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9336512/2018-42010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5-12-22 发布日期: 2018-04-07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区级奖励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5〕120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索引号: 009336512/2018-42010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5-12-22
发布日期: 2018-04-07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区级奖励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5〕120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永川府办发〔2015120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鼓励黄标车提前

淘汰区级奖励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鼓励我区黄标车提前淘汰,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等五部门《关于全市进一步加快淘汰黄标车工作的通知》(渝环发〔20155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重庆市永川区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区级奖励补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29

重庆市永川区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

区级奖励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减少黄标车排气污染,促使黄标车加快淘汰更新,改善我区大气环境质量,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全市进一步加快淘汰黄标车工作的通知》(渝环发〔201557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黄标车即取得黄色环保标志的车辆,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排放标准的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和国Ⅲ排放标准的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

第三条  职责分工

区财政局:负责核实申报车辆补助标准及金额,并盖章确认负责落实区级补助资金并按要求发放市级补助资金和区级补助资金。

区环保局:负责统筹协调黄标车提前淘汰工作;负责黄标车的认定淘汰数据统计汇总和上报,负责确认车辆是否为黄标车。

区商务局:提供经区商务局备案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地点及联系方式;负责监督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黄标车进行回收、拆解;负责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核实车辆是否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淘汰补贴,盖章确认;协助在外区县报废的黄标车车主,完成在车辆报废所在地商务部门办理补助资金申报审批相关事宜。

区公安局:负责提供黄标车信息,办理黄标车提前淘汰报废注销登记业务,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为已注销车辆提供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等信息查询业务,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负责依法注销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年限,以及检测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黄标车。

 

第二章  补贴期限和标准

 

第四条  区级奖励补贴分类实施,具体方案如下:

(一)20151231日前淘汰的黄标车(Ⅰ类黄标车)

1、补贴对象:机动车登记注册地为永川;未到国家强制报废年限(《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见附件1;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在有效期内;未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淘汰补贴;非市财政或区财政供养单位的黄标车。

2、补贴时限:20151120151231

3、补贴金额:区财政按照《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渝环发201372号)补贴标准的15%,补贴明细如下:

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2700元;

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950元;

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350元;

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900元;

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2700元;

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650元;

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050元;

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750元;

报废1.35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2700元;

报废1(不含)1.35(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500元;

报废1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900元;

4、补贴来源: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

(二)205辆目标任务量中逾期未检的黄标车(Ⅱ类黄标车)

1、补贴对象:机动车登记注册地为永川;未到国家强制报废年限;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未在有效期内但在20151110-12月15之间报废的;未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淘汰补贴;非市财政或区财政供养单位的黄标车。

2、补贴时限:20151110-12月15

3、补贴金额:区财政参照《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全市进一步加快淘汰黄标车工作的通知》(渝环发〔201557号)补贴标准(即主城标准的30%)执行,补贴明细如下:

报废重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400元;

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900元;

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2700元;

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元;

报废大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400元;

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300元;

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2100元;

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500元;

报废1.35及以上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400元;

报废1(不含)1.35(不含)排量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报废1及以下排量轿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800元。

4、补贴来源:区环保局安排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各类车型界定详见附件2

第三章  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五条  拟申请补贴资金的车主应当将车辆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拆解,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自收到车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车主或单位应向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说明是“黄标车”提前淘汰,副联应注明是“黄标车”提前淘汰)等交至区公安局办理注销登记,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

第六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备注栏中注明车主身份证住址或单位注册地址、车辆初次登记日期、车辆品牌型号、发动机型号、总质量、车长、乘坐人数等信息,并将副联报送至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地址或单位注册地所在辖区商务局备案。

第七条  申报材料清单如下:

1)《重庆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四联(在区环保局领取,也可在市环保局网站下载);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3)《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

4)车辆所属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机动车所有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资料。

第八条  申报流程:

(一)Ⅰ类黄标车申报流程。黄标车主或所属单位到区环保局递交申领材料,区环保局接到车主申报材料后进行登记审核,并将黄标车审核材料报区商务局;区商务局完成核定后交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完成补助标准审核后反馈区环保局,区环保局于2016110日前将《永川区“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汇总表》(见附件4)上报区政府。经区政府同意后,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安排给区环保局,由区环保局拨付至机动车所有人或单位指定账户。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黄标车,审核部门应及时签署意见,并告知区环保局,由区环保局将资料退还车主。(流程详见附件5

(二)Ⅱ类黄标车申报流程。黄标车主或所属单位到区环保局递交申领材料,区环保局接到车主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批,定期将黄标车相关材料报区商务局;区商务局完成审批后定期将黄标车相关材料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完成补助标准审核后,由区环保局联合区财政局于20151230前出台以奖代补资金计划文件,将资金拨付至机动车所有人或单位指定账户。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黄标车,审核部门应及时签署意见,并告知区环保局,由区环保局将资料退还车主。(流程详见附件6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商务局、区公安局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黄标车”提前淘汰工作的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相关区级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黄标车”提前淘汰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发放。

第十一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处理。

第十二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环保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公安局负责解释。

 

附件:1.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

      2.各类车型界定

      3.重庆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

      4﹒永川区“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汇总表

5.Ⅰ类黄标车提前淘汰办理流程

6.Ⅱ类黄标车提前淘汰办理流程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21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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