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9336512/2018-42134 | 发文字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6-05-13 | 发布日期: | 2018-04-07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协助地震部门开展地震监测工作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6〕58号) | ||||
| 主题分类: | 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009336512/2018-42134 | ||||
| 发文字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人民政府 | ||||
| 成文日期: | 2016-05-13 | ||||
| 发布日期: | 2018-04-07 |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协助地震部门开展地震监测工作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6〕58号) | ||||
| 主题分类: | 气象、水文、测绘、地震 | ||||
| 有效性: | |||||
永川府办发〔2016〕58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协助地震部门开展地震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协助地震部门开展地震监测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57号)文件要求,中国地震局地震测量队“十三五”期间将在全国大陆地区开展地震监测工作。为确保我区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地震监测工作实施期间,对持有中国地震局公函的单位和个人,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在测量点位勘选、土地使用及作业队伍生产生活、交通运输和安全保障方面给予支持,并积极协调铁路、公路、水路等有关单位在购票、托运、乘车等方面提供便利,确保国家地震监测工作在我区顺利开展。
二、在测量工作中,如因架设仪器,埋设标识等需占用少量土地、铲除影响测量的少量青苗和树木,地震局地震测量队应先经主管部门批准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确保测量作业顺利进行。
三、车辆因执行任务通过公路(含高速公路)、桥梁、隧道、铁路、哨卡和重要工程设施等地段时,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查验相关证件后,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减免收费通行的支持。因测量工作需要,测量队所用的部分载人卡车(按照规定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经区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核实后,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准予通行。
四、如测量工作地点位于民族、宗教活动场所,当地民族、宗教、风景保护区等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协助,配合做好相关地震监测保障工作。
五、具体工作协调根据测量单位和重庆市地震局工作安排确定,区地震局(区国土房管局)负责具体工作协调事宜。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