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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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永川府发20183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农村公路是保障农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基本条件,是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先导性、基础性设施,是实施乡村振兴行动计划的重要支撑。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开展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农村公路工作,深化农村公路管养体制改革,全面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第2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1231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7〕)69号)等要求,现就切实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管理养护目标

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服务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为目标,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安全并重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统筹资金、以路定补、分类补助”的总体思路,建立健全区、镇(街)、村分级负责、权责统一的三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覆盖面100%“有路必养、养必优良,有路必管、管必到位”的目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机制更加健全,管理养护工作更加规范、路域环境更加亮丽。

二、管理养护范围和总体要求

(一)养护管理范围列入永川区农村公路数据管理库的县道、乡道及村道(含通组公路)。

(二)养护质量总体要求。按照“安全、畅通、美丽”的通行要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应达到:路基边坡稳定、路肩整洁,排水畅通;路面整洁、横坡适度、行车舒适;构造物、桥涵等结构完好,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完成较好;沿线公路附属设施完善完好,无侵占、破坏道路现象,美丽乡村公路稳步提升。具体要求:

1.路基方面:路肩坚实、整洁;边坡稳定、平顺、坚实;排水设施通畅;涵洞洞身、涵底及进出口完好,无淤塞。

2.路面方面:全线保持清洁、无坑洞,接缝无破损;路面平整、行车不颠跳。

3.桥梁方面:桥头连接顺适,桥面平整;栏杆、伸缩缝、支座完好,泄水孔畅通、伸缩缝无杂物;墩台等实体无损坏、变形等病害,桥梁技术状况显著提高。

4.交通安全设施方面:公路沿线标志标牌规范、完整、牢固、醒目;农村公路与普通国省道平交道口的警示标志、标线、安防设施齐全完好。

5.公路绿化方面:逐步提升农村公路宜林绿化路段绿化比重,基本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公路及公路建控区内无垃圾、无堆积物、无农作物等情况。

(三)路政管理总体要求。按照“政府负责,分级执法,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管理好农村公路。

1.严格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从公路用地外缘起至向外的距离),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范围内,除公路保护、养护管理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2.县道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矿、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安全及公路设施安全的活动。

3.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路障、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经营性修车洗车及其他影响公路畅通;倾倒垃圾杂物,向公路或利用公路排水设施排污;擅自设置、损毁、移动、涂改、遮挡公路标志或擅自损毁、移动公路其他附属设施;堵塞、损坏、改变公路排水系统或利用公路桥梁、涵洞、排水沟等设施;擅自挖掘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超过公路、公路桥梁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农村公路、公路桥梁上行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三、管理养护责任主体、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

区人民政府是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各镇(街)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养护管理保护工作。按照“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养护管理体制,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区交委在区政府的领导下,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协调、指导、监督、考核工作;负责县道养护工程建设;履行县道路政管理,指导镇街落实乡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督促镇街和交通运输企业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区公路管理所拟定县道管理养护计划,并按批准计划实施,审核乡村道养护计划,并报区交委备案。

(二)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督工作。

(三)建设、规划、国土、农业、水利等部门严格落实农村公路红线控制规定;区林业局指导农村公路绿化管理工作;区公安、区安监、区交委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交通运输安全工作。

(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及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编制并组织实施乡道、村道养护计划,并报区公路管理所审核;建立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落实管理机构运行和人员经费;筹集并管理使用好公路养护资金,定期组织开展乡道、村道养护管理质量抽查考核,制定爱路护路的乡规民约及时做好乡道、村道应急抢险、保通保畅工作。

(五)各村(居)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具体做好村道管理养护工作。明确村委会成员,具体负责本村村道的养护及安全管理工作;组建村道管理养护队伍,原则上按每3公里配备1名养路作业人员,并保持养护队伍的稳定;制定爱路护路的村规民约,教育引导村民树立爱路护路和安全意识,保护好村道路产路权;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村道养护资金。

四、管理养护工作重点

(一)强化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交通、镇街、公路管理等部门单位要不断完善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体制机制,进一步明确管理养护范围、任务、职责、标准,逐路段落实管理养护责任单位,足额选配日常管理养护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加强对路面、沿线设施及绿化的管理养护,做到全面管养、科学管养。针对农村公路建设标准低、配套设施不完善等问题,按照“统一规范、科学布局、合理设置”的原则,逐步增设必要的标志标牌,对破损的标志标牌抓紧维修或更换,对非法设置的非公路标志、标牌进行全面清理,确保满足群众出行需要和路域环境美观。定期开展农村公路路况巡查排查,镇街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巡查比例为不少于辖区所有乡道、村道里程的50%;村级巡查每周不少于1次,巡查范围为辖区所有村道,并做好巡查记录;对沿山路段、事故多发路段、车流密集路段以及雨雪天气等时段,要进行重点上路巡查排查,及时清理路面抛洒物和障碍物,妥善做好水毁、坑槽路面的规范化修复。同时,要加强日常管理养护的技术手段运用,按照“标准统一、内容全面、数据准确、更新及时、上下衔接”的原则,开展农村公路路况综合检测评定工作,加快建立区、镇、村三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信息系统,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数据库,确保能够适时、准确反映农村公路技术等级、路面结构、配套设施、路况质量、路产路权等信息,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服务。要按照“建成一条路、养护一条路、美化一条路”的要求,抓好适宜路段绿化建设,定期开展苗木管护,行道树每年刷白至少1次,做到绿化与美化、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打造农村公路亮丽风景线。

