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关于征求《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核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关于征求
《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核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工作,广泛听取意见,现就《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核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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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邮寄地址: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930室(重庆市永川区行政服务中心九楼93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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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财政局
2021年6月15日
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核
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成本的管理,提高政府性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全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2020第339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渝财建〔2018〕3号),结合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的项目(含信息化项目)。区属国有企业办理项目竣工结算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工作(以下简称结算审核),具体业务由区财政局下属事业单位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组织实施,主要采取委托中介机构的方式进行审核,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竣工结算的费用纳入预算安排。
第四条 结算审核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关规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区财政局、受托中介机构在办理结算审核时,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建设单位是送审项目结算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进行初步审核后,报送区财政局进行结算审核。
(二)向区财政局提供结算审核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三)配合区财政局开展结算审核工作,及时补充完善审核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七条 区财政局是开展结算审核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全区结算审核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对结算审核过程中发现的建设程序、工程变更、建设管理、效益等方面的问题进行披露,其中重大问题应定期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相关部门。
(三)对受托中介机构进行管理,确保结算审核的质量。
第八条 其他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区财政局开展结算审核工作。
第三章 审核原则和范围
第九条 区财政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法签订的合同进行结算审核,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显失公平的事项,按照有利于控制投资的原则进行结算审核。
第十条 区财政局对工程竣工结算送审金额(建安工程费)5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结算审核,已纳入区审计局年度结算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外。
第四章 结算送审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区财政局申请结算审核。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办法要求,向区财政局报送项目结算审核相关资料:
(一)项目前期资料:立项批复、概算批复、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许可、施工许可证等文件。
(二)项目管理资料:最高限价审核报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标预算书、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情况备案登记表、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三)项目技术资料:编制最高限价的施工图及施工图审查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四)项目变更资料:设计变更单、设计变更图纸、现场签证单,变更审批相关文件。
(五)项目结算资料:经建设单位审核后的工程结算书。
(六)施工单位资质资料: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
(七)项目其他资料:安全文明施工验收评定表、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出具的检查结论、建设单位认为与竣工结算审核有关的资料、区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一次性提供结算审核所需的纸质件、电子件等资料,并承诺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遗漏的资料,建设单位应尽快补充,涉及有关工程造价的技术经济资料由区财政局专题研究讨论后确定。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对项目是否具备结算审核条件、送审资料的完整性等内容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将送审资料退回建设单位,同时将需要补充资料的清单告知建设单位,符合条件的项目则启动结算审核。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向区财政局报送结算审核资料时,应做好相应的资料移交工作。
第五章 结算审核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应及时采购中介机构,明确审核要求及工作时限,将送审资料移交受托中介机构。
第十六条 受托中介机构收到竣工结算审核任务后,应当熟悉送审资料,确定审核的重点,制定审核方案。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组织建设单位、受托中介机构、施工单位踏勘现场,受托中介机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填写取证记录,参与各方在取证记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单位应注明其理由。
第十八条 受托中介机构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资料,现场踏勘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核对量、价的情况,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清单、定额标准等进行审核,经受托中介机构内部复核后出具项目结算审核初稿。
第十九条 受托中介机构出具项目结算审核初稿经区财政局复核后,形成竣工结算初步审核报告。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将竣工结算初步审核报告向建设单位征求意见。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施工单位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局反馈意见。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反馈书面意见的,视为无意见,区财政局可直接出具结算审核报告。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竣工结算初步审核报告有异议且需要会商讨论的,区财政局可组织建设单位、受托中介机构、施工单位等召开结算审核座谈会进行协商讨论,对议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完成结算审核工作后,应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正式报告。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应设置专人管理结算审核的纸质、电子档案,保管期限应符合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审核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局办理结算审核的工作时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审核工作时限从建设单位提交审核主要资料的次日至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当日,审核内容复杂、情况特殊的项目审核工作时限可适当延长。因建设单位补充资料等自身原因而延误审核时限的,区财政局审核时限相应顺延。
第二十五条 受托中介机构在结算审核过程中应严格按区财政局制定的中介机构管理规定办理,并遵守职业准则、执业规范等,若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出现偏差且造成不良后果的,区财政局视其情节采取扣减审核业务费、取消参与区财政局竣工结算审核资格、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其不良行为等方式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受托中介机构在结算审核过程中应当遵守保密约定,未经区财政局同意,受托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项目结算审核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受托中介机构审核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执业道德,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结算审核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结算审核过程中未履职尽责,造成审核出现重大失误,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机关工作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实行回避制度,受托中介机构和机关工作人员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被审核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核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第七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条 项目结算审核结果作为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和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结算审核结果作为安排项目资金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 区财政局在结算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告知相关单位,督促相关单位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四条 按照平等自愿原则,区政府投资项目可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在建设施工合同中约定:“纳入审计计划的项目,以审计机关审定的结果为准;未纳入审计计划的项目,以区财政局审核的结果为准,并以审核结果作为支付工程款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