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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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川区出生缺陷干预工作

实施办法的通知

永川府办发〔2012〕10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永川区出生缺陷干预工作实施办法》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永川区出生缺陷干预工作实施办法

 

为防止和减少出生缺陷婴儿,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不断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全民健康水平,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在全区已经实施一级干预基础上,从今年起实施出生缺陷二、三级干预项目。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干预对象

永川辖区内的孕妇及新生儿。

二、干预项目

(一)开展出生缺陷二级干预

1、为11-13周及24-28周孕妇提供2次彩超检查。11-13周进行颈项部透明层厚度检查,胎儿颈项部透明层异常者有10%合并染色体异常,排除严重畸形。24-28周进行系统超声检查,发现体表畸形和内脏畸形。

2、为14-17+6周孕妇提供唐氏综合症、AFP神经管畸形两个项目血清产前筛查。判断孕妇生育唐氏儿的风险率,可筛检出60--70%的唐氏症患儿,减少21三体综合症患儿的出生(患儿第21条染色体较正常多一条)。

3、为孕期妇女提供糖尿病筛查。妊娠期糖尿病致使孕产妇易并发妊娠期高血压疾病等并发症,胚胎易发生自然流产和胎儿畸形。

(二)开展出生缺陷三级干预

开展新生儿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苯丙酮尿症、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肾上腺皮质激素增生症等4种疾病的筛查,对有异常结果或出生缺陷的婴儿进行有针对性的治疗或介绍转诊,做到早发现、早治疗。

三、实施办法

出生缺陷干预由区人口计生委牵头,区卫生局协助负责实施,承担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督查评估、经费管理等职责,财政、民政、残联等部门共同负责落实。为了提高出生缺陷干预的工作质量,实行医疗机构定点制度,出生缺陷二级干预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中心和区妇幼保健院作为定点筛查机构具体承担,出生缺陷三级干预由区妇幼保健院组织实施。

四、经费保障及管理

出生缺陷干预工作所需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材料费由区财政给予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审核后拨付,区财政局、区人口计生委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五、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各镇街、各有关单位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出生缺陷干预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务求取得实效。各相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机构,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保证工作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出生缺陷干预的重要性、必要性,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要深入浅出地宣传出生缺陷干预的基本知识,广泛发动,充分调动,激发和保护群众的积极性,引导群众自觉参与。

(二)规范管理。各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需查验服务对象生育服务证明原件,并将生育服务证明复印件存档备查,不得随意销毁。同时作好详细登记和个人健康档案管理,以备资金结算、上级核查、总结经验时所用。每季度末月25日前将本季度服务人次、数量、金额等情况汇总后,报区人口计生委宣技科。严禁弄虚作假,套取财政免费资金。如有违反者除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外,取消该单位的服务资格。

(三)严格考核。建立出生缺陷干预工作考核评估体系,对相关单位出生缺陷干预工作开展和履职情况纳入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目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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