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重庆市永川区村卫生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川府办发〔2016〕13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永川区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村卫生室是政府向农村居民提供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载体,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村卫生室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完善村卫生室服务运行机制,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村卫生室(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发〔2012〕9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号)和《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采购和使用管理的通知》(渝卫药政发〔2014〕6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业登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村卫生室。
第三条 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村卫生室的规划、设置、审批、监督管理,人员准入等工作。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镇街医疗卫生单位)负责本辖区村卫生室的管理、技术指导、培训、考核。
第二章 功能与设置
第四条 村卫生室是民办公助的承担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承担以下职能:
(一)承担、参与或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二)利用适宜技术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
(三)积极运用中医药的诊疗方法和适宜技术,为当地群众提供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服务;
(四)按规定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五)宣传政策、统计上报有关信息;
(六)完成上级卫生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 村卫生室设置,实行统筹规划,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设置。原则上1个行政村设1个村卫生室(行政村卫生室),人口较多的行政村根据实际情况,可按2000-2500户籍人口设1个村卫生室(自然村卫生室),居住较为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
第六条 村卫生室的建设,纳入区政府统一建设。设置在村级公共服务中心的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单独修建的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村卫生室应当按照标准化村要求进行装修改造,做到功能分区合理、标识规范清晰。行政村卫生室内设诊断室、注射室、观察室、药房、值班室、厨房、卫生间,每室独立。自然村卫生室内设诊断室、治疗室、药房、值班室,卫生间,每室独立。
第三章 人员配备
第七条 乡村医生实行准入制。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原则上按照不低于服务人口的1‰的标准配备。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或《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现有的乡村医生必须具备执业注册乡村医生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新进入村卫生室的从业人员必须是具备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标准化村卫生室应逐步配备一名女乡村医生。
第八条 加强执业管理。乡村医生实行执业注册制度。乡村医生经注册获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村卫生室从事公共卫生和一般医疗服务。未经注册的不得从事乡村医生工作。乡村医生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执业地点、业务范围执业。变更名称、执业地点、业务范围或歇业、停业应提出申请,经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变更、注销等相关手续。
第九条 建立培训制度。对乡村医生实施免费短期在岗培训。镇街医疗卫生单位负责定期对乡村医生进行业务培训。乡村医生按照培训规划与计划参加业务培训,每年接受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每3-5年安排1次到镇街医疗卫生单位,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不断提高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和综合能力。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条 村卫生室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不得超范围执业。
第十一条 村卫生室的药物配备和使用参照基层医疗机构执行,主要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含国家基本药物和市补充药物,下同)。严格按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规定和重庆市地方规定,允许村卫生室使用部分医保目录内的非基本药物。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全部药品和卫生耗材,由村卫生室提供使用计划,所属镇街医疗卫生单位统一代购,严禁村卫生室通过其他渠道采购药品和卫生耗材。
第十二条 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药品全部按实际采购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建立药品调拨明细账目和收支账目,药品定期盘点。
第十三条 强化村卫生室药品储备管理和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将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药物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监督评价体系。镇街医疗卫生单位对所属村卫生室合理使用药物进行监管,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及临床应用指南合理使用药品,坚决杜绝大处方、分解收费行为。村卫生室要采取多种形式公示药品品名、剂型、规格、单位、价格等。
第十四条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全部纳入医保定点机构需提出申请,按照重庆市社保局新增医疗定点机构经办规程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实行信息网络化管理,开通网络专线,并与卫生信息中心、社保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联网。
第十五条 不具备抢救条件的村卫生室不得进行输液和过敏类药物注射,由核发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方能开展输液。
第十六条 镇街医疗卫生单位具体负责对乡村医生进行业务管理和业务培训;负责制定并实施统一的工作和管理制度,建立乡村医生例会制度;负责所辖村卫生室的公共卫生及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做到看病有登记、转诊有记录、公共卫生服务有信息记载。
第十七条 村卫生室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等医疗废物,应按照规定处置。
第十八条 村卫生室要搞好环境卫生,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为农村居民提供清洁的服务环境和主动、连续的医疗卫生服务。
第十九条 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镇、村卫生服务管理,镇街医疗卫生单位对村卫生室实行业务、财务、资产、人员一体化管理。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村卫生室严格执行《永川区村卫生室财务管理办法》,收支全部纳入镇街医疗卫生单位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二十一条 村卫生室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收费,公开收费价格,实行“一人一票”制,严格票据管理,严禁乱出票或不出票。
第二十二条 村卫生室定期向所在地镇街医疗卫生单位上缴业务收入,由镇街医疗卫生单位统一存入指定账户。镇街医疗卫生单位为各村卫生室建立收支辅助账和药品领销登记簿。
第二十三条 由镇街医疗卫生单位或上级部门为村卫生室配置的资产,所有权归镇街医疗卫生单位,村卫生室只有使用权。
第二十四条 镇街医疗卫生单位为村卫生室建立物资台账,做到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严禁私分和侵吞村卫生室的公共财物。
第二十五条 村卫生室财产物资由镇街医疗卫生单位落实专人管理,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核查。村卫生室工作人员应爱护固定资产,如有流失或非正常损坏,由村卫生室照价赔偿。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六条 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和多渠道补偿激励机制。根据村卫生室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村卫生室进行合理补助。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根据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原则上用于购买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占本行政区域内常住农村人口所筹额的40%,并按照上级要求进行调整。
(二)村卫生室乡村医生专项补助。按村卫生室乡村医生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的标准给予专项补助,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调整。
(三)实施一般诊疗费。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其一般诊疗费按镇街医疗卫生单位一般诊疗费标准的50%执行。
(四)执行基本药物制度补助。按每名乡村医生每年5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调整。
(五)村卫生室设备设施、日常办公、教育培训、基本建设实行专项补助,用于村卫生室设备配置及更新、维护卫生和医保信息化网络、水电、纸张、笔墨等日常办公开支、乡村医生培训教育学习、村卫生室的新建、改造及维护等。区财政按农村户籍人口不低于1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二十七条 区财政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专项资金,对村卫生室工作人员实施养老保险补贴。
(一)乡村医生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区财政按上年社平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缴费比例给予补贴。
(二)对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乡村医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自行缴费至满15年,经费由乡村医生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实行村卫生室经费预付方式。对村卫生室发生的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的费用按规定实行按月结算。其他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考核结果及时足额拨付。
第七章 医德医风
第二十九条 乡村医生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时刻为病人着想,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提供文明服务,为病人保守医密,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互学互尊,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严谨求实、奋发进取,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条 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永川区卫生部门购买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协议书,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乡村医生是指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注册乡村医生资格,在村卫生室从事医疗卫生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员。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永川府发〔2013〕26号)同日废止。
国务院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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