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征求《永川区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4-08-02

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征求《永川区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发展我区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快递员、外卖员、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1个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2138号)文件精神,我局代区政府起草了《永川区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2482日至202491日。如有意见,请通过以下途径或方式反馈并留下联系方式,以便我局联系。

电子邮箱:986225294@qq.com

联系电话:023-49836362

信件地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西路369517办公室(邮编402160

感谢您的支持与参与。

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82

永川区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要求,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快递员、外卖员、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8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1个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213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积极应对快递员、外卖员、网约车司机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不断增加,用工形式趋向灵活性、临时性和去组织化,身心健康易受损害,难以直接纳入现行劳动法律保障范围的新态势,坚持问题导向,以夯实企业用工主体责任为关键,以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提升优质服务水平为抓手,以强化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机制为基础,逐步解决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规范用工、公平就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社会保险、职业伤害、民主协商、技能培训、申诉救济和其他工作生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提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二、重点工作及责任分工

(一)依法规范用工,夯实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

1. 督促企业加强用工管理。指导企业认真履行用工责任,依法依规用工,加强人文关怀,主动关心关爱劳动者,努力改善劳动条件,拓展职业发展空间,逐步提高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稳定劳动者队伍。鼓励企业培育富有特色的企业精神和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支持企业开展文体活动,促进形成劳动者共享企业发展成果的有效机制,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共赢发展。〔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区级各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2. 依法规范企业用工行为。鼓励平台企业直接用工,提高自有员工比例。对于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外卖员、网约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法定情形的,指导平台企业或用工合作企业依法与劳动者订立纸质劳动合同或电子劳动合同,切实履行用人单位责任。对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涵盖基本劳动权益必要条款的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推广快递员、外卖员、网约车驾驶员等新就业形态行业书面协议示范文本。对于个人依托互联网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其他情形,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法院,区交通运输委,区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七分局)

3. 加强平台企业用工监督。平台企业招用劳动者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严禁采取诱导、强迫等方式,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转化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劳务派遣企业,依法依规使用劳务派遣职工,切实履行用工单位责任。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外包、代理、加盟等形式合作用工的,应在协议中明确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相关内容,并实施监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引导平台企业优先选择诚信守法、规范经营的诚信服务示范机构开展合作用工。(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商务委,区法院,区市场监管局)

(二)健全保障制度,兜牢劳动者权益保障底线

4. 落实劳动者公平就业的制度。督促企业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企业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纠纷,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执行。依托平台就业,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未违反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不得违法限制其自由选择在其他平台同时就业。企业招用劳动者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民族、年龄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

5. 健全劳动者劳动报酬保障制度。企业与工会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代表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平等协商制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报酬规则,明确劳动定额标准、抽成比例、计件单价、劳动报酬支付周期、考核办法等,确保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劳动获得合理劳动报酬。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适用永川区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应按时足额支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企业支付劳动报酬时,应向劳动者提供本人的劳动报酬清单并以货币形式进行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企业应向劳动者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建立行业协会,引导企业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设定对劳动者的绩效考核制度,建立劳动报酬与经济效益同步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者劳动报酬水平。〔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区法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级各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6. 完善劳动者休息休假的制度。行业主管部门要推动企业制定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办法,科学确定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确保劳动者获得必要休息时间,防止劳动者过度劳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企业与工会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精神和行业管理规定,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平等协商合理确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连续最长接单时间和每日最长工作时间。劳动者达到连续最长接单时间和每日最长工作时间的,系统应推送休息提示,并停止推送订单一定时间。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应当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带薪年休假等规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依法支付加班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可参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或由双方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者协商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责任单位:区级各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

7. 健全劳动者获得劳动安全保护的制度。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保护标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对劳动工具的安全和合规状态进行检查。健全并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强化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下的劳动保护,最大限度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责任单位:区应急局,区级各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妇联〕

8. 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深入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覆盖,督促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引导灵活就业人员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平台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劳动者在两个及以上平台企业同时就业的,平台企业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在劳动合同或书面协议中约定从业期间参加社会保险的条款。〔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医保局,区级各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9. 落实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统一要求,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的平台企业为重点,实施开展国家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督促平台企业按规定参加。平台企业可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水平。〔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区级各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10. 保障劳动者民主协商的权利。督促和指导企业制定修订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有关事项,企业应当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将结果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工会或劳动者代表提出协商要求的,企业应当积极响应,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行业协会、平台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应当积极与工会组织开展协商,签订行业集体合同或者协议,推动制定行业劳动标准。企业应建立健全劳动者申诉机制,切实保障劳动者的申诉得到及时回应和客观公正处理。全区各工会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进一步发挥化解新就业形态劳动保障权益纠纷案件中的作用,保护劳动者和平台企业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区总工会,区人力社保局,区级各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三)优化工作流程,提升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水平