(二)强化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交通、公安、农业等部门要健全机制、落实责任、严格标准,开展农村公路沿线环境治理活动,集中治理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私搭乱建、占道经营、乱堆乱放等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着力营造整洁、规范、畅通的路域环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制定完善乡规民约、护路公约,落实“区有路政执法人员、镇街有路政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政管理体系,区交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赋予的路政许可、路政强制、路政处罚等路政管理权限,加强对乡村公路路产路权的维护,保障乡村公路安全畅通。因施工或其它行为损坏乡村公路及附属设施的,应责令行为当事人按公路技术标准自行恢复或按重庆市公路路产赔偿收费标准收取公路赔(补)偿费。交通、公安、各镇街等相关部门单位要坚持把农村公路治超工作作为全区治超工作的深化和延伸,遵循“群专结合、以堵为主”的原则,根据农村公路技术等级,科学设置限载、限高、限宽等固定设施,有效防止超限、超高、超宽、超长的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区交委要加强治超监控网络建设,合理调整治超检测站点布局,并在重要农村公路入口处派驻路政执法人员,着力扩大农村公路监控覆盖面,消除监管盲区。要根据农村公路四通八达的特点,进一步加大流动治超检测力度,重点查处超限车辆绕行农村公路等违规行为,严厉打击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要强化源头监管,对煤矿、储煤场、砂石场、石料场和货物集散地等源头地点,推行运政管理人员派驻制度,切实将超载超限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加快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交通、财政、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重庆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636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5〕第22号)有关要求,以降低成本、提高效能、保障道路质量为前提,因地制宜、因路制宜,积极探索采用适合本地实际、灵活多样的农村公路养护模式。大力推广“建养一体化”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专业企业、社会资本建设和养护农村公路。要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准入和养护企业资质制度,完善养护市场竞争规则,不断规范养护市场秩序。一是专业化养护模式。鼓励公路养护部门及有资质的专业养护单位承担重要乡道、旅游公路、桥梁和隧道的养护工作,参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及桥梁改建加固养护工程的招投标,择优选择养护单位,营造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市场良好的平等竞争环境。二是承包养护模式。对于村道的养护,可推行班组或单位承包的模式,以公开公平竞争方式,就近组建养护班组或确定管理养护人员。三是义务养护(认养)模式。对于主要为企业(园区)服务的农村公路,应积极引导受益企业进行义务养护。地处偏远地区、交通量小的乡道和村道,可由公路沿线农户认养,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四是“一事一议”养护模式。倡导“民建、民养、民管、民享”理念,鼓励群众以投工投劳、捐赠材料、轮流养护等方式组织村道养护,切实发挥广大群众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四)强化农村公路安全管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应急预测预警制度,及时准确发布乡村公路安全信息;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应急保障机制,不断完善农村公路发生水毁、塌陷、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事件的应急、抢修、救援、疏导等应急保障方案,做到反应快速、组织得力、抢修及时、救援有效,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交通秩序;负责对乡村公路沿线居民集中点、学校、厂矿等重点路段的安全治理和安全设施的设置,对沿线群众进行公路安全宣传教育,营造良好安全的通行条件和氛围;加强对乡村公路的客运车辆运行情况监督,发现有超载超限和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农村短线客车,及时制止纠正,拒不纠正的向交通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举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推进机构,层层细化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全面推进各项工作。交通、发改、公安、财政等部门都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上下之间、部门之间、部门与镇街之间的配合协作,主动解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合力推进工作落实。

(二)多方筹资,加大投入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投入按照“市级补助、区级配套、镇街自筹、多元筹资”的方式,健全多渠道资金投入保障机制。

区财政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根据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际需要,统筹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县道按照每年每公里18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12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2000的标准安排,主要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维修。随着农村公路里程增加,逐步增加养护资金。各镇(街)要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缺口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保障,通过引导受益企业和个人捐资、“一事一议”、社会捐资、群众投工投劳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形成规范、稳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投入机制。交通、财政等部门要研究制定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稳定投入保障机制,有效防止“畅返不畅”问题。

(三)大力宣传,广泛发动。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灵活运用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引导群众广泛关注、支持、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营造爱路、护路的良好氛围。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好发动群众参与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关系,坚决反对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等行为,不得强行要求农民出钱出力、增加农民负担。

(四)强化督查、严格考核。区政府将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对镇(街)及相关部门的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区交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以养护质量与计量支付相挂钩的乡村公路综合养护管理考核具体办法,明确养护目标,签订养护责任书,严格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向区政府报告。按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相关规定,在筹集或者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或者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的,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不按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的,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补助资金拨付,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各镇(街)要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行政村年度综合考核体系,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办法,充分调动干部群众的工作积极性,落实各项工作要求,促进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健康良好发展。

区交委及相关单位要不断完善以路况信息收集、评定、验收、奖惩为主要内容的考核机制,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镇(街)、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及时向相关责任单位下发督办通知和整改意见书,严格执行整改问题销号制度,做到整改不到位、问题不销号。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永川府发201336号)、《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乡村公路养护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261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20189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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