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水务局 关于征求《永川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日期:2018-05-25 来源:区水务局
为了切实加强我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运行安全和效益的充分发挥,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3〕169号)和重庆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渝水管〔2014〕15号)的要求,我局代区政府草拟了《永川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送审稿)》,现公开征求修改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86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212号(邮编:402160);

2.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438170855@qq.com

附件:《永川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送审稿)

                          重庆市永川区水务局

                     2018525


附件

永川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实施方案

(送审稿)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党的十九大精神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在实践中践行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重庆市关于推进水利改革发展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二)基本原则

一是权责一致。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二是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方积极性,综合推进改革。三是突出重点。重点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问题。四是因地制宜。结合实际情况,不搞“一刀切”,积极探索多种管理模式,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五是对已完成改革任务且工程效益发挥正常的,原则上不作调整。

(三)目标任务

通过拍卖、租赁、股份合作、用水合作组织、委托管理等多种管理方式,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按照清产核资、勘界确认、张榜公布、登记发证的基本程序,完成小型水利工程清产核资、确权划界、登记颁证工作,明晰国有、集体和法人、自然人等与各类小型水利工程资产的权属关系,建立起产权明晰、投入多元、经费保障、责任明确、管理有效的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建立起适应区情、水情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

二、改革范围

改革范围为区级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包括:

——小型水库,即总库容10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一)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二)型水库;

——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包括流域面积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及其兴建的防洪标准小于50年一遇的3级以下堤防;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塘坝、堰闸、机井、水池(窖、柜)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1000立方米(不含)的Ⅳ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规模小于200立方米(不含)的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

——小型水电站,包括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单一农户自建自用且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三、改革内容

(一)明晰工程产权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明晰水利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和管理权。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

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1.小型水库

根据《财政部清产核资办法》(财清〔1994〕7号)和《水利部1994年清产核资实施办法》(水财〔1994〕178号)规定,凡1994年3月31日以前由国家投资、群众投工投劳兴建的水库,形成的资产全部界定为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1994年3月31日以后,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产权归国家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个人投资兴建的,产权归个人所有。

2.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1)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产权归村集体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并且跨村的,产权归镇街所有。

(2)国家补助、村社集体或农户投工投劳修建的工程。由国家补助、村社集体或农户投工投劳修建,其所有权已明确并颁证的,产权有效不变;由国家补助、村社集体或农户投工投劳修建,其所有权已明确但未颁证的,在勘界清楚后,给村社集体或农户颁发产权证;由国家补助、村社集体或农户投工投劳修建,其所有权未明确的,重新清理登记、勘界后确权,给所有权人颁发产权证。

(3)村社集体或农户筹资投劳修建的工程。由村社集体或群众投工投劳修建的,产权归受益村社集体所有,由村社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由农户自己筹资投劳,在本户承包土地内自建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其产权属农户自己所有,直接颁发受益农户产权证。农户自己筹资投劳,在他人承包土地内自建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可以通过“流转”或者土地“置换”方式,流转、置换给受益农户或联户,明确产权,颁发给受益农户产权证及土地使用证。

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1)国家投资兴建的乡(镇)供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国家所有。

(2)以国家投资为主、群众筹资投劳兴建的跨乡镇(街道)多村(社区)联办的供水工程,主体工程归国家所有。

(3)以国家投资为主、引进社会资本为辅兴建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按股权比例归国家、社会投资者所有。

(4)以个人(或股份制形式)投资为主,国家补助为辅兴建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

(5)由国家补助、群众筹资投劳兴建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归受益村(社)集体所有。

4.中小河流及堤防、水闸

由国家投资治理的中小河流及堤防、水闸,其产权归国家所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个人投资兴建的中小河流及堤防,产权归个人所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中小河流及堤防、水闸,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中小河流及堤防、水闸,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中小河流及堤防、水闸,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5.小型水电站

全区小型水电站产权明晰,其权属维持现状。

(二)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

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管护主体要建立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要明确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工程安全责任。

1.小型水库

产权界定为国有的小(一)型水库、小(二)型水库。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和水利工程分级管理的原则,小(一)型及部分位置重要的小(二)型水库工程枢纽部分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具体由区水库管理中心管理,灌区渠系工程部分由受益镇(街)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余下小(二)型水库由受益镇(街)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具体由镇(街)农业服务中心管理。

产权界定为非国有的小(二)型水库由非国有单位自行负责管理。

2.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1)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并由村委会管理。

