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重庆市永川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重庆市永川区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办法》相关规定,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请各界人士于2022年11月7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联系电话:023-49805797
电子邮箱:179943566@qq.com
邮寄地址: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东一路19号
邮政编码:402160
重庆市永川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2年10月30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安全管理,积极推进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汽车产业发展,为全面建成西部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城提供有力支撑,根据《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办发〔2020〕39号)、《关于进一步提升充换电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及《全市加快建设充换电设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区充换电设施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加快构建较为完善的车桩匹配、智能高效的充换电设施体系,有效提高充电基础设施利用效率。到2025年,全区新增充电站157座、换电站1座,新增充电桩2800个,其中公共充电桩800个、自用充电桩2000个。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全区充换电设施统筹建设运营管理。
坚持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公益属性,通过规划布局、协议授权、政策引导等方式,进一步规范备案、建设标准、优化运营监管,形成全区“一张网”管理格局。推进桩网互动技术创新,畅通车桩端应用APP与重庆市新能源汽车与充电基础设施监测平台(以下简称市级监测平台)和永川区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数据中心(以下简称区级数据中心)数据联接,开发提供车辆自动寻桩、信息提示等服务功能。规范充电服务费指导价格,打击恶性竞争。(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规资局、区交通局、区大数据发展局、各镇街,国网永川供电分公司)
(二)合理布局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根据永川区充换电设施“十四五”发展规划,结合电网、路网规划,推进“三网”融合互通。推动能源与交通领域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协同建设和高效运营,在数字交通物联网大数据服务平台、智慧停车管理平台的交通数据资源基础上,融合市级监测平台和区级数据中心相关数据,实现能源网、交通网、信息网融合发展,形成广泛互联、开放共享的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体系。在中心城区新建或建成公共停车场、小微停车场、城市边角地带规划建设充电设施,充分利用现有充电场站、P+R停车场、加油(加气)站等已有场地资源规划建设换电站,推进公交站、火车站、码头等重点区域充换电设施“全覆盖”。补齐镇街充换电设施建设短板,实现充电桩“镇街全覆盖”。(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住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国资管理中心、区规资局、区大数据发展局,国网永川供电分公司)
(三)推进既有居住社区改造建设。
统筹推进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工作,做好社区管理单位、房地产企业、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建设流程指导。健全居住社区建设推进机制,畅通居民诉求渠道,协调解决建设有关问题。将充换电设施建设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提升项目,鼓励将改造中获得的空地、边角地、闲置地以及拟新建或改扩建停车场优先作为充换电设施保障用地。具备安装条件的居住社区要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针对存量、电力增容困难且有充换电需求的居住区,在周边合理范围内科学规划公共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责任单位:区住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新城建管委、各产业促进中心、区国资管理中心、区规资局、各镇街等,国网永川供电分公司,各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
(四)确保新建居住社区和其他建筑配建条件。
新建居住社区要确保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建成充电设施的公共停车位比例不低于50%。新建办公类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库)应100%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建成充电设施的停车位比例不低于50%。新建其他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或独立用地建设停车场,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比例应不低于50%,建成充电设施的停车位比例应不低于30%。(责任单位:区住建委、区规资局、区城管局,各镇街,国网永川供电分公司)
(五)积极探索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应用新模式。
鼓励充电运营企业或居住社区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社区充换电设施“统建统营”,提高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和绿电消费比例。建立充电车位“一体化分时共享”服务机制,鼓励“临近车位共享”“多车一桩”等新模式,有效提高充电设施利用率。鼓励采用新能源汽车与燃油车辆分区停放等方式进行秩序化管理,对于非新能源汽车占用公共充电车位的,鼓励运营单位采用智能车位锁、车牌识别等方式解决“油车占位”问题。(责任单位:区经信委、区公安局、区住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国网永川供电分公司,各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
(六)加快内部停车场(库)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全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旅游景区等内部停车场预留安装条件100%,充电桩建设比例不得低于总停车位数量的10%,满足公务用车和职工私家车充电需要。鼓励单位和园区内部充电桩对外开放,进一步提升公共充电供给能力。(责任单位: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区国资管理中心、区经信委、区文旅委,各镇街,国网永川供电分公司)
(七)推进技术创新与试点示范。
1. 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平台数据应用与商业化运营,打造具备聚合充电、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停车引导等公共服务功能的移动端应用。实现充换电设施全生命周期接入监测平台,提升设备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将充电基础设施及其充电等运行数据接入市级监测平台和区级数据中心,充分利用平台功能对全区充电桩故障率、在线率、利用率,筛查零电量桩、低电量桩、活跃桩、僵尸桩情况开展统计分析,开展充电桩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现停车和充电信息数据互联互通,提升平台车桩一体化监测水平。强化数据治理措施,健全数据安全体系,确保平台数据安全。(责任单位:区经信委、区大数据发展局、区国资管理中心,国网永川供电分公司,各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
2. 鼓励推广智能有序充电。支持电网企业和充电企业通过需求侧响应等方式,开展智能有序充电,探索车网双向互动,合理发挥规模化、分散式电动汽车充放电资源对电力系统的峰谷调节作用。居住小区及其公共领域新建的充换电设施应当具备有序充电功能,鼓励对存量充换电设施进行有序充电改造,实现网、桩、车智能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区经信委,国网永川供电分公司)
