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9336512/2018-41814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5-04-24 发布日期: 2018-04-07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环境监管执法责任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5〕33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索引号: 009336512/2018-41814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5-04-24
发布日期: 2018-04-07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环境监管执法责任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5〕33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永川府办发〔201533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环境监管执法责任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3号)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四届五次全会和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部署,切实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改善环境质量,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明确环境监管执法责任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环保监管执法联动机制

建立和完善环保领域部门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对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推动监管执法全覆盖。

(一)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区环保局牵头,建立健全“统一监管、分工负责、协同推进”的环保监管机制,依托环保专项行动,积极开展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一是建立健全以环保、水务、农业、市政等职能部门和流域镇街为监管主体的水环境联合监管机制,加强水环境监管,保障水资源和饮用水源地安全。二是建立健全以环保、建设、市政、国土、交通、公安等职能部门为监管主体的大气环境联合监管机制,加强大气环境监管。三是建立以环保、卫计、农业、安监、公安等职能部门和镇街为监管主体的危险废物及辐放射联合监管机制,严防危险废物、放辐射污染。四是建立健全以环保、建设、市政、公安、文化执法等职能部门为监管主体的声环境联合监管机制,加强声环境监管。五是建立健全以环保、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国土、建设、规划、食药监等职能部门为监管主体的建设项目联合监管机制,加强建设项目违法行为监管。六是建立以环保、农业、林业、市政、水务等职能部门和镇街为监管主体的农村环境联合监管机制,加强养殖和农村面源污染环境监管。

(二)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区环保局牵头,建立健全环保、公安、检察院、法院之间的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依法追究环境损害责任者法律责任。区环保局牵头,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紧急案件联合处置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杜绝有案不移、有案难移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发生证据有可能灭失或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区公安局要明确环境污染犯罪侦查机构和人员,负责及时对涉及行政拘留或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案件依法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区环保局、区公安局在查办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时,发现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线索的,应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需要环境保护技术协助的,区环保局给予积极支持。

(三)切实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按照“企业主体、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分级管理、上下联动”、“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以区政府、相关部门、镇街(园区)、村居为监管主体的环境监管执法四级网格化体系,将相关部门、环保监察执法人员、镇街环保监察执法人员进网入格,把国控重点污染源、市级重点监管对象、较大以上环境风险源,以及辖区内涉危化品、涉重金属的工业企业等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分层分级开展日常环境监管工作,实现环境监管全覆盖、无死角。

二、加大重点领域环境监管执法力度

结合区情实际,围绕水、大气、环境隐患、塑料行业等环境污染问题,采取综合手段、有力措施,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和“四大专项整治”工作,解决一批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环境问题,查处一批环境违法行为,始终保持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一)严惩环境违法行为。一是依法严厉查处五类恶意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五类恶意环境违法行为。二是对三类环境违法行为做到“三个必须”。对排污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超排、偷排、暗排的,非法排放物中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必须实施停产整治措施。对有违法排污行为企业,依据水、大气等专门环保法律规定受到罚款处罚,环保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必须实施按日计罚。对于企业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违法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等违法行为,必须实施查封扣押。三是对四种环境违法行为做到“四个一律”。对涉嫌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界定为污染环境犯罪的十四种情形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机关。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一律不得开工。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的,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

(二)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区环保局、区城乡建委、区农委、区国土房管局、区规划局、区林业局、区水务局、区市政园林局等有关部门分别牵头,有关镇街配合,在环境保护“四清四治”(清理行政审批、治理违法建设;清理排污权、治理违法排污;清理风险源、治理安全隐患;清理监管点、治理监管缺位)工作基础上,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重点检查排污单位污染排放情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以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等,全面整治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严厉查处、整改存在的问题。

(三)开展水污染专项整治。采取工程措施和监管措施相结合的方式,对城区饮用水源地和临江河流域水生态环境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一是整治饮用水源地环境污染。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市政局、区农委分别牵头,有关镇街、单位配合,对孙家口水库、上游水库、卫星湖水库、关门山水库、红江闸坝5个城市饮用水源地和22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开展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取缔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和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设施设备、构建筑物,禁止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有污水排放的项目,禁止布局大棚种植户,禁止使用高毒害、高残留农药和化肥,对流域内的生活污染源、工业污染源、养殖污染源开展专项整治,改善饮用水源地水质,确保饮水安全。二是整治临江河流域环境污染。区环保局、区农委、区市政局、区国资委、区水务局、区农委、区食药监局、凤凰湖工业园区管委会、卫星湖街道办事处分别牵头,有关单位、镇街配合,综合整治临江河流域内生活、养殖、工业、第三产业等污染源,改善临江河流域水质。

