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9336512/2018-41636 | 发文字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4-06-13 | 发布日期: | 2018-04-07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4〕41号) | ||||
| 主题分类: | 教育 | 有效性: | |||
| 索引号: | 009336512/2018-41636 | ||||
| 发文字号: |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人民政府 | ||||
| 成文日期: | 2014-06-13 | ||||
| 发布日期: | 2018-04-07 |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4〕41号) | ||||
| 主题分类: | 教育 | ||||
| 有效性: | |||||
永川府办发〔2014〕41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川区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办学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永川区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3日
重庆市永川区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
机构办学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规范我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4﹞278号)精神,决定在我区开展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清理整治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净化民办教育办学秩序和发展环境、保护依法办学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坚持“统一部署,全面规范;相互配合,各司其职;条块结合,系统指导”的原则,通过开展清理整治活动,进一步规范我区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提升办学品位,杜绝安全隐患,从而促进我区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和谐发展。
二、整治对象
(一)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三)与文化教育相关联的托管服务机构以及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文化教育的相关企业。
(四)无证非法办学机构。主要指未按规定在相关职能部门登记或注册,违法违规从事教育培训的机构。
三、整治内容
(一)整治违法办学
1.整治“无证办学”。各培训机构对照《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自查自纠。相关职能部门对无证非法办学的培训机构逐一摸底排查,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限期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对拒不办理或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坚决依法取缔。
2.整治“一证多址”。各培训机构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审批和登记部门要对擅自设立分校或擅自布设办学网点等“一证多址”违法违规办学行为进行查处,并限期整改。
3.整治虚假咨询。工商部门对登记注册的有关文化教育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对以教育咨询为名,进行文化教育、职业资格技能培训的企业,依法查处、限期整改;对名不符实的坚决依法取缔;对两年以上未年检且符合吊销条件的“名存实亡”教育咨询企业依法进行吊销。
4.整治虚假广告。审批部门要对培训机构招生广告(简章)加强监督检查,对以“包通过,包找工作”“包考上,包提高”为诱饵吸引生源,虚构名校名师或外籍教师授课等虚假违法招生广告(简章)依法查处。
5.整治违规收费。对培训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全面检查。严肃查处巧立名目、擅立标准、超期收费(一学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课时最多不超过60个学时)、只收费不开票等违规收费问题;坚决纠正实际收费高于备案收费标准的行为。
6.整治培训合同。培训机构应当与教育培训对象或者法定监护人签订培训服务合同,合同应当包括项目和内容,培训期限安排,培训质量要求,收费标准和退费规则,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途径和方法等内容,对不予签订培训服务合同的培训机构进行整治。
(二)清除安全隐患
培训机构应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制,认真开展安全自查,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和日常巡查,建立健全安全台账,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相关职能部门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食品、卫生、消防、安保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的办学机构,依法处理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整改不落实的,要坚决依法取缔。
(三)健全规章制度
1.严格准入制度。规范审批、登记、备案流程,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实现审批、登记、备案管理的无缝对接。一是严格培训机构的准入机制。二是综合构建培训机构信息平台。由区教委牵头,民政、质监、人社、工商、物价、税务、电力、公安、药监、广电、消防、住建、安监、卫生等部门配合,建立培训机构统一信息平台,加强信息库建设,向社会公示办学者基本情况,办学场所、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师资力量、收费标准、管理体制、变更情况、信用情况等信息内容,加强社会监督。
2.规范招生宣传。培训机构发布招生广告(简章)必须报相关培训机构审批机关备案,有关审批机关在做出广告备案决定后,及时将招生广告备案表送工商部门备查,未经备案的,媒体不得刊(播)出。发布广告(简章)内容必须与备案内容一致,不得擅自更改。
3.完善评估考核。完善办学许可评估标准,公开公示年检情况,对年检不合格的培训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并限制招生或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4.落实收费公示。物价部门加强对培训机构收费的审查备案。重点审查学费、培训费、住宿费、伙食费等费用,严格进行成本监审,对价格明显不合理的,不予登记备案。各培训机构应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通过媒体或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5.执行持证上岗。培训机构专职教师要求身份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证书、参保证明四证齐全;兼职教师要求身份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证书三证齐全。各培训机构要在其网站和公开栏中将教师的姓名、相片、教师资格证书号、职称证书号、社保证号等进行公示。
6.完善税务征收。税务部门要根据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培训机构的个人所得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的征收制度。
四、组织领导及责任分工
(一)成立全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协调小组,部署、协调清理整顿专项工作。
组 长:余国东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吴一兵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陈 军 区教委主任
唐祖田 区公安局副局长
严 智 区工商分局局长
王建华 区人力社保局局长
成 员:区信访办、区教委、区人力社保局、区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卫生局、区环保局、区民政局、区食药监分局、区工商分局、区消防支队、区公安局、区市政园林局、区国土房管局、区地税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质监局和各镇街分管领导。
