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512R/2026-00013 | 发文字号: | 永川府〔2026〕4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6-01-13 | 发布日期: | 2026-02-03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安组团DA-10-3/02地块零星用地整合开发利用的批复 | ||||
| 主题分类: | 建设规划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512R/2026-00013 | ||||
| 发文字号: | 永川府〔2026〕4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政府办公室 | ||||
| 成文日期: | 2026-01-13 | ||||
| 发布日期: | 2026-02-03 |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安组团DA-10-3/02地块零星用地整合开发利用的批复 | ||||
| 主题分类: | 建设规划 | ||||
| 有效性: |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大安组团DA-10-3/02地块零星用地
整合开发利用的批复
永川府〔2026〕4号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大安组团DA-10-3/02地块零星用地整合开发利用的请示》(永规资文〔2025〕280号)收悉。经区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DA-10-3/02地块零星用地整合到泓韵·鑫福阁项目,统一实施规划建设;由你局与重庆市泓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修订原土地出让合同,重庆市泓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土地价款103万元(在签订修订协议之日起1个月内付清土地价款的50%,6个月内付清全部土地价款)。
二、大安组团DA-10-3/02零星用地土地面积588平方米,规划技术指标与DA-10-3/02地块保持一致。
三、同意你局《关于大安组团DA-10-3/02地块零星用地整合开发利用的请示》,请严格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此复。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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