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永川府办发〔2016〕8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抓好我区校车安全管理,严防校车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各学校幼儿园学生上放学的交通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重庆市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渝办发〔2012〕27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
校车安全管理,关系到学生上放学乘车安全,事关千万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条例》的公布施行,为依法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区教育、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条例》的重要性,从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大局出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学习领会《条例》主要精神,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将《条例》落实到安全管理工作中,切实预防各类校车安全事故发生。
二、明确思路
(一)根据行政区域内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学生上放学交通问题,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尽可能减少学生上放学的交通风险。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依托现有城区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运力发展城区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优化统筹、科学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在学生上放学、特别是周末放假高峰时段,为需要乘车上放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三)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不得以提供校车服务为招生条件进行招生或宣传。
三、强化措施
(一)落实《条例》学习宣传
1.教育、宣传、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要把学习宣传《条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区教委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定期组织校车驾驶人、校车业主等相关人员参加校车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2.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对《条例》的宣传,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区公安交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幼儿园要对师生、家长、校车所有人及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等,开展以学习《条例》为主要内容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二)加强校车使用管理
1.校车标牌由区公安交管部门每学期审查核发。区教委、区公安交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档案,严格做到“一车一档”,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分类抄送交通等相关部门。已经取得校车使用资格的单位,禁止将校车转卖给区内其他学校、幼儿园。由区公安局牵头,区教委、区交委等部门配合,对符合条件的校车驾驶人进行资格审核,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并建立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并通报区教委。
2.对校车违规违法行为,区公安局等部门要对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按照交通法规从严处罚。区教委要对校车发生违规违法行为的幼儿园加强管理和教育,及时向社会公布。
3.校车运营单位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运人责任险。鼓励其投保商业保险,为校车安全提供充足的风险保障。
(三)强化校车规范管理
1.配备校车的单位应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及随车照管人员。严格落实每天例检、每月一次保养、每季度一次二级维护的制度,并将相关材料归档备查,每周对校车驾驶人和随车老师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格执行“五不出校”制度,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2.严格落实校车服务的安全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区教委每学期与使用校车单位签订校车安全责任书,校车使用单位也要与驾驶人、随车老师等相关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职责和管理责任。区公安局、区交委要加大、对“黑校车”的打击整治力度,确保学生乘车安全。
(四)完善校车安全管理机制
全区建立教育、公安、安监、交通等部门参加的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统筹协调学生上放学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相关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工作机制作用,全面掌握当地学生上放学乘车情况和校车运营情况,确定校车安全管理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研究制定校车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协调解决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确保校车安全。
坚决杜绝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公安等有关部门和镇街要加强道路巡逻管控,强化对校车的管理,确保学生上放学乘车安全。
四、落实责任
(一)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以区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区教委、区公安局、区交委、区质监局、区安监局等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人为成员单位的区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负责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辖区有校车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安全属地管理原则,也要建立相应的校车安全联席会议制度,抓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二)明确安全管理职责。
1.区教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放学的交通风险,参与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举报电话(49851552)、举报网络平台(永川教育信息网)。推动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的工作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全面掌握学生上放学和现有校车状况。加强对学校幼儿园的监管,指导、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幼儿园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驾驶员安全培训,开展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学校幼儿园人员进行相应处理。加强校车动态监管。区教委要建立校车动态监管平台,对所属校车及驾驶人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管理,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实时提示,查处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2.区公安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相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幼儿园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做好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认定工作和校车驾驶人审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49802759)、举报网络平台(110)。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收缴并强制报废用于接送学生的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校车标牌等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打击违反校车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严格落实工作职责,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抓好联席会议议定相关工作任务的落实。
3.区交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参与制定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审查工作,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依照《条例》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的有关违规行为给予处罚。会同有关部门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设立举报电话(96096)。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4.区质监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加强对校车生产企业的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生产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违法行为。依照《条例》及政府的有关规定,参与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5.区安监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街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依法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有关单位依法查处涉及校车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消除涉及校车的安全隐患和举报投诉。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6.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镇街履行校车道路交通安全属地管理职责,全面掌握辖区内校车配备运行情况,对辖区内校车进行安全检查,适时开展校车集中整治,第一时间发现和制止校车违章违规运行,打击“黑校车”。参与校车运行线路审核,并监督执行。
7.学校、幼儿园: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和措施,加强校园及周边交通安全管理,加强校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积极制止、举报非专用校车接送学生、幼儿上放学。
新闻单位做好涉及校车安全管理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校车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监督和举报校车违法行为。
(三)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区教育、公安、安监、交委等部门根据《条例》要求,认真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利用联席会议渠道,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建立部门间校车安全管理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及时沟通当前工作情况,及时传递校车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督查,严格法律责任,积极探索建立校车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五、加强督查
(一)开展安全专项治理
区级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治理。对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幼儿的,要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严格依法处罚机动车驾驶人和所有人。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校车的等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处罚。对校车超速、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严格监督,依法查处。对校车驾驶人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原因,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要坚决依法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对其他机动车辆不避让校车正停靠上放学学生的,要严格依法查处。
