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9336512/2018-41674 | 发文字号: | 永川府办发〔2014〕76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4-09-02 | 发布日期: | 2018-04-07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永川府办发〔2014〕76号) |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有效性: |
索引号: | 009336512/2018-41674 | ||||
发文字号: | 永川府办发〔2014〕76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4-09-02 | ||||
发布日期: | 2018-04-07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永川府办发〔2014〕76号) |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
有效性: |
永川府办发〔2014〕76号
关于印发永川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永川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8日
永川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乡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通知》(渝办发〔2009〕206号)、《重庆市城乡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乡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DB50/T30-2000)、《重庆市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指南(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以上政府补助投资建设的日供水规模50吨或供水人口500人及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场镇供水工程和村级供水工程)。日供水规模50吨或供水人口500人以下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所在镇(街)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我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行镇(街)行政“一把手”负责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及供水安全负总责,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指导督促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制定辖区内供水应急预案。
区水务局是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全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对运行管理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区财政局负责筹集和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区卫生局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工作和水质监测工作;区环保局负责指导饮用水源地的污染防治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农村饮用水源地的监督、巡查;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场镇自来水价格,指导村级供水价格定价工作;区电力部门提供电力保障,落实农村饮水优惠电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和管理。
第二章 运行管理体制
第四条 我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区、镇(街)、村分级管理制度,区政府将农村饮水安全运行管理纳入民生工作对镇(街)和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考核。
区政府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每年区政府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目标责任书,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区政府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年终考核。在区水务局设立专职工作机构区供水节水排水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具体事务。
各镇(街)成立本级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小组,明确专职管理机构,落实专人负责监督管理,并报区水务局备案。负责辖区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监管及协调工作,督促指导成立单个工程供水范围内的村民用水户协会,与各用水户协会签订运行管理责任书,并督促指导辖区内各用水户协会做好水价核定和水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切实发挥工程效益。
第五条 以区级及以上投资为主修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体工程属国家所有,入户工程属用水户所有。其中:场镇供水工程由区政府批准的区属供水企业运行和管理,村级供水工程由相关镇(街)组建有法人资格的管理单位或村民用水户协会管理和运行。
鼓励区属供水企业直接参与村级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主体工程维修养护费用由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入户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由用水户负责。
区财政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维修养护基金只能补助运行管理单位用于取水、制水设施设备及输配水主管网等主体工程维修、维护和改造。
第七条 征(占)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必须按《重庆市征(占)用水利工程及有效灌溉面积补偿办法》(渝府发〔1999〕23号)的要求办理征(占)用补偿手续,并进行重置补偿。
第八条 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定岗定责,落实专人进行工程运行管理,按《重庆市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指南(试行)》建立健全包括卫生防护、水质检测、运行操作、交接班、维护保养、计量收费、档案管理等运行管理制度,有计划的组织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参加各种业务技能培训和内部岗位培训,同时将相关资料报镇(街)专职机构和区水务局备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人员应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上岗培训证书后才能上岗。
第九条 区水务局要建立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网络监管平台,负责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信息的统一发布。
第三章 水质检测
第十条 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水质检测制度,定期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测,不能自行检测的项目,应委托有相应水质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水质检验记录应完整清晰并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存档,同时报镇(街)专职机构和区水务局、区卫生局备案。
第十一条 区疾控中心按市级部门要求,每年枯水期和丰水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抽检;区水质监测中心负责对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质每月进行一次抽检。
第十二条 水质检测项目和频率不得低于《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要求;出厂水、末梢水水质应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第十三条 当供水水质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抽检的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督促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在检测结果发布之日起15日内整改到位,并在整改完成7日后重新检测。同一工程水质检测结果连续2次超标时,由区水务局派督察组现场督察,并进行全区通报。
第四章 水源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重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规定》的要求,合理设置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水源污染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时,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人)应立即停止供水,及时上报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当地政府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治污染,并逐级报告。
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保护应符合《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第11.3.1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规定,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污染饮用水源的建设项目以及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禁止新设置排污口,现有排污口责令限期拆除或将污水引至保护区外排放。
第十六条 水源的水量分配发生矛盾时,应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
第十七条 地表水和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管理应符合《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第11.3.4和11.3.5条的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凡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损坏的,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由造成污染等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处理并赔偿损失,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供水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必须首先保证原批复供水范围内的居民生活用水。如供水能力有富余,经区水务局批准后,方可供设计范围外的居民或企业的用水。
