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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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川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

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川府办发〔2019〕1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永川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4日      

 

永川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39号)精神,结合永川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全国、全市、全区教育大会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履行政府责任,依法落实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定,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聚焦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治理,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切实办好学前教育,有效解决城区“入公办园难”“入民办园贵”问题,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

二、工作任务

(一)城镇小区严格依标配建幼儿园。老城区(含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和《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DB50/T),将配套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要将幼儿园专项规划纳入全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好与小区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在拟供应地块规划条件中明确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要求,并在土地供应前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供地方式、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及标准、建设责任主体、建设时序、住宅项目预售条件、移交义务以及产权归属区教委等事项在供地方案中予以明确,将上述内容载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对无偿移交给区教委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其建筑面积不纳入拟供应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规划不足,或有完整规划但建设不到位的,依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责任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教委)

(二)确保小区配套幼儿园如期建成并及时移交。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教委配合及时编制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指导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业主,严格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时间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移交使用。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成后要及时移交投用,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督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按《重庆市主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规划用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办发〔2017〕174号)要求,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无偿移交给区教委。未移交区教委的应限期完成移交,对已挪作他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区国有资产服务中心等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责任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区教委)

(三)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使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配套幼儿园移交区教委后,统筹设置为公办幼儿园或以园舍“零租金”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举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渝府办发〔2017〕174号文件施行前,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须无偿移交区教委的在建和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根据学前教育资源需求情况,可采用回收、回购等方式收回。由国有企业建设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无偿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由民营企业建设的小区配套幼儿园,根据学前教育资源需求确定是否予以回购,具体回购价格参考审计(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取得成本和建设(装修)成本审计(评估)结果。鼓励项目建设业主在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区教委,其建筑规模对应已缴纳的土地价款,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在住宅项目后期修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在应补缴的土地价款中予以抵扣。

办成公办幼儿园的,区委编办做好机构编制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区教委做好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

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区发展改革委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会同区财政局、区教委制定全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在审核城镇小区配套普惠性幼儿园教育成本合理性、真实性基础上对其收费标准予以备案。幼儿园教学及生活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居民类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有物业管理的幼儿园,物业管理费按照该区域内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区市场监管局要会同区教委加大对幼儿园违规收费或强制服务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责任单位:区委编办、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卫生健康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市场监管局、区新城建管委、凤凰湖管委会、区国有资产服务中心)

三、工作措施

(一)全面摸排。区教委牵头,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国有资产服务中心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和租赁国有资产办园进行全面摸底排查,认真制定治理工作方案。针对规划、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情况认真梳理,分别列出清单、建立台账。要明确每一所幼儿园存在的具体问题,并就规划、建设、移交、使用等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和整改措施形成文字材料,并报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责任单位:区教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国有资产服务中心)

(二)分类治理。针对摸底排查出的问题,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要求,区教委牵头,各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创新工作方法,认真制定有针对性的各项整改措施,逐一督促项目单位进行整改。已建成小区配套幼儿园未投用的,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原则上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对需要补建、新建的,原则上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教委)

(三)监督考核。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市政府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任务。区政府督查办加大对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与建设、清理与整顿、建成与移交、师资配备与管理、安全卫生和收费行为等的督查力度,将各部门完成任务的情况纳入督查考核范围。并针对关键环节适时进行抽查,对落实不力、工作推动不到位,整改不到位的部门进行通报。(责任单位:区政府督查办、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教委、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

四、组织保障

(一)建立工作机制。成立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区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指导督促相关部门按期完成治理工作任务。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教育的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教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委编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新城建管委、凤凰湖管委会、区国有资产服务中心等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设在区教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各部门是治理工作责任主体,部门主要负责人牵头加强治理工作协调推进。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部门要按照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明确各项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及配合部门,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切实推进治理工作。区教委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环节工作;区发展改革委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规定划拨建设用地,并会同区住房城乡建委加强建设和移交过程中的监管。区住房城乡建委要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的监管。区委编办要负责按程序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根据办园性质,由区委编办或区民政局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区国有资产服务中心负责指导、督促国有企业按时完成移交。区税务局负责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回购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依法征收税款。在治理工作中,需要其他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各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

(三)强化工作保障。各部门要根据治理工作方案,落实部门责任,细化工作分工,完善治理举措,确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要加强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布治理工作方案、治理措施及结果。要畅通群众反映意见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要健全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坚决维护社会稳定。要及时总结治理情况,制定完善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形成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附件:永川区城镇小区新建配套幼儿园建设责任分工表

 

 

附件

永川区城镇小区新建配套幼儿园建设责任分工表

 

序号

项  目

工 作 任 务

责任单位

备注

1

编制幼儿园专项规划

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幼儿园布局规划。按照服务人口(0.5万人~1.5万人)和服务半径(300m~500m)规划建6个班~18个班规模的幼儿园。

区教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2

幼儿园专项规划纳入全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幼儿园专项规划,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函》中明确配建幼儿园建设规模、用地红线范围等规划指标。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3

城镇小区配建幼儿园纳入拟供应土地出让条件

在土地供应前将住宅项目配建幼儿园的供地方式、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及标准、建设责任主体、建设时序、住宅项目预售条件、移交义务以及产权归属区教委等在供地方案中予以明确,并将上述内容载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4

在供地方案中明确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标准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照《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规划自然资源局要会同区教委做好幼儿园设计方案审查工作;区住房城乡建委要会同区教委做好幼儿园施工环节监督工作;区教委要指导项目建设业主做好幼儿园竣工验收工作。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教委

5

在建筑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中落实幼儿园设计标准

1.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第1079号)《重庆市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和《重庆市幼儿园等级标准》建设,幼儿园规模为6~18个班、每班30人,占地面积不小于10㎡/生,建筑面积不小于10㎡/生,户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小于4㎡/生,绿化面积不小于2㎡/生。同时,合理布局各项功能设施,按班配建活动室、寝室、卫生间、储藏室,设置满足幼儿活动需要的专用活动室,与居住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独立接入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网络、雨水处理、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规范,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通道,并适当预留家长接送等待的空间。

    2.配套建设的幼儿园未达到相关建设标准的,由区住房城乡建委按有关规定会同区教委、规划自然资源局等部门依法查处。

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教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6

同步竣工验收和按期交付使用

    1.配套幼儿园应与居住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幼儿园应于交地后半年内开工,并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时间按期竣工。分期建设的住宅项目,配套幼儿园必须与首期居住小区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步交付。住宅房屋竣工交付使用时,配套建设的幼儿园需同步通过竣工验收。分期开发的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应与第一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交付使用。

    2.配套幼儿园在竣工验收3个月内,无偿移交给区教委。

    3.未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配套建设或未按时配套建设幼儿园,以及未按时将配套幼儿园移交区教委的,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将依法认定的不良诚信信息纳入土地市场诚信管理信息系统,依法依规追究其违约责任,并采取相应的约束、限制措施。

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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