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512R/2021-00138 | 发文字号: | 永川府办发〔2021〕55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06-10 | 发布日期: | 2021-06-16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失能残疾人集中供养中心运行方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社会福利 | 有效性: |
索引号: | 11500383009336512R/2021-00138 | ||||
发文字号: | 永川府办发〔2021〕55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政府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21-06-10 | ||||
发布日期: | 2021-06-16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失能残疾人集中供养中心运行方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社会福利 | ||||
有效性: |
永川府办发〔2021〕55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失能残疾人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永川区失能残疾人集中供养中心运行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永川区失能残疾人集中供养中心运行方案
为深入推进失能残疾人集中供养试点工作,实现重庆市永川区失能残疾人集中供养中心(以下简称:永川残疾人集中供养中心)规范运行管理,充分发挥社会效益,结合永川实际,特制定本运行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的要求,将有需求的低收入失能残疾人进行集中供养照护,努力让低收入失能残疾人共享永川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成果,活得更加有尊严,彻底解决低收入家庭后顾之忧,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将永川残疾人集中供养中心打造成为全国失能残疾人标准化的专业示范供养机构、全区大学生志愿者基地、中小学生德育教育基地、爱心教育基地、社工服务基地等,为公办低收入失能残疾人集中供养机构提供可复制经验模式。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永川残疾人集中供养中心是集中供养照护低收入失能残疾人的服务机构,按照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由区民政局负责运营管理,逐步探索建立健全集中供养中心的长效机制,推进集中供养照护工作。
坚持资源整合。区民政局、区残联、区财政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发展改革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医保局、区人力社保局等建立定期沟通协调制度,整合现有资源,及时解决低收入失能残疾人集中供养照护中的问题,确保形成工作合力。
坚持适度保障。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合理制定集中供养照护标准,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等保障。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实现低收入失能残疾人集中供养照护保基本、可持续。
坚持专业服务。为了提高供养中心资源绩效和服务品质,通过合同协议的方式,将集中供养照护服务通过外包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充分发挥服务机构的专业性,向集中供养照护对象提供标准化、专业化的供养照护服务。
坚持公益属性。通过建立健全集中照护的绩效评价机制,强化永川残疾人集中供养中心的公益性质,进一步提高集中供养照护服务能力和质量,切实保障和改善低收入失能残疾人集中供养照护需求。
坚持民主监督。集中供养照护对象必须是自愿申请且符合供养对象条件的低收入失能残疾人;建立健全集中供养对象进入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接受群众监督。
三、集中供养条件及程序
(一)集中供养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应纳入集中供养照护范围:
1.户籍为永川区;
2.16周岁以上;
3.特困人员、城乡低保人员或建档立卡脱贫户;
4.经鉴定评估为失能的持证肢体、智力、视力残疾人;
5.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
区政府认为应当纳入集中供养照护服务的其他残疾人也可报经区政府同意后纳入集中供养照护范围。
(二)集中供养程序
按照“本人申请、镇(街道)审核、集体评审”的程序,有序开展贫困失能残疾人集中供养照护入住审批工作。程序如下:
1.申请。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人无行为能力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或其他受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2.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每月20日前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及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区民政局。
3.集体评审。区民政局应会同区残联、区财政局在每月底前进行集体评审。
4.办理手续。经集体评审符合条件的分别在户籍地镇(街道)或村(居)、永川残疾人集中供养中心公示5个工作日,结果无异议的进行入院评估,确定照料护理标准档次。同时,由镇(街道)组织申请人及其监护人出具承诺责任书,签订入住协议,办理入住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区民政局、区残联出具审批结果通知书,委托镇(街道)送达申请人。不再符合集中照护服务条件或死亡的,应及时中止集中供养照护服务。
具体的集中供养申请审批规程及动态管理规范由区民政局会同区残联另行制定。
四、管理运行方式
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将永川残疾人集中供养中心的膳食服务、照料护理(含康复服务)、物业管理(含安全、保洁、安保、洗衣、维修、绿化等)、社工服务等整体外包给专业组织或机构(以下简称服务运营方),由服务运营方按照服务标准组织团队全权负责,并承担服务行为过程中的经济、安全、法律等责任。永川残疾人集中供养中心承担运行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经济、安全、法律等责任,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和管理,负责水、电、燃气、通讯和设施设备及物资损耗更换等费用,负责日常运行管理等。
五、供养服务标准
本着“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委托区公共资源事务中心实施采购确定集中供养服务标准,最高不超过2100元/人.月。服务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调整标准按CPI平均增幅计算。
六、供养服务内容
