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政策解读
我委代区政府拟草了《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作如下解读。
一、《实施细则》政策背景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18)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区使用区级预算安排的政府性资金进行政府投资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二)职责分工
区发展改革委履行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定政府投资项目。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政府投资管理相关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安排,项目结(决)算审核,办理资金拨付,依法对相关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区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三)政府投资决策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工程概算书,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四)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年度工作任务,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五)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推进项目实施,严禁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因地质、水文、技术等需调整工程内容、变更设计的,应在实施前履行工程变更报批手续。
(六)监督管理
区发展改革委、各行业主管部门等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配合区发展改革委、各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的监督检查。
三、开始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原《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永川府发〔2017〕1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