(四)开展城区大气污染专项整治。区环保局、区城乡建委、区经信委、区食药监分局、区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分别牵头,区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配合,开展城市规划区及影响区大气污染联合执法,重点防治扬尘、燃煤、餐饮油烟、机动车尾气、工业废气等污染,确保到2015年底,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332天以上。

(五)开展环境风险隐患专项整治。严格按照《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川区环境风险隐患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永川府发〔2015〕2号)要求,各牵头部门、单位要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倒排时间进度,把每一项具体整治措施落到时间节点,将整治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人,专项整治方案报备区政府督查室和区环保局,将环境风险隐患整治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各单位的环保实绩考核,区政府督查室将对各单位整治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每季度向区政府报告各单位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按时完成环境风险隐患整治工作,保障辖区环境安全。

(六)开展塑料行业污染专项整治。区环保局、区经信委、区工商分局、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分别牵头,有关镇街、单位配合,按照“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行政执法与政策引导相结合和自愿”的原则,开展辖区内废旧塑料回收利用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对符合工业企业准入规定的新建企业,必须入驻港桥工业园区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对已投产企业,根据企业环境问题差异,采取奖惩结合的方式,鼓励企业搬迁或关停,对不采纳关停或搬迁建议的企业,依法查处企业违法环境行为,确保到2016年底,辖区内废旧塑料回收利用企业有序进入城市矿产示范基地集中发展。

三、严格规范和约束环境监管执法行为

坚持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坚决纠正执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问题,坚持铁腕治污,敢于执法、勇于执法、善于执法,重拳出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一)公开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和环境违法信息。一是及时公开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区环保局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必须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主动公开区政府确定的重点监管对象的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二是及时公开环境违法信息。区环保局要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向发展改革、银监、证监、税务和保监等部门移送环境违法企业名单,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

(二)加大失职渎职追责力度。对因不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行为,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区监察局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落实社会主体责任。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落实物资保障和资金投入,落实企业环保管理机构和人员,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重点排污单位要如实向社会公开动态排放状况和动态运行情况。

(四)严查整改不到位问题。对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作出行政命令的单位必须实施执法后督察。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要依法按程序报请区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必须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非诉执行案件,环保、公安、经信、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

(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依托政府12345投诉平台,充分发挥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畅通公众表达渠道,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加大对环境监管执法的宣传力度,区环保局要择机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实现执法全过程公开。

四、加强环境监管执法保障

加强组织领导,清除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障碍,加快推进环境监察队伍和能力建设,提升执法基础装备水平,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为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提供有力支撑。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统筹安排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区环保局负责具体工作协调、调度和催办工作,根据工作任务推进情况组织召开调度会、专题会、现场会、协调会,跟踪督促各有关单位目标任务推进情况,协调解决各项目标任务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牵头单位负责工作任务的推进和实施。配合单位负责完成具体工作任务。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不定期督查“四大专项整治”和环保大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工作不力或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移交问责。

(二)强化政策支持。2015年6月20日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并将清理情况及时报告区政府。区审计局在开展镇、街、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主要领导干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

(三)强化队伍素质。区环保局负责,2015年底前,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含镇街环境执法人员)要全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切实提高环境监管队伍整体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

(四)强化执法能力。区环保局负责,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部门配合,2016年底前,区环境监察执法支队全部配备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统一制式服装,保障一线环境监察执法和环境应急用车,切实提升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区财政局负责,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区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强力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确保2015年底前,完成区环境监察执法支队达国家二级标准建设。各镇街应当配备专职环境监管工作人员,常态化开展环境监管执法工作。

(五)强化奖惩机制。将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重点工作任务分解到区级有关部门和镇街,并将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环保实绩考核。对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或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启动问责制。

附件:1. 永川区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重点任务分解

      2. 永川区环境监管执法职责分工

      3. 永川区2015年环保“四大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分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421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42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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