(2)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并且跨村的,产权归镇(街)所有,由镇(街)农业服务中心或者授权灌区管委会管理。

(3)由村社集体或群众投工投劳修建的,产权归受益村社集体所有,由村社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

(4)由农户自己筹资投劳,在本户承包土地内自建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其产权属农户自己所有。

3.农村饮水工程

(1)国家投资兴建的镇(街)供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国家所有,由永川区惠永有限责任公司(隶属于永川区国资局)实行企业化管理。

(2)以国家投资为主、群众筹资投劳兴建的跨镇(街)多村(社区)联办的供水工程,主体工程归国家所有,由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益镇(街)、村(社区)、用水户代表组成工程管理委员会,行使工程管理职能。

(3)以国家投资为主、引进社会资本为辅兴建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按股权比例归国家、社会投资者所有,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社会投资者和受益群众代表作为董事参与供水工程管理。

(4)以个人(或股份制形式)投资为主,国家补助为辅兴建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由业主负责管理。

(5)由国家补助、群众筹资投劳兴建的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归受益村(社)集体所有,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由协会对工程进行管理。

4.中小河流及其堤防、水闸

产权归国家所有的中小河流及堤防、水闸由区水务局管理或授权镇(街)农业服务中心进行管理。

5.小型水电站

小水电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当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三)落实工程管护经费

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管护经费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财政适当给与补助。完善“一事一议”等机制,引导农民群众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区与镇街两级财政可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其他水利规费收入以及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统筹安排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

小型国有公益水利工程管护经费,按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区与镇街分别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其中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小型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其工程管护经费由管理企业负责筹集。农村集体(村或村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合作组织以及其他产权主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工程所有者负责筹集管护经费,对承担防洪、灌溉、抗旱等公益性任务的小型水利工程,财政可适当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和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四)探索工程管理模式

切实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基层水利服务机构,结合实际成立区级专业化维修养护队伍,加大扶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专业技术协会的扶持力度,为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并服从防汛调度指挥的前提下,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

针对不同类型工程特点,因地制宜探索采取分级管理、片区管理、以大带小、委托管理、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创新工程管理模式。

探索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逐步建立健全农业水价与运行维护成本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实行可持续发展。

实行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等方式管理的,要签订有效的运行管理合同,明确工程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范围,以及相应的奖补政策、违约责任等。

(五)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有计划地组织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人员素质,增强基层水管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的管护能力,确保管护工作落实到位,充分发挥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最大效益。

(六)管理者、经营者的权利及义务

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的经营者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按合同条款规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水利工程的用途和服务对象,不得进行掠夺性开发,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禁止修建一切违章建筑物。违反合同规定,擅自改变工程用途和服务范围的,镇街有权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服从的,原工程所有单位有权终止合同,由此给用水户造成的损失,由违反合同的一方负责赔偿。

小型水利工程的供水水价,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供水经营者不得擅自调高水价,牟取暴利。

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经营者应服从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局,并与国家对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政策相一致。服从政府的防汛抗旱调度,服从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鼓励集体和个人采取多方集资兴建小型水利工程。新建的工程必须符合当地水利建设的总体规划,须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对于不符合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标准、水利建设总体规划,并涉及防洪安全,未经审批的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施工,对于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四、工作步骤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改革中既要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又要保证国有、集体资产不流失,同时也要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全区上下必须统一步调,通力合作,按照方案步骤积极稳妥推进。

(一)第一阶段:组建机构、建立班子

成立由分管区长任组长,区水务局、区政府办公室、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国土房管局、区编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永川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方案、矛盾纠纷调处、确权登记、区级验收等工作的组织指导。

镇(街)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设立办公室,抽调精干人员,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实施。

(二)第二阶段:调查摸底、界定确权(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

1.调查摸底

各镇(街)以村为单位,利用全国第一次水利普查成果,对全区改革范围内的各类小型水利工程进行分类调查、统计、造册和汇总,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填写、审核及数据统计。

2.划定工程管理范围

改革范围内小型水利工程都应按有关规定在改制前划定管理范围。先要进行实地查勘,要求每个塘库(引水、提水工程)做到三清楚一明确,即工程界址周边范围清楚,控制灌溉面积清楚,供需有效水量清楚,供水价格和取水方式明确。按照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的使用年限,各镇(街)可自行规定拍卖、租赁的时间。

