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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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

永川府发〔2012〕5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22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机制,切实保护被征地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加强征地拆迁环节廉政建设,有力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共同推进征地拆迁工作

(一)区国房局是征地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征地报批,拟订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贯彻执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对各征地拆迁项目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负责按照辖区负责制委托镇街、新城管委会及园区管委员会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具体工作,审核征地农转非人员及养老保险标准等事项。协助相关单位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和处理信访稳定工作。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受区国房局征地及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的委托,负责实施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调查摸底,清理登记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具体工作。各实施单位负责牵头处理征地过程中的各类矛盾,做好征地拆迁遗留问题和信访案件处理,维护社会稳定。

(三)区公安局负责征地范围内的户籍管理与控制,在征地公告后冻结户口的迁入迁出,及时准确提供被征地范围内村(居)、社(组)人员户籍证明,办理征地农转非户籍变更手续,查处假结婚、假离婚骗取征地补偿等行为,依法处置被征地对象的闹访、缠访行为,维护依法强制交地和拆除工作秩序。

(四)区社保局负责办理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手续,负责组织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培训,促进征地农转非人员及时就业;

(五)区农委负责协助相关镇街指导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调整,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指导监督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使用、管理。

(六)区财政局负责政府出资的征地拆迁项目补偿安置资金的筹集、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核拨补偿安置资金及工作经费,负责各项费用的核算和结算工作。

(七)区监察局负责对征地拆迁工作进行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和廉政监察,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标准、各项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使用征地拆迁款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对征地拆迁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移送相关部门处置。

(八)区审计局负责对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款的经常性审计,对补偿安置费用的收取、支出、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积极预防和及时发现问题,对有关问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九)区民政局负责对征地拆迁户婚姻状况进行审查核定,对假结婚、假离婚骗取征地补偿等行为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区经信、工商、税务、规划、城乡建设、信访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二、规范程序,提高征地拆迁工作透明度

(一)项目确定。区国房局会同规划局、镇街、各管委会及其他用地单位,依据用地需求、用地指标、规划等情况,拟订征收项目,报区政府审批后予以确定。

(二)资金筹集。根据用地需求,征地单位会同区国房局共同确定征收范围,按照政策标准测算征地拆迁补偿款,及时足额筹措补偿安置资金,保证征地报件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需求。

(三)影像保全。清登被拆迁人的建筑物以及构筑物时,必须采取拍照和摄像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全,即:建筑物前、后、左、右照片各一张,影像(DV)3-5秒。在拆迁协议送审时必须附上由经办人员签字确认的照片资料。

(四)备案审查。各镇街、各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过程监督,辖区国土所须全程参与镇街征地拆迁实施工作。征地拆迁实施单位需及时将征地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安置补偿台账、影像资料送区国房局备案审查(各管委会仅报电子台账备案),确保及时发现和纠正征地拆迁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五)款项拨付。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的支付,必须以补偿清册、资金支付审批表等书面依据作为付款依据,确保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合法合规、依据充分、程序到位。具体审批程序和支付方式如下。
  1.对各类补助费及补偿款的清册和协议经镇街、管委会领导审查后,由实施征地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2名)、审核人、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通过银行卡、存折、存款单等方式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对象。

2.对单位、企业或集体经济组织补偿的费用,由实施征地单位正式工作人员(2名)提出初步意见,经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纪检监察干部以及相关工作人员集体研究会审后实施补偿。支付补偿款项必须以转账的方式予以支付。

(六)台账完善。建立并上报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信息统计台账。对实施项目在领导审签完毕后,即建立统计台账(EXCEL格式),内容包括序号、协议编号、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房安置人口(城镇安置人员要备注被安置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安置补偿款、房屋拆迁面积 、建(构)筑物补偿款、搬家奖励费、奖励费、总金额、备注等。按月报送国房局审查存档。

(七)工作经费。工作经费采取单独计算或同补偿安置费合并包干使用等方式,由区国房局征地及房屋征收中心委托各管委会、镇街具体组织实施,具体标准根据征地实际情况约定。

(八)档案管理。各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在单个项目基本完成后,同信息台账一并按年度、村(居)、社(组)、户整理归类,移交区国房局征地及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区国房局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档案工作,将征地拆迁资料进行集中登记造册,编制目录,存录电子文档,以便查阅调用。

三、完善制度,依法实施征地拆迁

(一)征地预算制度。各镇街、管委会对拟征收项目按征地面积(分类)、安置补助人口、房屋拆迁户数、房屋拆迁面积、房屋安置人口(附名单)等类别登记造册,计算出摸底补偿资金预算,并加盖印章,送区国房局审查确定征地报件和补偿安置前置资金和工作经费。

(二) “六公开”制度。在征地过程中做到公开征地批文、公开补偿标准、公开补偿方案、公开保障措施、公开财务支出、公开清理登记。切实增加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自觉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三)“八人签字”制度。对拟补偿的建筑物、构(附)着物等各类补偿清册和补偿安置协议必须有8人参与、审查签字,即:项目实施的镇街驻村干部1人、村干部1人、社干部1人、社员代表2人、户主1人、现场工作人员2人,同时填写《8人签字笔迹留存备查表》,以项目为单位存档备查。

(四)内部审查制度。所有的征地拆迁协议必须确定一名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进行复核审查。被拆迁人的建筑物户均超过200平方米、构筑物补偿户均超过1.5万元的,户均安置人口超过4人(含城镇人员)、总的安置补偿金额超过60万元的,必须由实施征地单位的征地拆迁负责人、财务人员、纪检监察人员组成的内审组现场核实。

(五)集体会商制度。尚无政策规定或政策规定不明晰的项目或类别,由实施征地单位协调联系集体会商,经实施单位经办人员、分管领导、监察局、审计局、国房局等相关人员签字,形成会议纪要存入档案备审备查。

(六)定期联系制度。每季度一次,由区国房局牵头,各镇街、园区管委会、监察、检察院、法院等单位参加,对近期征地拆迁工作进行分析总结,集思广益,防微杜渐。

(七)责任追究制度。纪检、监察部门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和检查,对征地工作中出现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挪用补偿安置款以及损害被征地群众、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因征地拆迁信访问题处置不及时或相互推诿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视其过错的情节、程度及其影响,按党纪政纪规定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通知》下发前已实施的征地项目按原有规定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2012年9月3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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