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重庆市永川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1-06-02

重庆市永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关于《重庆市永川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为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解读工作,进一步增强征地相关人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理解。我局以问答、举例、数据等形式,对《重庆市永川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了解读,使政策解读材料更可视、可读、可感。

一、政策背景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等作出一定调整,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于2021年3月15日,经重庆市常务会议通过《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文件,要求各区县制定具体征地补偿标准。

二、政策事项

(一)主要内容:《重庆市永川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分总则、征地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附则共五章三十六条。

(二)核心举措:一是调整征地政策;二是提高补偿标准;三是细化补偿科目。

(三)适用对象:被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房屋所有权人。

(四)执行标准:《办法》里有明确。

(五)注意事项:鉴于本次征地政策调整较大,上涨比例较高,建议各部门和镇街,成立征地拆迁工作宣传组,加强新政策的宣传和解释。

三、名词解释

(一)区片综合地价:要求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片区综合土地补偿标准。

(三)“长期”:是指区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生产生活、居住1年以上,其中,离婚后再婚配偶及随迁子女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生产生活、居住3年以上。

(二)其他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等统称为其他地上附着物,主要包括道路、地坝、围墙、堡坎、鱼塘坎、粪池、水池、水渠、水井、坟墓、亭台以及树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等。

四、政策差异

与2008年的征地补偿政策相比较,存在以下几方面较大差异。(一)实行区片综合地价;(二)人员认定方面。新办法规定有承包地但户口迁入城的人员应该安置,而原办法不能安置;(三)征地安置人数方面。新办法规定征地安置以人均土地面积计算,而原办法规定以人均耕地面积计算,新办法安置人数相对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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