第二十条 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按《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第11.4、11.5和11.6条的相关要求进行泵站、净水厂、输配水管网等构(建)筑物的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按《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按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办理村镇供水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渝水农〔2011〕31号)要求,办理村镇供水企业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 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组织编制供水应急预案。其中:供水规模1000吨/日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下的村级供水工程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执行,并报区水务局备案;场镇供水工程和供水规模1000吨/日或供水人口1万人及以上的村级供水工程由区水务局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因正常检修、施工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水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于24小时前利用广播、公告等有效手段通知用水户,并告知恢复供水时间。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及时通知用水户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水务局报告,同时积极组织抢修,根据工程量限时恢复正常供水,必要时应启动相应级别的供水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 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妥善保管,以备查验。用户新建、改建或拆迁用水设施,应向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由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负责踏勘和安装,所需费用全部由申请单位和用户自理。
第二十六条 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实行计划用水,积极推广和使用自动化控制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和节水的技术、产品和设备,降低工程运行成本,提高供水的安全保障程度,确保水质安全。
第六章 水价确定的原则、水费计收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有偿供水,工程运行和维护所需费用应通过计收水费解决。场镇供水工程及规模较大、用水户较多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遵循“成本+费用+税金+利润”的原则。向农村延伸管网的城镇供水工程,基本用水水价原则上实行城乡统筹定价。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由用水户协会负责日常运行管理,由用水户协会会员代表或受益群众采取“民主议事”的方式,按照确保工程自我维持、良性运行的要求,合理制定水费标准和运行管理办法,并报区发改委和区水务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按规定比率在总水费收入中提取两费(折旧费和大修费),即由运行管理单位每年12月底提取当年总水费的3%,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维护。
计算公式:每年应提取维修养护基金=当年总用水量×当年用水单价×3%
第二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实行计量收费,分户安装水表。
第三十条 村级供水工程公共用水、消防用水原则按居民用水价格执行,企业用水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所在镇(街)场镇供水工程非居民用水价格。
第三十一条 用水户为“五保户”、“特困户”的,应由本人申请,经所在镇(街)社会事务办公室审核,并由专职机构核定后,按户籍人口每人每月免收1立方米水费,超出部分按居民用水价格计收。
第三十二条 水费由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并按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开具票据。
第三十三条 场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村级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公示水价、水量、水费征收和使用等情况,并接受区水务局、区财政局及用水户的监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推行对本辖区内村级供水工程的统筹管理。
第七章 优惠政策和工作考核
第三十四条 区疾控中心受市爱卫会委托开展的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费用由中央转移支付,区水质监测中心每月开展的供水水质抽检费用由区财政给予补助。
第三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村级供水用电按《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1〕164号)规定,统一按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经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申请,所在镇(街)签署意见,由区水务局认定后,向当地供电部门申请。如有新政策,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区水务局依据本办法,制定《永川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情况实行季度抽查和年终目标考核,将结果报区政府并进行通报,纳入区政府年终民生考核指标。
第八章 管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用水户按照用水协议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地址范围用水;
(二)用水户不按约定支付水费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有权按《合同法》及用水协议约定等有关规定,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水户收取每日3‰的水费违约金;
(三)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要设立服务电话并向用水户公布,及时受理权属范围内的报修和投诉;对于突发供水安全应急事件,应在1小时内向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水务局报告情况,并同时按供水单位的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先行处置。
(四)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保持不间断向用水户供水,如计划停水应于24小时前利用广播、公告等有效手段通知用水户停水时间(管道爆管、不可抗力的因素及非供水方原因造成的停水除外);
(五)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按规定定期对在用计量器具进行检查,因自然损坏造成的表停、表坏,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如因计量器具的原因造成的双方不能就用水量形成一致意见时,可根据该用水户上三个月平均用水量来确定本月水量水费。
第三十八条 用水户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
(二)有权对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三)应当按照用水协议约定按期向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交纳水费;
(四)用水户对消防用水有特殊要求时,应书面向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申请,并对消防栓实行装表计量;
(五)保证入户后的计量器具、井(箱)、闸箱等附属设施完好,配合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抄验表,协助做好计量器具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表箱、闸箱如有人为损坏和被盗的要及时恢复,造成的相关损失由用水户负责;
(六)用水户应负责水表以及入户管道、用水器具的维护,不能自行维修的可委托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维修,并按标准支付维修费用。
第三十九条 用水户对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供水质量和服务质量存在争议,可以采取电话、信函、面谈形式向区水务局进行投诉。受理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投诉受理。收到投诉后,应在48小时内对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如属于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责任的,应立即通知并督促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于7日内按要求整改落实。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在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由区水务局按《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一)建影响饮水安全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爆破、打井、钻探、采石、取土、挖矿等危害饮水安全工程的活动;
(三)损毁、破坏饮水安全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四)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情形严重的;
第四十一条 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水质、水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擅自停止供水、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区水务局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四十二条 未经区水务局批准,擅自改变饮水安全工程主要用途,由区水务局按《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予以相应处罚。
第四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工程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及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饮水安全行政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饮水安全工程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词的含义:
农村饮水安全:农村饮用水安全评价分“安全”和“基本安全”两个等级,由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4项指标组成,其中任何一项达不到基本安全指标即为饮水不安全。
农村饮用水安全评价指标
等级 |
水质 |
水量 |
方便程度 |
保证率 |
安全 |
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
不低于40-60 升/日/人 |
供水到户或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分钟 |
不低于95% |
基本安全 |
达到《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 |
不低于20-40 升/日/人 |
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 |
不低于90% |
集中式供水:从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分散式供水:分散住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无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
场镇供水工程:供水范围主要为场镇或供水人口主要为非农村户籍居民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包括场镇管网向农村延伸,并由场镇供水工程直接管理的部分。
村级供水工程:供水范围主要为村社或供水人口主要为农村户籍居民的集中式供水工程。由场镇供水工程或城市供水工程延伸管网到村社,采用总表总阀计量收费,并由独立的运行管理单位管理的管网延伸工程也属于村级供水工程。
农村居民:是指居住在户籍所在地的农村居民。不含城镇户口居住在农村的居民或农村户口居住在城镇的居民。
基本用水:保证居民正常生活的最低用水量,每人每月按1立方米计。
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薪酬、直接材料费、其他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等制造费用。
供水经营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