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383009336512R/2026-00038 发文字号: 永川府办发〔2026〕10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6-04-07 发布日期: 2026-04-23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26年修订版)的通知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383009336512R/2026-00038
发文字号: 永川府办发〔2026〕10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6-04-07
发布日期: 2026-04-23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26年修订版)的通知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有效性:

永川府办发〔202610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026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永川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26年修订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47

(此件公开发布)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科学有序高效应对辐射事故,最大程度控制、减轻或消除辐射事故造成的影响,建立完善辐射事故应急机制,做好我区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维护辖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辐射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永川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永川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本预案中辐射事故主要指下列设施或活动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

1.核技术利用;

2.放射性物品运输;

3.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

4.铀(钍)矿开发利用;

5.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区辖区内坠落;

6.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可能对我区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内外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参考本预案执行。

1.4 应急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属地为主、协调联动,高效预警、快速反应,统筹资源、科学处置”的原则。

1.5 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由重到轻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4个等级。

1.5.1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4)对我区辖区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

1.5.2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为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1.5.3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为较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1.5.4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为一般辐射事故:

1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5)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

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详见表1

1 辐射事故分级的量化指标

辐射事故量化指标

气态放射性物质I-131当量

环境剂量率≥0.1mSv/h的面积,或β/γ沉积水平≥1000Bq/cm2α沉积活度≥100Bq/cm2

水环境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的Sr-90当量

地表、土壤污染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的Sr-90当量

运输时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特别

重大

≥5.0E+15Bq

≥3km2

≥1.0E+13Bq

≥1.0E+14Bq

≥25000D2

重大

5.0E+15Bq

≥5.0E+14Bq

3km2≥0.5km2

1.0E+13Bq

≥1.0E+12Bq

1.0E+14Bq

≥1.0E+13Bq

25000D2

≥2500D2

较大

5.0E+14Bq

≥5.0E+11Bq

0.5km2≥500m2

1.0E+12Bq

≥1.0E+11Bq

1.0E+13Bq

≥1.0E+12Bq

2500D2

≥2.5D2

一般

5.0E+11Bq

500m2

1.0E+11Bq

1.0E+12Bq

2.5D2

D2值:源中某种放射性核素的特定活度,该源已经散漏,如果不加控制预计很可能引起有严重确定性健康效应的紧急情况。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指挥机构

根据响应等级成立永川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领导担任,统一领导和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以及区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根据事故类型可增补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局、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水利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区林业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永川监管分局、永川海关、区气象局、区经济信息委、区新城建管委、永川高新区管委会、区物流办、永川综保区管委会、枢纽港集团公司、事发地镇街和事故发生单位等组成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

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应急监测、污染处置、医学救援、应急保障、舆论引导、社会稳定、善后处理、事故调查等工作组,具体开展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各工作组职责见附件2

2.2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较大、一般辐射事故,区政府根据需要成立永川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现场指挥部),区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指挥部指挥长确定,区现场指挥部负责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援、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舆论引导、事故调查等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时,区指挥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参与现场应急处置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3日常机构

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辐射应急办)设在区生态环境局,作为常设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局主要领导担任。负责区辐射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牵头编制、修订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区有关部门和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防护和辐射应急处置准备工作的监督,组织实施区辐射事故的应急宣传、培训工作。

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防

从事核技术利用、放射性物品运输等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辐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监测监控设施设备,做好辐射事故风险识别、登记、评估、防控和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要加强放射源在生产、运输、贮存与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定期排查并及时整改安全隐患。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设施、设备,并定期做好检测、维护等工作。发现可能引发事故的情况,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区生态环境局。

3.2监测

区生态环境局要建立完善辐射事故监测体系。区生态环境局、区卫生健康委、永川海关等部门要加强日常监测,及时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辐射事故发生的风险信息。各单位要加强信息共享,区公安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委等部门要定期对企事业单位进行检查,发现可能导致辐射事故发生的风险隐患,应及时通报区生态环境局。

3.3预警

3.3.1 预警分级

根据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3.2 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权限。红色和橙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级有关部门发布,黄色和蓝色预警信息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区级有关部门发布。区生态环境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机构以及专家进行研判,预估辐射事故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并向区政府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2)发布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3)发布途径。预警信息应当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平台或电视、广播、报纸、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等途径向公众发布。广播站、电视台、报社、网站和电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

3.3.3 预警行动

(一)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辐射事故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相应防范应对措施。