11. 创新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加强平台用工信息收集,创新方式方法,持续优化企业用工供需平台,定期举办“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等公共就业服务活动,为劳动者提供优质岗位信息。完善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就业创业等指导服务,并按规定落实就业创业等补贴政策。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给便捷化的劳动保障、税收、市场监管等政策咨询服务,便利劳动者求职就业和企业招工用工。〔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

12. 优化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加强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简化流程,实现参保登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参保证明查询打印等业务网上一键办理,探索适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参保需求和参保方式,加强数据共享,为劳动者提供更加便利的社保服务。通过微信公众号、渝快办平台、国家医保服务平台,实现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参保登记、续保、特病医院变更、个人账户关联、生育备案等高频服务事项网上办。〔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医保局,区税务局,区级各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13. 优化职业技能培训服务。进一步创新职业技能培训方式,大力推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职业技能培训,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技能培训提供便利。对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就业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优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加大培训补贴资金直补企业工作力度。鼓励平台企业建立企业培训中心,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备案为评价机构,按规定开展相关职业(工种)技能等级认定。进一步畅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称申报评价渠道,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按照规定程序可申报相关专业职称评审。〔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级各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14. 优化城市建设综合服务。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水平。在停车需求矛盾突出区域适度增加路内停车泊位供给,鼓励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闲置场所设置临时停车设施、适当利用周边路段设置夜间限时停车泊位,缓解劳动者停车难题。推进公共直饮水项目,在人流密集、停留时间较长的公共区域逐步解决劳动者饮水难问题。健全完善取暖纳凉、微波炉热饭等基本基础设施建设,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工作生活便利。〔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总工会,区人力社保局,区级各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四)强化组织协调,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机制

15. 完善部门协同治理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切实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各项工作。发展改革、人力社保、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保、法院、总工会、市场监管、税务、邮政管理等部门(单位)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工作协同,结合数字化建设,充分共享应用信息监管体系,将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纳入数字经济协同治理体系,建立平台企业用工情况报告制度,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联合激励惩戒机制,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和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发展改革委,区人力社保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医保局,区大数据发展局,区法院,区总工会,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市邮政管理局七分局〕

16. 加强工会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探索出台适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特点的建会入会相关指导性文件,创新方式、优化程序,着力破解建会入会难题。对平台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和劳动者入会予以引导和规范,通过单独建会、联合建会、行业建会、区域建会等多种方式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最大限度吸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积极开展民主管理工作。对无固定用人单位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申请加入工作时间较长或具有挂靠关系的所在企业的工会,也可就近申请加入区域或行业联合工会。强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监督企业履行用工责任,维护好劳动者权益。组织开展与行业协会、头部企业集体协商,推动签订行业集体合同或协议,督促平台企业在重大事项决定中严格执行民主程序。开展“尊法守法携手筑梦”“春风送法律平安万里行”等普法宣传活动,加强对平台企业宣传引导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思想引领,引导劳动者理性合法维权。〔责任单位:区总工会,区司法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级各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17. 加强劳动保障权益办案指导。区法院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畅通裁审衔接工作,统一受案标准及裁判尺度,依法受理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案件,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依法依规及时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案件,提高企业合法用工意识。对依法不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案件引导当事人通过民事纠纷途径处理,强化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案件分类处理,提高调解仲裁办案质量和效率。法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和总工会要健全“法院+仲裁+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机制,共同开展劳动争议案件诉前、诉中调解和释法答疑,切实减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诉累。积极发挥调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及其他专业化社会组织的作用,依法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纠纷调解、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及时化解矛盾。〔责任单位:区法院,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区级各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18. 加大部门联合监管力度。劳动保障监察要发挥在线监管平台作用,将平台企业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范围,对平台企业及其合作用工单位开展主动监察,督促企业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加强治理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突出问题,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公布投诉电话等信息,依法查处举报投诉案件,对违反法律违规用工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医保、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大监管力度,职能部门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及时约谈、警示、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法院,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医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级各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三、工作要求

19. 提高政治站位。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加强工作协同,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措施。要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劳动力调查范围,精准判断劳动者就业状况,监测新就业形态发展动向,分析就业形势,预警防范劳动用工风险。行业主管部门要对行业领域内重点企业、协会组织制定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算法规则等严格监督审查,推进平台企业劳动合同制度。推动政企数据对接融合,加强政务信息共享应用,逐步实现劳动权益维护、安全生产管理、职业伤害认定、社会保险经办、就业创业帮扶等数字化监管和服务。〔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医保局,区大数据发展局,区法院,区市场监管局,区级各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20. 各单位要加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有关文件政策法规宣传,增强企业合规用工意识,加强正面指引。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加强正面的宣传引导和示范引领,推动平台企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作共赢、共谋发展,增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荣誉感,营造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司法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应急管理局、区医保局、区法院、区总工会、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市邮政管理局七分局、区级各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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