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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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川府办发〔2013〕10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永川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31日    

 

重庆市永川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工作,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2011〕第255号)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1〕31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日常生活和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是指政府依法征收并用于将城市生活垃圾从市政垃圾转运设施运往垃圾处置场进行处置以及相关管理的费用。

第四条 本区城区、镇(街道)规划区的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第五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国家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家庭、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连续两个月及以上水、电、气表走数均为零(走数为零期间)的居民户,经相关部门和镇、街道办事处核准后免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第六条 区市政园林管理局为征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预算编制、征收和管理等具体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征收监管、票据管理和收支预算审核工作;区发改委负责收费标准的审查监督及收费许可证的核发等工作;其余相关部门协助配合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搞好征收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标准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1.居民按户计征;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在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计征;

3.学校、医院、部队、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按照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计征;

4.商业门店(网点)及其他商业用房按经营面积计征;

5.餐厨垃圾按照实际产生量计征;

6.其他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定额或计量的方式计征。

自行将生活垃圾运输到垃圾处置场的,按量计征处置费,并扣减垃圾转运费用。

第八条 城区居民户的生活垃圾处置费,由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委托供水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代征。

第九条 城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医院、部队、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商业门店(网点)及其他商业用房、餐厨以及其他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的垃圾处置费,由区市政园林管理局组织人员直接征收。

第十条 城区以外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工作,由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委托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征。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按月计征,居民可以按季度或年度预缴,单位按年度缴纳。

第十二条 区市政园林管理局与被委托代征单位签订委托征收协议,并办理收费工作有关证件。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对外公示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得搭车收费和自立收费项目收费。

第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使用财政部门或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由区市政园林管理局统一到区财政局或区税务局办理票据领购和核销手续,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凭委托协议到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办理票据领用和核销手续。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专用收据实行票款同行,验旧领新制度,用票单位应严格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使用。

第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款次日全额缴存财政专户(执收单位:区市政园林管理局),不得坐收坐支、截留和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转运、处置和管理工作,由区财政局按照征收体制安排相关部门使用,具体安排方式和额度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协商后另行制定。各收款单位应加强收入对账工作,收费统计报表于次月8日前上报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和区财政局。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纳或弄虚作假少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由区市政园林管理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对单位处以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擅自变更收费范围和标准;不得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所征经费和报表应按月上报区财政局和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区财政局和区市政园林管理局要对征收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反征收管理工作纪律的要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于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原永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永府办发〔2005〕26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永川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

 

附件

重庆市永川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

 

序号

收  费  对  象

收费标准

备    注

城区

城区以外

1

居  民

7元/户·月

5元/户·月

按户计征。

2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1.6元/人·月

1.2元/人·月

按上年年末在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计征。

3

学校、医院、部队、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

88元/吨

70元/吨

按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计征。自行将城市生活垃圾运至垃圾处理场的,城区按52元/吨计征,城区以外按40元/吨计征。

4

商业门店(网点)及其他商业用房

经营面积200M2以下

0.45元/ M2·月

0.35元/ M2·月

按经营面积计征。不足20M2,按20M2计征。

经营面积200M2至500M2

0.40元/ M2·月

0.30元/ M2·月

经营面积500M2以上至1000 M2

0.36元/ M2·月

0.26元/ M2·月

经营面积1000M2以上

0.32元/ M2·月

0.22元/ M2·月

说明:(1)其他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定额或计量的方式计征。

      (2)餐厨垃圾收费标准另行公布,在未公布前按照本表第3条计算收费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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