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川区民政局关于《永川区社会救助保障动态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日期:2024-12-24

永川区民政局关于

《永川区社会救助保障动态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一、制定依据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办法》(渝民发〔20233号)、《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渝民〔2021119号)、《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下放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的通知》(永川府发〔2023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保障动态管理,规范管理行为,结合我区工作的实际,区民政局草拟了《永川区社会救助保障动态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范》)。

二、主要内容

《规范》一共分为“定期检查、核查期限、核查方式、核查办理、核查管理、核查公示、核查监督”七个部分。

第一部分:定期检查。镇(街道)应定期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对象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部分:核查期限。镇(街道)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的家庭经济状况定期核查。

第三部分:核查方式。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的经济状况定期核查可通过信息核对、重点核查。

第四部分:核查办理。镇(街道)应当根据核查情况及时办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终止,最低生活保障金增发、减发、停发手续。

第五部分:核查管理。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给予6个月的渐退期;对其他家庭收入发生变化,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给予6个月渐退期。

第六部分:核查公示。镇(街道)、村(居)应将辖区获得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家庭(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纳入救助家庭人口、救助类型、救助金额等信息,孤儿及艾滋病儿童除外)在政务公示栏、政务微博或网站长期公示,并建立完善面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查询网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部分:核查监督。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经办机构、镇(街道)和村(居)应当设立并公开社会救助监督举报平台,畅通社会救助热线和举报投诉电话,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建立信访举报台账,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及时地做好涉及社会救助的来信来访调查处理工作。对实名举报的,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三、核心政策问答
   1.问:制定《永川区社会救助保障动态管理规范》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办法》(渝民发〔20233号)、《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渝民〔2021119号)、《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下放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的通知》(永川府发〔20234号)等规定。

2.问:《永川区社会救助保障动态管理规范》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答:为进一步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工作,加强动态管理,规范社会救助管理行为。

3.问:《永川区社会救助保障动态管理规范》核查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答:镇(街道)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的家庭经济状况定期核查。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救助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等其余纳入救助的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对特困供养人员每年核查一次。社会救助定期核查,应当在核查期限内完成。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等情况时,核查期限可以进行适当延长等调整。

4.问:《永川区社会救助保障动态管理规范》规定核查方式有哪些?
   答:一是信息核对。可通过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信息管理系统等方式对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信息进行核对。二是重点核查。对经信息核对发现家庭经济状况存在疑问的,在核查期限内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获得低保的,应当逐一核查。

5.问:《永川区社会救助保障动态管理规范》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死亡后,多长期限内应办理完成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成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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