出资设立,基金管理人应由各方协商确定,可以通过公开遴选方式选聘。公开遴选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条件应包含且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105号令)等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三)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如区属国有企业为产业投资基金单独出资方或区属国有企业合计出资40%以上(含),原则上由区属国企实控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或者设立双GP(必须包含区属国企实控基金管理公司,非区属国企实控基金管理公司按公开遴选方式选聘),且区属国企拥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条 管理费及返投比例。产业投资基金管理费原则上按照实缴投资金额1.5%/年计提,最高不超过2%;多层级基金的管理费原则上按照实缴投资金额不超过2%/年的比例计提。
返投比例不得低于1.5倍,确需降低返投比例的,需报区政府同意。返投认定范围包括:直接投资于永川区已注册登记的企业;从永川区以外引入(注册地迁移至永川区的企业)并对其进行投资的;投资于永川区以外的企业,但该企业在永川区投资设立子公司或增资、并购已有的永川区公司,且该子企业或公司在永川区实际经营、产生纳税的;其他可被合理认定为投资永川产业的情形。
第十一条 明确决策机制。区属国有企业应与其他基金出资人协商确定合伙人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等决策机制,依照基金合伙协议约定委派代表参与基金治理与决策。
第三章 产业投资基金的运行
第十二条 运行表决。产业投资基金按照合伙协议市场化运行。区属国有企业委派的代表,如需决策表决,表决前应按程序报批同意,再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项目决策程序。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决策程序一般为:项目提出(征集)、项目初审、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拟订方案、项目决策、组织实施等。
(一)项目提出(征集)。投资项目可采取区招商局、区属国有企业推荐和市场化征集相结合方式,建立投资项目库。
(二)项目初审和立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的投资原则和相关要求,在项目库中筛选拟投资项目,经出资方初审后立项。
(三)项目确定。基金管理人对经初审的拟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等前期工作,提出拟投资项目方案,就拟投资项目的投资规模、投资模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收益分配、退出方式等报投决会审议。
(四)项目实施。经投决会审议通过后,投资方案按投资额度分层级报批,同意后由基金管理人实施投资运作。
第十四条 投资限制。产业投资基金应坚持审慎原则进行投资。原则上单支基金投资同一项目累计金额不超过其认缴规模的20%,单支基金在同一项目中占股不超过20%,不成为第一大股东,不得相对控股。确需超过投资比例的,需报区政府同意。
第十五条 区属国企项目决策流程。区属国有企业参与组建的基金,单个项目区属国有企业最终出资额在5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区属国有企业按内部流程决策后实施;500万元(含)到2000万元(不含)的,经相对应的日常管理部门和区财政局(区国资管理中心)审议通过后实施;2000万元(含)以上的,经相对应的日常管理部门和区财政局(国资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义务。基金管理人根据约定,负责基金日常管理和投资运营,依照法律法规和合伙协议做好基金“募、投、管、退”全周期管理,定期向区属国有企业报送基金运行情况。
第四章 产业投资基金退出
第十七条 退出约定。产业投资基金可以通过上市、股权转让、回购及清算等方式退出。
符合退出条件的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协议中对退出方式、退出条件、退出价格、退出对象等事项进行约定的,执行协议;投资协议未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内部程序对退出方式、退出价格、价款收取等重要事项进行审议并报区基金管理专班审批。
按退出约定收回的出资,不再继续用于投资。
第十八条 提前退出。区属国有企业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合伙协议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区属国有企业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如无法实现退出,则应当进入清算程序:
(一)其他出资人未按合伙协议约定出资的;
(二)签订基金合作协议超过9个月,未完成设立手续的;
(三)基金设立之日起满12个月未开展投资业务的或基金未按合伙协议约定进行投资的;
(四)基金管理人发生实质性变化且未按基金协议履行相关程序的;
(五)其他存在违法违规、危害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不符合合伙协议约定退出情形的。
第五章 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资金用途限制。产业投资基金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无资金来源时不得新增对外投资。
产业投资基金闲置资金运营坚持合规、稳健和效益原则,不得得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以并购重组为目的或参与定向增发募投用于区内投资项目的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不得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不得从事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
第二十条 禁止事项。产业投资基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最低收益、承诺回购本金、承诺差额收益补足,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其他出资人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变相举债,不得为基金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承担其他形式的连带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
第二十一条 行业要求。区属国有企业应督促基金管理人根据行业监管要求做好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报告制度。区属国有企业应加强基金业务跟踪检测,组织年度审计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每半年结束后30个工作日之内,区属国有企业向区财政局(区国资管理中心)报送监测报告;每年6月底之前,区属国有企业向区财政局(区国资管理中心)、区基金专班办公室提交基金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尽职免责机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基金业务开展过程中勤勉尽责、未谋私利,因政策界限不明确等原因未实现预期效果,出现失误或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损失的,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不作负面评价或予以免责、减轻、从轻等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对基金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政策原文:
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关于《永川区国有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关于《永川区国有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