3.界定产权

在完成调查摸底及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由镇(街)人民政府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根据《财政部清产核资办法》(财清〔1994〕7号)和《水利部1994清产核资实施办法》(水财〔1994〕178号)的有关精神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分别逐一讨论辖区内权属不明的小型水利工程,并进行民主决策,经三分之二的受益农户代表同意后,报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并在该镇(街)、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4.确权登记

公示期满后,以村为单位再次进行复核并进行确权登记,对产权原始登记表册一式三份,分别由区水务局、镇(街)、所有权者各保存一份。同时,进行整理归类,建立台账。

(三)第三阶段:明确形式、分类指导、颁发权证(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

1.明确改革形式

在权属关系清楚的情况下,因地制宜地选择改革对象与形式,所有权人在镇(街)工作小组的指导下,经三分之二以上所有权者同意对小型水利工程进行股份合作制、拍卖、租赁、农村用水合作组织、委托管理等其中一种形式进行改革。

2.资产评估

凡需要进行拍卖、租赁的国有或集体资产,都要根据工程投入情况,结合工程现状、工程效益、使用年限、承担责任和风险等因素,将工程设施、工程占地以及水资源分割开来,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改制工程进行“客观、公正、全面”的核实和分类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资产规模较小的,也可以批准由镇(街)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估,并以此为依据,确定单个工程的竞标底价;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由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结果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3.确定底价

要根据工程投入,结合工程现状、工程效益、使用年限、承担责任和风险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作价,并以此作为确定底价的依据。评估价以工程产权地价和工程建成投入价之和作为基数加经济效益价。出资人应当以资产评估确认值为依据确定工程拍卖或股权转让的底价。租赁基数应当根据工程现状和经营前景合理确定。

4.拍卖、租赁竞标

小型水利工程经营权、管理权拍卖要在区水务局指导下,在镇(街)人民政府及司法等部门参与下,由村委会负责组织产权所有者代表召开。拍卖大会要提前张榜公布,告知全体产权所有者村民,广泛地发动群众参加并参与竞标,确定竞标人,明确中标人。租赁小型水利工程设施同样采用竞标确定租赁人和租赁费。

5.签订合同

竞标完成要完善工程拍卖、租赁合同书。获得经营、管理权的单位或个人要确保资产保值增效。

6.资金管理

对国有小型水利工程拍卖、租赁等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统筹安排,优先用于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维护。对国有持股的小型水利工程拍卖、租赁等收入,按国有持股和社会投资者持股比例进行分配,国有部分全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统筹安排,优先用于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维护。

7.颁发权证

在公示确权登记工作结束后,在数据准确的基础上,由所有权人(个人或单位)向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提出办证申请,经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程序合法、手续完善后,向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颁发《永川区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证》或《永川区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证》。

8.资料归档

各镇(街)对改制的各项水利工程建档立卡,所有资料一式四份,产权所有者、镇(街)人民政府各一份,同时分别上报区财政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

(四)第四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

区、镇(街)两级水利部门认真总结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及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完善档案资料,申请上级组织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为确保全面完成全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各镇(街)和区相关职能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通力配合,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一)建立考核机制

区政府对镇(街)改革情况纳入综合目标考核,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改革时间表。各镇(街)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可行性、操作性强的改革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

(二)严肃工作纪律

改革涉及利益的调整,政策性强,敏感性大,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肃改革纪律,完善相关公示制度,充分发扬民主和群众监督,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对在改革中徇私舞弊、违反工作纪律的相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各镇(街)要加强对改制工作的领导,有准备、有步骤、有目标、因地制宜地推进。要强化法制管理,严格履行合同,强化改制后的服务。要自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能从事有损工程防洪安全的任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变更用途,不得擅自减少服务范围及要求,并严禁哄抬水价等不规范行为。对不遵守合约的,产权所有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整改的依法终止合同;对不履行合同造成损失的,由造成损失的产权所有者或经营者负责赔偿。

(三)加强业务指导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加强业务指导,有计划地组织改革政策、水利清产核资、造册登记、资产评估、产权界定、改革方法步骤等相关改革业务培训,加强交流学习,开展督促检查。

(四)宣传发动

各镇(街)要采取会议、标语、发放资料等多种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原则和实施办法,做到家喻户晓。真正让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热心支持改革。

(五)强化信息报送制度

各镇(街)及成员单位均要落实改革责任领导和改革信息报送人员,每月底前报送改革进展情况到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便民地图
公开信箱
智能问答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主办: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ICP备案:渝ICP备07006009号-1 网站标识码:5001180002 渝公网安备50011802010123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