(二)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教委,负责全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教委主任陈军同志兼任。
(三)各镇街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和辖区内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专项整治工作小组,负责辖培训机构的专项清理和整顿工作。
(四)具体职责。
区教委:负责检查培训机构的办学场地、办学设施、师资状况等办学条件以及日常教育教学管理是否符合国家、市级有关规定并达到相关标准,并对公办学校和公办学校教师参与培训机构兼职兼课情况进行查处。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培训机构的人事管理、用工情况、教职员工“五险一金”购买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本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检查。
区信访办:负责培训机构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期间的信访稳定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培训机构的各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行为进行规范,并根据相关规定对违规收费行为依法处理。
区地税局:负责对培训机构的税务征收工作展开全面检查,对未及时缴纳税款的要依法及时征收到位。
区城乡建委:负责培训机构校舍建筑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等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出具相关证明,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处理意见。
区交通局:负责规范培训机构车辆的运输经营行为,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维护营运秩序。
区卫生局:负责培训机构的卫生保健指导工作,检查其环境卫生、师生饮水卫生安全及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情况,核发卫生保健合格证、健康证,对不符合卫生安全条件以及人员健康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或处理意见。
区环保局:负责加强培训机构周边环境监督、管理等工作。
区食药监分局:负责对开展午餐的培训机构进行督查,对符合要求的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或处理意见。
区市政园林局:加强培训机构周边环境治理工作,负责依法拆除城区内非法办学机构所属的户外广告。
区工商分局:负责抓好已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或其他许可审批手续、实际从事教育培训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的清理规范工作。同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各种非法举办培训活动的市场行为。对符合或整改后能达到现行准入条件的培训机构,督促其限期办理相关审批、登记手续,实现经营范围与营业执照一致。对经整改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培训机构,依法采取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变更或者注销营业执照等处理措施。加大民办教育类广告的日常监测和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行为。
区消防支队:负责检查培训机构消防安全,重点查看消防硬件设施的配备、安全出口设置、技术规范等是否到位,是否达到国家有关要求,并出具相关证明。对不符合消防安全的下发整改通知书或提出处理意见。
区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此次集中整治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导致的违法后果,创造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打击违法、抗法行为,严肃查处单位和个人向非法办学机构提供办学场地,并加强培训机构周边环境治理,督促其安全隐患的整改。审核培训机构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驾驶员是否符合校车管理要求,对违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区国土房管局:负责培训机构的房屋住用、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相关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处理意见。
区民政局:负责对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区质监局:负责对合法培训机构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各镇街:具体负责本辖区培训机构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组织辖区教育、公安、卫生、综治办等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清理整顿行动,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并将工作进展和清理整顿情况汇报给区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4月下旬)
成立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协调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项整治协调动员会,统一思想,部署工作,落实责任,明确目标。
第二阶段:清理整治阶段(2014年5月)
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对全区培训机构进行清理整治。
第三阶段:整改提高阶段(2014年6月上旬)
对符合办学标准及要求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办学机构,及时督促其补办相关手续,依法尽快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需整改的办学机构,按照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的整改意见,限期进行整改;无整改价值的办学机构,要求立即取缔。
第四阶段:督查验收阶段(2014年6月下旬)
由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专门人员,对区直各相关单位和各镇街进行一次专项督查验收,重点督查验收以下内容:1.要求限期整改的,是否整改到位;2.依法予以取缔的,是否已取缔。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依法规范。部分培训机构无证非法办学扰乱了正常的办学秩序,严重影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又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各部门(单位)要从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落实本部门(单位)工作职责。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制定本部门(单位)整治方案,同时抽调素质高、能力强的干部参与统一行动,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综合运用法律、行政、舆论等手段,在社会上形成取缔非法办学的强力态势,形成整治合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全面排查整改。全体参与行动的工作人员要本着“谁检查、谁负责”的态度,严肃认真地对待此次集中清理整治工作,检查要全面细致、不留死角;执法要严明适度、客观公正;整改要抓住要害、达到标准,保证此次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收到实效。
(四)构建长效机制。针对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职能部门要认真总结,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建立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整治成效,巩固整治成果。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3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