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9336512/2019-04433 | 发文字号: | 永川府办发〔2019〕94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9-08-07 | 发布日期: | 2019-08-07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食品经营许可“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9〕94号) | ||||
主题分类: | 工商 | 有效性: |
索引号: | 009336512/2019-04433 | ||||
发文字号: | 永川府办发〔2019〕94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9-08-07 | ||||
发布日期: | 2019-08-07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食品经营许可“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9〕94号) | ||||
主题分类: | 工商 | ||||
有效性: |
永川府办发〔2019〕94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川区食品经营许可“一窗受理,
集成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永川区食品经营许可“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4日
永川区食品经营许可
“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努力实现群众和企业办事“最多跑一次”,按照《中共重庆市永川区委办公室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永川委办发〔2018〕49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食品经营许可“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围绕群众和企业“办好一件事”为标准进行全流程梳理、整合、优化,推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把“企业和群众与各部门之间的事情”变成“部门与部门之间的事情”,使政务服务流程全面优化、服务效率大幅提升、群众获得感显著增强。实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一窗出证”,做到群众和企业办事“最多跑一次”或“一次都不跑”。
二、工作任务
(一)优化办事流程
1.明确部门。明确该许可事项的主办部门为区市场监管局,协办部门为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卫生健康委、区生态环境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供电公司、区侨立水务公司、区燃气公司。主协办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食品经营许可(餐馆、超市)“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的办理。
2.一窗受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餐馆、超市)由区市场监管局一窗统一受理。区市场监管局窗口受理或接受群众咨询时一次性告知各类证照办理所需材料和标准,各部门需要的资料若有重复的,不重复收取经营者资料。经营者也可通过线上向区市场监管局窗口递交申办资料。
3.内部运转。现阶段由相关协办单位每日下午下班前分别安排人员到区市场监管局窗口领取申请资料、送达已办结证本。待今后“服务公社”升级后,通过系统将申请材料实时分送至相关部门窗口。
4.联合勘查。各相关单位收到区市场监管局窗口转来的书面申请材料或电子材料后,由区市场监管局统一召集相关单位开展联合勘查,各单位不再单独核查。各单位必须派出执法人员按时到指定地点开展联合勘查,确保联合执法顺利开展。
5.一窗出证。相关单位在许可时限内将办理结果(相关证本或不予决定书)在每日下午下班前送达区市场监管局窗口。由区市场监管局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或邮寄办理结果。
(二)开展颗粒化分解
1.小微餐馆(超市):指营业面积在150平米(含)以下的餐馆和超市。办理时限:小微餐馆为7个工作日;小超市为5个工作日。
2.大中餐馆(超市):指营业面积大于150平米的餐馆和超市。办理时限:大中餐馆为12个工作日;大中超市为10个工作日。
(三)制定公布办事指南
编制《永川区食品经营许可“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办事指南》,列明适用范围、流程时限、注意事项,并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重点规范申请主体、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要素,实行一窗受理、信息共享、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四)扩充服务公社综合受理功能
对服务公社系统进行改造升级,新建“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综合受理平台,提供办理餐馆、超市网上申请、统一受理、原件预审、资料分送、分类审批、办结核验、统一反馈等功能,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能够进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网上查询和网上反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推进“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是加快“五办”改革、推动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基础性工作,各相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开通绿色通道、加快内部流转,确保食品经营许可“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二)加强协调配合
各相关单位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强化协调配合,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责任到人,抓好工作落实。要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业务指导,认真做好本单位的审批事项流程优化、环节简化等工作。
(三)加强信息沟通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反馈食品经营许可“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工作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便及时会同相关单位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的宣传引导,特别是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禁止办理涉及饮用水源和大气污染的餐饮项目,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避免群众盲目投资,造成损失。
附件:1.禁止办理餐饮服务项目的法律法规情况
2.永川区食品经营许可“一窗受理 ,集成服务”办事指南
附件1
禁止办理餐饮服务项目的法律法规情况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二、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不得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新办、延续、变更、补办餐饮服务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根据《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得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朱沱镇、松溉镇长江沿线江域范围)办理餐饮服务项目。
附件2
永川区食品经营许可
“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一)区住房城乡建委:餐馆经营者排放的污水未经小区化粪池直接排放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则需办理城市下水道接沟(改沟)许可。