(二)开展专项督查
区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要经常组织开展《条例》贯彻落实情况专项督查。专项督查的内容是:有关部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校车驾驶人审批管理情况;校车档案和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情况;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签订情况;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随车照管人员配备管理情况;学校交通安全教育开展情况等。
(三)加大处罚力度
加大校车安全管理处罚力度,对检测不合格的校车,要坚决停用;对不符合校车驾驶人资格的,要坚决更换;校车发生超速、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一律从严处理,并及时通报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严肃处理,处理情况应反馈公安、交通部门,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开曝光。学校幼儿园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除依照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公办学校、幼儿园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幼儿园由审批部门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六、严格管理
(一)严格统一校车监督电话
校车左右车身分别喷涂“核载××人,监督电话49802759、49851552”。
(二)严格校车驾驶人准入资格
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校车驾驶时,必须符合校车驾驶人许可条件,且必须取得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经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审验合格后,方能取得校车驾驶人资格,校车驾驶人每年进行一次驾驶证审检。
(三)严格校车安全设施
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校车必须统一GPS定位系统;每台校车必须安装视频监控镜头;校车必须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对未达到校车安全设施设备要求的,一律停止使用,由公安部门收回校车标牌,整改经公安、教育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运行 。
(四)严格随车照管制度
使用校车的单位要加强随车照管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培训,建立校车随车照管制度和收车验车制度,设立接送车考勤表,清点学生上下车人数,做到“一个都不能少”。每天值班园长必须对校车每趟次运行情况进行监督,随车照管人员要严格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职责,及时提醒校车驾驶人不超速、不超员、不酒后驾驶、不疲劳驾驶、不违规停靠,对经多次提醒不改的,应向有关部门举报,并建立每日日志。有关部门应根据举报,对校车驾驶人违法驾驶行为进行查处。
(五)严格校园交通管理
各学校幼儿园要严格控制进入校园的车辆,加强校园内车辆行驶管理。有条件的,教学区和学生生活区实行人行道、车行道分离,校园内划定车辆停放区域,设立警示标志,限制行驶速度,进入学校教学区和学生生活区的车辆时速不得超过规定限速。在学生上放学时段,所有车辆不得进入教学区(除救援、消防等应急车辆外),为师生员工创造一个安全的学习和工作环境。
(六)严格校车线路审查
校车使用单位报审的校车运行线路务必明确具体的停靠站点,不得笼统、模糊申报,且报审的运行线路原则上只能在单位所在行政辖区。由区教委、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区交委等部门,会同当地镇街安监办(或派出所)、教育管理中心对每台校车运行线路进行逐一实地勘察、审核。凡运行线路不符合校车通行安全要求的,一律不得审批作为校车运行线路。
(七)严格校车安全监管
校车一律不准从事营业性运输。校车使用单位负责人、校车驾驶人、校车管理者及校车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校车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台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措施,加强校车路面管控,严查校车超载、不按规定线路行驶、非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非校车接送学生等交通违法行为,全力确保校车运行安全。
附件:1.校车使用许可审批流程
2.校车驾驶资格审批流程
3.校车标牌核发流程
4.重庆市校车驾驶资格审批表
5.重庆市永川区校车使用许可审批表
6.重庆市校车标牌申请表
附件1
校车使用许可审批流程(略)
附件2
校车驾驶资格审批流程(略)
附件3
校车标牌核发流程(略)
附件4
重庆市校车驾驶资格审批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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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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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寸照片 |
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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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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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领证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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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驾车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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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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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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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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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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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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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 管理部门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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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申请校车驾驶资格所需资料: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3.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4.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酗酒行为记录证明。 |
附件5
重庆市永川区校车使用许可审批表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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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使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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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信息 |
号牌号码 |
车辆类型 |
VIN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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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信息 |
姓 名 |
准驾车型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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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区政府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申办校车许可证所需资料:1.《重庆市永川区校车使用许可审批表》;2.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最近的年审有效日期);3.学校的办学许可证或办学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盖学校公章);4.学校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盖学校公章);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盖学校公章);6.机动车汽车安全检测报告(检测民警签名,需原笔迹,复印无效,此检测数据有效期为1个月);7.有效期内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及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8.区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9.租赁的营运车辆还需提供:(1)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2)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营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附件6
重庆市校车标牌申请表
机动车所有人填写 |
号 牌 种 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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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牌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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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牌 型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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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 架 号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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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载客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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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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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务 类 型 |
□初次核发校车标牌 □换发校车标牌 □补发校车标牌 |
校车 类型 |
□专用校车 □非专用校车 □幼儿校车 □小学生校车 □其他校车 |
机动车所有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每天行驶路线和时间 |
(行驶路线为校车接送学生经过的主要道路) | |||||
公安车管部门机动车查验意见 |
查验合格,该车属 ,校车共核载 人。 查验民警: 盖章: 年 月 日 |
交警支队意见 |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校车标牌编号由车管所填写在备注栏内,属换发、补发的还须将原校车标牌编号填写备案) |
备注:申办校车标牌所需资料: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2.机动车行驶证;3.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4.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5.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复印件;6.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
国务院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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