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永川府办发〔2017〕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区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聚焦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确保不发生因欠薪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三)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各类企业应承担对招用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牵头单位:各园区、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各镇街;参加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人力社保局、区国资局)
(四)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各类企业应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须全面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施工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施工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城乡建委、交通、水利、市政园林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牵头单位:各园区、各镇街、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区人力社保局)
(五)全力规范建设领域市场秩序。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管理,综合采取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监管、信用评价管理、资质资格监管、行政执法检查、竣工验收备案等手段,积极开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加大对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及时曝光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转包、分包企业要给予停业整顿等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牵头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六)全面实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从2017年起,各类企业全面实行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在建项目实行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建设单位直接代发的办法。施工单位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委托建设单位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有分包企业的项目,由分包企业向总包企业出具工资支付委托,分包企业按月考核工作量并编制工资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总包企业委托建设单位通过其设立的工资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新建项目必须在合同中约定上述农民工工资保护措施。重点行业(企业)农民工工资可发放到社会保障卡加载的银行账户中,个人凭社会保障卡经银行渠道领取。(牵头单位: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各镇街、各园区;参加单位:区人力社保局、人行永川支行、永川银监分局)
三、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
(七)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强化部门联动,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园区管委会、镇街、公安部门的作用,多渠道动态监控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大监察执法力度,通过举报专查、书面审查、专项执法检查等方式,对发现存在欠薪隐患的企业或工程项目,要责成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化解,并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切实做到早防范、早治理,边发现、边治理。(牵头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参加单位:各清欠成员单位)
(八)建立健全工资保障金和应急周转金制度。从2017年起,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障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建立工资保障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建立应急周转金制度。(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各镇街、新城建管委、各园区、相关国有企业、区人力社保局、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参加单位:人行永川支行、永川银监分局)
(九)实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从2017年起,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两条线拨付。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款中单独列支农民工工资款,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优先向施工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支付人工费。专用账户中的资金只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禁止挪作他用,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负责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监管,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的镇(街)、园区、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报告,确保专款专用。(牵头单位:各镇街、各园区、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参加单位:区人力社保局、人行永川支行、永川银监分局)
(十)落实清偿欠薪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直接拨付经施工单位确认并委托的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存在工程款纠纷,致使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协调、处置。(牵头单位:各镇街、各园区、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参加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四、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十一)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对失信行为予以曝光,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人力社保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行政处罚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工商部门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人力社保局、永川工商分局、区级行业主管部门、人行永川支行;参加单位:永川银监分局)
(十二)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区级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区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各镇街、各园区、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永川工商分局、人行永川支行、永川银监分局)
五、完善信息监测处置机制
(十三)完善信息监测及预警机制。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托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动态监管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置欠薪隐患。人力社保部门依托“两网化”管理机制,定期采集用人单位用工和参保信息,并与公安、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信息资源进行信息比对,加强对用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监控预警,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牵头单位:各镇街、各园区、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区人力社保局;参加单位:区公安局、永川工商分局、区市政局、人行永川支行、永川银监分局)
(十四)完善举报投诉处置机制。依托互联网、自助服务一体机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举报投诉窗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快推进全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网络和监控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着力构建“全天候、全覆盖、全领域”的案件监控处理机制,实施举报投诉统一登记、人工批转、自动分送、分级受理、跟踪提醒、个案督办,实现“一点举报投诉、全区联动处理”。(牵头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参加单位:各镇街、各园区、区公安局、区级行业主管部门)
六、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
(十五)严肃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区级联动处理机制建设,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牵头单位:各镇街、各园区、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区人力社保局;参加单位:区公安局、区维稳办)
(十六)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等组织的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对集体欠薪争议或涉及金额较大的欠薪争议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提高欠薪争议案件裁决效率。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为讨薪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牵头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参加单位:区总工会、区司法局、区维稳办)
(十七)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监控,加大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力度,健全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明确权限、任务和分工,规范分级响应和处置流程,强化部门联动处置,实行“日扫描、周调度、月通报、年考评”制度。在元旦、春节等重要时点,24小时值班备勤,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对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各部门要迅速处置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组织、串联越级集体上访信息的监测监控,及时掌握信息动向,提前做好预防工作,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或企业主欠薪逃匿的,及时借用应急周转金、欠薪保障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正确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牵头单位:各镇街、各园区、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参加单位: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区维稳办)
七、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
(十八)加强建设资金监管。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牵头单位:各园区、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各镇街、区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区国土房管局)
(十九)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区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牵头单位:各镇街、各园区、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参加单位:区发展改革委、人行永川支行、永川银监分局)
(二十)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推进农民工组织化进程。鼓励施工企业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不断扩大自有工人队伍。引导具备条件的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牵头单位:各镇街、各园区、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参加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二十一)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业主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及所在项目部、分包企业、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明示属地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牵头单位:各镇街、各园区、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参加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八、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二)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和责任追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区清欠办负责统筹全区清欠工作,各清欠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本部门清欠工作。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清欠工作落实到具体人头。对因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不履行、相关人员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牵头单位:区政府督查室、区监察局;参加单位:各清欠成员单位)
(二十三)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部门负责受理解决本行业、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时处置清欠办交办案件。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督办工作,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城乡建设、市政园林、交通、水利、国土房管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实行项目资金备案制度、欠薪保障金制度,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专项管理等制度,负责督办解决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发改委等部门负责加强区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牵头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牵头负责制定和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等工作;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督办区属国有企业以自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或直接经营活动中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以区属国有企业作为业主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督促和协调;信访部门负责督导农民工工资拖欠信访案件办理,牵头协调处理因欠薪引发集访事件;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立案侦办和依法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等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法律宣传、监督律师及法律工作者规范欠薪案件代理行为以及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工作;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一般经营活动项目的行为,并将企业严重拖欠工资失信信息纳入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等工作;工会组织负责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金融办负责联系银行系统依法将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并实时联合惩戒;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治理欠薪问题工作履职情况监督监察,查处失职渎职等行为,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新闻部门负责统筹舆论引导和管控,加强正面引导,强化网络舆情监管;政府督查部门负责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区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区人力社保局;参加单位:各清欠成员单位、区行业主管部门、区新闻办、区政府督查室、区发展改革委、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局、永川工商分局、区总工会、区监察局、人行永川支行、区维稳办)
(二十四)严格督查考核和责任追究。适时对各责任单位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因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不履行、相关人员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作为永川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内容,制定《永川区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考核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牵头单位:区监察局、区政府督查室、区政府法制办、区人力社保局;参加单位:各清欠成员单位、各镇街、各园区、区级行业主管部门)
(二十五)加大普法宣传和舆论引导。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政策法规,总结推广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典型经验,依法公布典型违法案件,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对重点行业企业,定期开展送法上门宣讲、组织法律培训等活动。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牵头单位:区司法局;参加单位:各镇街、各园区、区新闻办、区人力社保局、区级行业主管部门)
国务院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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