(二)区卫生健康委:纯食品超市的,均不需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非纯食品超市的,经营面积大于300平方米(不含本数)需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三)区生态环境局:餐馆经营者需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超市经营者未纳入本方案。
(四)区消防救援支队:餐馆或超市装饰装修工程已达到现行消防标准并依法办结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需进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1.属于单位性质的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均应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手续。2.属于个体工商户性质的公众聚集场所,涉及食品经营许可餐馆的:(1)场所单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米(含本数);(2)场所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米(含本数);(3)场所建筑面积大于200平米(含本数),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以上3种情形达到任意条件之一,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手续。涉及食品经营许可(超市)的:场所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米(含本数),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手续。
(五)区供电公司:餐馆、超市经营者需办理过户的可根据需要进行申请。
(六)区侨立水务公司:餐馆、超市经营者需办理过户的可根据需要进行申请。
(七)区燃气公司:餐馆、超市经营者需办理过户的可根据需要进行申请。
二、事项审查类型
并联审批
三、受理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四、决定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卫生健康委、区生态环境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供电公司、区侨立水务公司、区燃气公司
五、数量限制
六、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备注 |
营业执照 |
收复印件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
收复印件 |
|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
收复印件 |
|
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及方位图 |
收原件 |
|
食品安全制度目录 |
收原件 |
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的经营者不提供此项资料 |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
收原件 |
|
城市下水道接沟(改沟)许可申请表 |
收原件 |
纸质件和电子版资料各一份 |
接沟示意图 |
收原件 |
纸质件和电子版资料各一份 |
污水处理示意图 |
收原件 |
纸质件和电子版资料各一份 |
主要设施设备目录清单 |
收原件 |
|
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
收复印件 |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提供此项资料 |
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 |
收原件 |
|
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含场所所在楼层平面图,可为示意图) |
收原件 |
|
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
收复印件 |
|
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 |
收复印件 |
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提交此项资料 |
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
收复印件 |
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提交此项资料 |
房屋产权证明及所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或其它证明文书(租赁合同) |
收复印件 |
|
被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 |
委托书或介绍信收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收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办理,则不需要此项资料 |
客户用电申请书 |
收原件 |
|
一般纳税人资格 |
收复印件 |
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客户提交此项资料 |
用电主体资格证明 |
收复印件 |
用电过户时需提供新用电户主体资格证明 |
原用电户主身份证明或加盖公章的同意过户证明 |
身份证明收复印件;过户证明收原件 |
|
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 |
收复印件 |
用水过户时需提供 |
双方法人的身份证或委托书 |
身份证收复印件;委托书收原件 |
用水过户时需提供 |
过户(转户)申请表、用水性质变更证明 |
申请表收原件;变更证明收复印件 |
用水过户时需提供 |
非居民客户过户申请表 |
收原件 |
|
原房屋产权人(或特定用气人)和新房屋产权人(或新特定用气人)身份证 |
收复印件 |
|
原非居民天然气供气合同 |
收原件 |
|
缴清燃气费用发票 |
收复印件 |
|
七、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现场窗口申请
联系电话:023-61163262
办公地址: 永川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大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八、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 2.受理 3.内部分件 4.实地勘查 5.审批 6.发证
九、办理方式
1.窗口办理。
2.网上办理。
十、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经营面积在150平米(含)以下的小微餐馆和小超市:分别为7和5个工作日。2.经营面积大于150平米的大中型餐馆和超市:分别为12和1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二、办理结果
区市场监管局《食品经营许可证》
区住房城乡建委《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下水道接沟许可证》
区卫生健康委《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区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区消防救援支队《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区供电公司《高压供用电合同》或者《低压供用电合同》
区侨立水务公司《重庆市城镇居民供用水合同》
区燃气公司《非居民天然气供用合同》
十三、送达方式
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十四、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区市场监管局61163262,
区住房城乡建委49480732,
区卫生健康委61163248,
区生态环境局61163269,
区消防救援支队61163256,
区供电公司49862861,
区侨立水务公司49889473、49862130,
区燃气公司49855707。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49812345投诉热线
十六、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23-61163262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