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512R/2022-00246 | 发文字号: | 永川府办发〔2022〕99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09-25 | 发布日期: | 2022-10-09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行政执法协作制度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512R/2022-00246 | ||||
发文字号: | 永川府办发〔2022〕99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2-09-25 | ||||
发布日期: | 2022-10-09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行政执法协作制度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
有效性: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川区行政执法协作制度的通知
永川府办发〔2022〕9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永川区行政执法协作制度》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川区行政执法协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协作力度,推进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执法职责,切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协作,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因案件移送、“两法”衔接、执法联动、协调会商、信息共享等事务,开展工作协同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对涉及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重大违法行为,以及可能造成人身财产重大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发现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应当依法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固定有关证据,并及时告知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
第四条 案件线索移送应当以各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进行,不得以内设机构的名义移送,法律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移送的案件线索材料原则上应包括: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案源材料(现场检查记录、投诉举报材料等)、初步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等。
第六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因案件移送问题存在争议的,按照永川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管理办法处理。
第七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对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事项,应当按照职责及时依法查处。在查办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各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应严格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执法检查职责和开展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及时提供执法所需材料。
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需要查询的资料属于一般业务资料的,包括行政许可信息、管理标准、技术指标、档案资料或者其他佐证材料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收到协助函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供。情况复杂不能按时提供执法所需材料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期限。
第九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相关职能部门认定、技术鉴定或提供咨询意见的,应当及时书面函告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认定、鉴定或咨询意见;对于情况紧急或证据可能灭失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派员现场处置;需技术鉴定、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反馈意见期限。遇到专业技术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予以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开展专项检查或者行业整治活动时,需要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协助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告知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并将相关文件一并报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积极予以协助。
探索推动联合执法工作,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在联合执法活动中,各行政执法机关对依法属于本机关负责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独立调查取证,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协调会商制度,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中的普遍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对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专题研究案情,组织协调推进联合执法。
协调会商会议可定期召开,也可视工作需要即时安排召开。对会商会议达成的一致意见形成会商会议纪要,由镇街、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各自存档备查,根据工作需要抄告相关单位。
第十二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在各自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互相通报、共享行政执法和相关行政管理信息。区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各镇街要明确具体信息联络人员,定期或不定期通报行政执法情况,交流行政执法经验和体会,通报重大案件的联合执法情况。
第十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指导”“谁委托谁负责”“谁委托谁培训”原则,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健全委托执法培训指导机制,加强对镇街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培训力度,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针对镇街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对涉及镇街的共性问题,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应采取案例分析、法律解读等方式加强培训指导,不断提升镇街行政执法工作水平。
第十四条 紧扣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鼓励各行政执法机关积极探索跨区域执法一体化合作的制度机制,完善管辖、调查、执行等方面的制度机制,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质效。
第十五条 区司法局通过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案卷评查、受理投诉、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等方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在行政执法协作过程中,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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