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膳食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失能残疾人提供营养均衡的用餐服务,每周食谱应予公示,每日中、晚餐应两荤两素等服务。
(二)照料护理。全失能残疾人按不低于1:3的标准、半失能残疾人按不低于1:6的标准配备责任心强且具有护理能力和相应资质的护理人员,协助或照顾失能残疾人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等日常生活的照料服务,为失能残疾人提供疾病预防、保健、康复和照护等医疗护理服务。
(三)物业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实际需要,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为永川残疾人集中供养中心提供安全保卫、环境绿化、洗衣保洁、维修保养等物业管理服务。同时,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物业安全(含消防安全)工作。
(四)社工服务。通过配备定点社工或购买社工服务等方式,依据社会工作专业理论,适当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和技巧,为有需要的失能残疾人提供矛盾处理、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和资源协调等方面的专业性服务,以协助失能残疾人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提升服务对象适应环境的能力。
七、绩效管理
永川残疾人集中供养中心对服务运营方的服务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及管理。评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质量、服务人员、服务满意度、工作记录和档案情况等。评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日常检查、定期检查、随机抽查、专项检查、满意度调查问卷、第三方评估等方式。绩效评价实行综合得分制并纳入考核范围,与服务费用支付比例挂钩。综合得分低于一定分值的,可以解除服务合同,重新招标确定服务运营方。具体的绩效评价管理细则由区民政局会同区残联另行制定。
八、资金保障
永川残疾人集中供养中心所需资金由政策性补助和财政资金补助为主,入住失能残疾人(监护人)承担为辅的方式给予保障。
(一)政策性补助。政策性补助主要有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供养金、特困人员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等定期定量类的救助福利性补助。政策性补助在与入住失能残疾人(监护人)签订委托书的基础上,直接按规定拨付至永川残疾人集中供养中心。
(二)个人支付。个人支付资金按不同类别对象实行差异化支付。其中:特困人员实行“应保尽保、应养尽养”,个人不予支付费用;低保人员中的失能残疾人按购买服务标准的15%支付集中供养照护费用;建档立卡脱贫户按购买服务标准的25%支付集中供养照护费用;其他失能残疾人按购买服务标准的80%支付集中供养照护费用。对确实无力支付个人部分费用的失能残疾人,由户籍地镇(街道)统筹解决;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按程序纳入救助范围给予保障。
(三)财政统筹。财政统筹补助资金,对扣除政策性补助资金、个人支付资金后的差额部分资金由区、镇(街道)财政分级负担。其中:区财政负担90%、镇(街道)财政负担10%。
九、保障措施
成立以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区民政局、区残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区医保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税务局、区乡村振兴局负责人及各镇(街道)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统筹协调解决永川残疾人集中供养中心运行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各单位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区民政局:负责永川残疾人集中供养中心的日常运行和监督管理,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入住失能残疾人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区残联:负责会同区民政局成立联审组织,负责永川残疾人集中供养中心集中供养照护失能残疾人的动态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统筹相关资金落实购买服务资金和日常运行资金,负责资金监督管理,会同区税务局落实税费减免扶持政策。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贯彻落实永川残疾人集中供养中心按居民价格标准收取水电气费政策。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落实对符合政府代缴的入住失能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代缴政策。
区医保局:负责落实入住入住失能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个人缴费资助政策;负责将永川残疾人集中供养中心内设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
区乡村振兴局:负责对入住永川残疾人集中供养中心的建档立卡脱贫户落实各项帮扶政策。
各镇(街道):负责组织做好入住失能残疾人入住申请、申报、审核工作,配合区民政局、区残联做好审批、终止工作。负责按分级负担比例统筹集中供养照护资金;将符合条件的入住失能残疾人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给予保障。
十、工作步骤
(一)解除经营权转让合同阶段(6月10日—6月15日)。由区残联牵头,会同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新城建管委依照有关法律和合同约定解除区残联与重庆市孝美养老服务公司的经营合同。
(二)管理主体移交阶段(6月16日—6月22日)。由区残联与区民政局办理永川残疾人集中供养中心的移交手续。区民政局会同区残联成立残疾人集中供养中心运营管理工作组。
(三)公开招投标阶段(6月23日—7月21日)。由区民政局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委托区公共资源事务中心实施服务外包采购,择优确定服务机构。
(四)制定绩效考核实施细则阶段(7月22日—7月31日)。由区民政局会同区残联制定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将服务费用的支付、服务合同的履行等实行绩效管理并纳入服务协议约定范围。
(五)签订服务协议阶段(8月1日—8月10日)。由区民政局按照招标确定的有关条款、绩效管理、服务清单等并内容,拟草《重庆市永川区失能残疾人集中供养中心服务外包协议》,明确好权责,经相关程序审定后签订。
(六)试运行阶段(8月11日—8月31日)。由区民政局会同区残联联合制定《重庆市永川区失能残疾人集中供养中心集中供养申请审批规程及动态管理规范》。在原来接收入住人员的基础上,陆续开展符合条件低收入失能残疾人的收住工作。同时理顺管理主体与服务主体的工作关系,规范服务行为,建立内控制度,强化动态管理,开展社会宣传。
(七)正式运行阶段(9月1日起)。及时收集整理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整改规范,从9月1日起正式运行。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