(二)防范处置。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封闭危险区域和道路。

(三)应急准备。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

(四)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宣传辐射事故应急防护知识,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4 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并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确定不可能发生辐射事故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预警措施。

3.4信息报告

3.4.1 报送程序

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区政府、区生态环境局、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公众可通过“110”公安报警电话或“023-49584710”环保应急值班电话报告。

区生态环境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对事故情况进行核实,初判为辐射事故的,应迅速报区政府并按规定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及时报告事故发展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辐射事故的,区政府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政府。

3.4.2 报告内容

报告分为信息初报、信息续报和信息终报三类。

(一)信息初报。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影响人员、污染面积、放射源或射线装置信息;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初判等级;已经采取的处置措施、事故控制情况及现场负责人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二)信息续报。主要内容包括:对初报要素不齐全或事故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监测数据、事故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等;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污染分布及变化趋势图等资料。

(三)信息终报。主要内容包括: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终报,包括处置措施、过程、结果,潜在或间接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等。

3.4.3 信息通报

发生辐射事故后,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他因素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向区生态环境局通报。辐射事故已经或可能涉及其他区县的,区政府及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通报相应区县政府及区县生态环境局,并做好应对处置准备。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级、级、级、级,级为最高级别。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按《重庆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发生较大、一般辐射事故,分别启动级、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响应措施

4.2.1 先期处置

辐射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按照本单位辐射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区政府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指挥区生态环境局、事发地政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先期处置,紧急疏散周边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切断放射性污染蔓延的途径,控制事态发展,减少和消除污染。

4.2.2 处置措施

辐射事故发生后,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事故诱因及发展态势,可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人员搜救。搜救遇险人员,转运安置获救人员和伤员,同时避免造成次生伤害。

2)隔离疏散。根据事发地及影响区域的气象、地理环境和人员密集度等情况,设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的疏散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居民,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

3)医学救援。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人员进行现场救护,根据伤病人员放射损伤程度,送到相应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调配急需药品和设备。必要时,组织开展公众心理干预和健康教育。

4)应急监测。发生辐射事故后,区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事故发生单位划定安全区域、制定监测方案、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必要时,区指挥部可向市生态环境局等单位请求应急监测支援。

5)危害控制。区生态环境局调集人员、设备,及时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尽可能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以及由其他因素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区公安局等单位要会同区生态环境局,迅速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若事故涉及放射性污染,区生态环境局应立即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并配合做好处置工作。

6)舆论引导。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等单位配合,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通过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7)维护稳定。区公安局、事发地镇街要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政策解答和法律宣贯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8)安全防护。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现场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4.3响应终止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区现场指挥部决定响应终止:

(一)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或控制;

(二)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三)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镇街牵头,事故责任单位及时开展善后工作,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区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参与善后有关工作。有关保险机构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和理赔工作。

5.2事故调查

发生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按照《重庆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要求配合市指挥部相关工作组开展调查。发生一般事故、较大事故,由事故调查组负责开展,调查结果报区政府。事故调查组应客观、公正、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和事故发生地点及简要经过;

(二)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情况;

(三)事故调查经过;

(四)事故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五)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及认定依据;

(六)事故性质;

(七)事故责任者责任、认定依据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八)事故的主要教训、工作措施建议;

(九)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

5.3总结评估

应急处置结束后,区生态环境局要及时对事故应急处置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总结评估报告。较大、一般辐射事故向区政府提交报告;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向市政府提交报告。评估结论作为事故调查处理、损害赔偿和环境修复的重要依据。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主体,其他有关处置部门和单位为辅助,必要时可发挥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及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区生态环境局在市生态环境局的指导下牵头建立辐射事故专家库,对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区卫生健康委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相关医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进行必要的技术和人才储备。

6.2物资和装备保障

企事业单位、负责应急救援的有关单位应建立应急物资和装备信息库,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制度,建立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台账,做好日常维护,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区生态环境局要将辐射事故应急物资储备纳入生态环境应急物资库建设,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鼓励支持社会化储备应急物资。

6.3通信保障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做好辐射应急处置的电力、信息通信保障。参与事故应急处置的部门、单位在到达事故现场后,应迅速与现场指挥部取得联系,确定1名负责人和联络员,并确保电话24小时畅通。

6.4交通保障

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要整合公路、水路、铁路和航空运输保障力量,保障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运输。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运输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6.5技术保障