(八)加快换电模式推广应用。
1. 鼓励换电运营企业会同整车生产厂商探索建立综合换电站统一技术标准,满足巡游出租、网约、物流配送等多品牌多车型共享换电技术发展需求。鼓励我区重点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主导或参与制修订换电车型、换电设备、换电场站建设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探索城区巡游出租车、网约车与私家车共享换电模式,鼓励充换电一体化共享场站建设。(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经信委、区交通局、永川高新区管委会、区市场监管局)
2. 建设综合换电站,为出租、网约车、物流车、重卡进行换电补能服务。鼓励在码头、矿山、水泥搅拌站、垃圾处理场、排渣场等特定区域建设重卡换电站。加强技术攻关,围绕港口物流、环卫等短途、高利用率场景,研究布局专用车辆共享换电站。(责任单位:区经信委、区交通局,国网永川供电分公司)
(九)建立健全行业监管体系。
严格落实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设计、建设、施工、监理、运营等环节安全监管,健全安全验收、年度安全检查及退出机制。强化协调配合,区经信委牵头定期召开专题会,组织对我区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制定措施,实现信息互通和执法联动,切实维护好我区充换电行业市场和安全生产秩序。(责任单位:区经信委、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委、区商务委、区文旅委、区交通局、区城管局、新城建管委、各产业促进中心、各镇街,国网重庆永川供电分公司、各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统筹协调力度。
区级有关部门强化工作联动,落实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各镇街统筹推动本辖区建设工作,国网永川供电分公司同步做好配套电网保障,积极推进居民社区充换电设施统建统营。区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加强项目备案和验收、建设运营安全生产管理,推动各项政策措施有效落实,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报请区政府通报督办。(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住建委、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市场监管局、镇街,国网永川供电分公司、各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
(二)完善财政支持和金融服务能力。
创新利用专项债券和基金等金融工具,重点支持充换电设施以及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鼓励各类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渠道,为充换电设施建设提供金融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充换电设施的保险产品。落实充换电设施建设财政资金补助政策,做到应补尽补、据实兑付,充分调动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充换电设施建设的积极性。重点支持服务质量优质的充换电场站,加强大功率充电、车网互动等示范类设施的补贴力度,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区政府制定相应支持政策,给予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经信委、区金融办、区银保监局)
(三)强化用地支持。
各相关部门要依据国家、重庆及我区有关规定,加大对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支持力度。需要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桩的,可按照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管理要求使用土地,区城管局应积极支持,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鼓励采用配建、合建方式和在已有的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相关场所产权和业主单位应保证必要的用地,并给予租金减免等支持。(责任单位:区规资局、区住建委、区城管局)
(四)广泛开展宣传。
各有关部门、镇街、企业和新闻媒体要利用电视媒体、报纸媒体、网络媒体等多种形式加强充换电设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动态和安全运营管理等方面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全方位、多层次、宽视角全面了解充电基础设施,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电动汽车,引导充换电设施产业科学健康发展。要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及时报道工作情况,树立正面典型,曝光阻碍充换电设施安全运营管理、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形成齐抓共管、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住建委、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市场监管局、各镇街,国网永川供电分公司、各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
附件: 重庆市永川区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 日
附件
重庆市永川区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
建设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全区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和行业市场经营秩序,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保障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高效运营,保证城市安全运行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规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永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换电设施)是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相关设施的总称,主要包括:自用充电设施、专用充换电设施、公用充换电设施。
第三条 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中的产权单位、运营单位、使用单位应当遵循本办法。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四条 区经济信息委会同区发改委、区规资局依照公共领域、住宅小区、公共服务机构、专用车辆充换电等重点领域实际需求,统筹编制全区充换电设施专项规划。区经济信息委、区规资局、区住建委、区交通局等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充换电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交通规划、市政规划及电力专项规划等全局性规划中,全面推动城市、汽车、充换电设施协同发展。
第五条 投资建设公用、专用充换电设施实行项目备案制,需由出资单位在区经济信息委备案,且其他相关手续应符合区住建委、区规资局等相关部门的规定。备案具体流程和要求按照《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渝府发〔2017〕31号)执行。个人建设自用充换电基础设施、各单位在本单位既有停车位建设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的,可不进行备案,但应按其他管理单位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负责项目设计、建设、产权和运营管理等工作的相关单位应当遵循《重庆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等国家和重庆市有关充换电设施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要求。
第六条 公用、专用充换电设施产权单位的投资建设过程中应遵循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相关要求。对设置在加油站、加气站、燃气供配站等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场所及附近的充换电场站,产权单位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出具安全预评价报告。
