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
股权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永川府办发〔2018〕8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试点工作,根据重庆市农改办《农业农村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方案〉的通知》(渝农改办〔2016〕1号)文件精神,结合永川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实施范围
全区范围内,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获得各级部门财政无偿补助资金单个项目在5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财政对农民直接补贴、土地整治、农机购置补贴、贷款贴息补助项目除外),纳入农业项目财政补贴资金股权化改革试点。如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项目、特色效益农业产业项目、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项目、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项目中非田间基础设施建设部分、商务部门“中国好粮油”仓储加工等涉农产业化项目。涉农项目企业场所为征地,且未流转土地建设生产基地的,暂不纳入股权化改革。
二、股权设置与管理
凡纳入永川农业项目财政补贴资金股权化改革的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50%由项目所在地流转土地的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持股,其中农民持股不高于6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股不低于40%,农民持股部分按流转土地面积平均量化到人(户);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持股份属于固定分红性股份,不享有持股的经营决策权和退股权,也不承担企业债权债务,只享有分红权,不参与项目的经营管理。项目持股比例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三、确定分红比例
企业每年按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持股份金额的5%进行固定分红,分红金额按持股比例进行分配。农民流转土地的分红实行上限控制,分红金额不超过土地流转租金,超过部分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持股收益主要用于农村巩固扶贫成果、留守儿童、空巢老人等公益事业,不得进行二次分红,不得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四、确定分红年限
永川区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试点分红时限为项目存续期。分红时间从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时间起,以整年度计算。
五、签订协议及承诺书
农业企业在申报项目时,须按照项目申报要求,与项目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永川区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分红协议》。
项目申报企业须向项目管理单位作出承诺,严格按照《永川区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分红协议》,按时足额兑现分红资金。
六、分红期的终止
按《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分红协议》约定,若企业符合减免条件的,按程序申报进行减免;若企业倒闭,终止分红。
七、黑名单管理
为确保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试点分红的连续性,实施项目的企业应按照持股分红协议,按年缴纳分红款,确保按期分红。若企业在正常经营情况下,故意不按《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分红协议》约定履行分红义务,区农委、区财政局、区工商分局将其录入涉农主体失信黑名单,对其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暂停或取消一切惠农政策扶持、财政资金补贴,以及企业产品品牌创建、负责人评先评优等推荐资格。
八、保障机制
一是建立信息沟通机制。企业应加强与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信息沟通,每半年召开一次座谈会,通报公司当前经营状况、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当年分红落实情况,并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公示;二是建立协商机制。项目所在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应搭建平台,对股权化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沟通,协商解决;三是建立监管机制。项目管理单位、项目所在镇街要建立分红台账,明确专人负责,指导项目申报,跟踪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督促企业分红;四是建立考核机制。将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试点工作纳入对镇街的考核,采取扣分制,对分红款拖欠多的镇街,将减少或取消项目支持。
九、明确分工
永川区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试点工作由区农委统筹协调,建立持股分红台账和黑名单,在财政开设持股分红专户,负责持股分红资金的划拨和监管;区农委、区科委、区商务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局、区供销社等涉农项目主管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即清理持股分红项目、持股分红协议的签订、落实分配方案,同时负责每年持股分红资金的催缴;项目所在镇街负责项目的指导和监管,落实分红名单、分红金额测算及分红资金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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