区生态环境局要不断提高辐射事故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智能化、数字化和科学化水平。

6.6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保障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所需经费。企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预留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确保应急处置需要。

7.宣传培训和演习

区政府、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辐射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辐射防护常识的宣传,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履行辐射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法定义务,提高社会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区生态环境局和企事业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组织本部门、本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每个预案周期开展一次应急业务培训和演习,熟悉应急处置程序,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8.附则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区生态环境局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并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重庆市永川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永川府办发〔20221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永川区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和各工作组职责

一、区指挥部职责

决定应急响应行动的启动和终止;组织、指挥和协调应急处置;向市生态环境局、区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情况;传达贯彻落实国务院、市政府指令;组织调度有关队伍、专家、物资、装备;收集掌握涉及事故有关信息,决定采取重大应急处置措施。

二、区现场指挥部工作职责

负责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学救援、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舆论引导、事故调查等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服从市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三、成员单位职责

区政府办公室:发挥运转枢纽作用,统筹协调一般、较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传达指挥部指令;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事件相关信息。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负责监测网络舆情,收集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网络舆情引导,回应社会关切。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提出预警信息建议以及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蔓延的建议,开展应急监测;建立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协调相关专业救援队伍,指导开展现场污染物消除及修复工作;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事件相关信息,提出技术指导和援助请求。

区应急管理局:参与辐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预警信息建议和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蔓延工作建议;指导企业做好生产安全工作,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辐射应急事件。协调相关专业救援队伍、调集专业应急装备和器材参与应急处置。

区公安局: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就丢失和被盗放射源进行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事发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协助事发地镇街组织群众疏散、撤离,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对辐射事故损伤人员的救治;负责受照人员剂量重建、体表监测和去污,居民饮用水放射性水平监测,居民远期健康效应评估和医学随访;参与制定饮水和食品限制计划;开展公众心理干预和健康教育;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部门的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经费保障。

区交通运输委:负责参与、协调涉及交通运输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负责辐射事故抢险救援的公路、水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

区农业农村委:参与做好涉及农田、渔业、畜牧业和野生水生生物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受污染粮食作物、牲畜、家禽的处理;配合制定和实施农产品限制计划。

区商务委: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保障事故应对工作所需生活物资。

区民政局:协助区政府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安置、安抚和善后工作。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工伤保险等有关事宜;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区水利局:组织指导因洪涝灾害引发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提供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所需的水文水利资料。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并实施食品限制计划,参与辐射事故发生时的食品污染监测;负责做好涉及放射性药品的辐射事故调查处理,承担放射性药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区医保局:负责医疗保险等有关事宜;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区林业局:协助做好涉及森林、林地、草场、野生陆生动物及自然保护区内发生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生态恢复有关工作。

区消防救援支队:在事故救援专家指导下实施抢险救援工作;对事故被困人员进行救助。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永川监管分局:负责督促、指导有关保险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做好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永川区海关:开展出入境人员、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快件和其他物品可能携带放射性物质的监测、检测、排查、初步处置等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响应期间有关气象资料信息。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做好辐射应急处置电力、信息通信保障。

永川高新区管委会、区新城建管委、事发地镇街:负责及时报告事故有关情况,指导事发地发生单位启动有关应急预案,调集抢险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危害;牵头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为事故抢险救援提供后勤保障。

区物流办:负责协调保障进口再生铝货船航运畅通,确保因放射性超标退运货物尽快驶离永川境内。

永川综保区管委会:牵头进口再生铝因放射性超标被海关退运货物的应急处置,预案修订、应急演练等,负责落实隔离、人员疏散,统筹应急资金、提供后勤保障;指导有关企业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枢纽港集团公司:做好企业无法履行放射性超标货物退运责任时的相关应急处置和兜底工作。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提供事故风险评估情况,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对事故进行先期处置,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予以恢复,对本次事故进行复盘,总结经验教训,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附件2

永川区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图



附件4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启动表

辐射

事故等级

区指挥部

综合

协调组

应急

监测组

污染

处置组

医学

救援组

应急

保障组

舆论

引导组

社会

稳定组

善后

工作组

事故调

查组

一般事故

较大事故

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

注:表示待命,听从上级部门指挥调度,表示启动,应急响应人员到达责任岗位。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便民地图
公开信箱
智能问答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主办: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ICP备案:渝ICP备07006009号-1 网站标识码:5001180002 渝公网安备50011802010123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