第七条 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前,所有权人应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2013)、《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建设技术规范》(DBJ50/T—238—2016)等相关标准,开展竣工验收,重点验收产品质量、施工质量、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消防安全、防雷设施安全等。其中,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的验收可由用户或其委托的电动汽车企业、施工单位会同小区物业完成。充电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所有权人应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八条 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应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充电基础设施使用过程中侵害第三者权益。电动汽车企业在协议期内为用户提供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维护保养。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也可与小区物业签订服务协议,由小区物业协助管理、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为用户提供相关服务。
第九条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
(二)遵循国家及本市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
(三)根据新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对充电基础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改造。
(四)有自有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应能对其充电基础设施进行有效的管理监控,并对充电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存储。企业级数据管理系统应具备数据采集、数据输出、控制调节、数据处理与存储、事件记录、设备运行管理、充换电过程监控与报警处理等功能,管理系统运行数据应接入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监测平台(以下简称市级监测平台)和永川区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数据中心(以下简称区级数据中心),实时上传数据,平台数据需保存2年以上。
(五)在本市具有8名以上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持有国家认可电工证的不少于4人),专职运行维护团队在设施运行地区应满足桩群规模要求。
(六)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运营安全。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条 公用、专用充换电设施的产权单位和运营单位共同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成立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实施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制定安全自检年度工作方案,明确检查步骤、频次和内容,开展日常巡检及定期安全检查,所有相关的制度及检查记录需存档备查。产权单位不具备上述运行维护安全管理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第三方充换电设施运营单位运行维护管理,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职责。自用充电设施的安全主体责任由所有权人承担。产权单位应承担充换电基础设施维修更新养护及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购买安全责任保险。鼓励设备生产(制造)厂商或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为个人用户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
第十一条 充换电设施的产权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具备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制定和落实生产安全综合应急预案以及消防、防汛、触电等专项应急预案,组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至少每半年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二条 充换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建立企业级充换电设施安全监控系统,并将充电基础设施及其充电等运行数据接入市级监测平台和区级数据中心。区经信委会同国网永川供电分公司要利用平台功能开展充电桩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统计分析全区充电桩故障率、在线率、利用率,筛查零电量桩、低电量桩、活跃桩、僵尸桩,并形成监测通报给各建设运营企业,督促其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区经济信息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我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制定措施,实现信息互通和工作联动,建立综合执法机制,对未批先建、私搭乱接、建而不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监测平台筛查出的僵尸桩实施管理和断电处罚,督促整改油车占位等问题,切实维护好我区充换电行业市场和安全生产秩序。
第十四条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备案管理,监督区域内充换电设施产权(运营)单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处理产权及运营单位上报的安全事故、市级监测平台反馈的问题桩及僵尸桩,监督产权及运营单位的整改落实。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相关行业部门及属地镇街履行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行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行业部门依法查处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等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制定相应流程,对各充换电设施产权及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备案,及时处理安全应急事件,协调善后并提出整改意见。
区住房建设委负责充换电设施建设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物业服务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协调物业管理单位配合做好现场勘查、用电安装等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区域内生产和销售环节充换电设施的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推动公用充换电设施实施强制检定,对通过转供电方式获取电能的充电桩,做好转供电主体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区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对充换电设施所属的机构、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新城建管委、高新区产业促进中心、各镇街: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属地各类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安全监管,并依法查处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等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国网永川供电分公司负责根据布局规划加快推进充换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电网工程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做好报装、接电、供电等服务保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