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9336512/2018-41361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3-01-23 | 发布日期: | 2018-04-07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2013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3〕7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索引号: | 009336512/2018-41361 |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3-01-23 | ||||
发布日期: | 2018-04-07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2013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3〕7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有效性: |
永川府办发〔2013〕7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川区2013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永川区2013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16日
永川区2013年春节期间
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3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全区良好的燃放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和群死群伤等重大事故,保障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确保春节期间全区社会安全稳定。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13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12〕331号)要求,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为民、便民、利民的城市管理理念,按照“政府组织实施,职能部门全程监管,行业系统监督指导,属地镇街全面管理,责任单位自行看护,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的原则,严格落实“制订方案、宣传教育、安全监管、查缴非法、隐患排查、秩序维护、禁放看护、应急处置”等工作措施,努力实现“禁放场所、禁放时段禁得住,重大危险源场所、销售点、燃放点安全,全区不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重特大火灾和伤亡事故”的工作目标。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区政府组织机构和职责。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区政府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巴川江任组长,区安监局局长谭立荣任副组长,区公安局、区安监局、区供销社、区交通局、区工商分局、区教委、区商委、区市政园林局、区武装部、区委宣传部、区质监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林业局、区文广新局、区民政局、区国房局、区环保局、区公安消防支队、区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燃放办),由区公安局副局长唐祖田任办公室主任, 区供销社主任张永胜任副主任。区燃放办设在公安局501,从区公安局、区安监局、区供销社等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协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研究解决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宣传报道组、市场管理组、综合执法组、救护救援组、街道保洁组六个专业组。
(一)区燃放办主任由区公安局副局长唐祖田兼任,工作人员在相关部门抽调。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研究制定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起草文件、工作总结,编印简报、信息;负责与各专业组及相关单位联络协调;负责群众举报、咨询的处理工作;督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条例》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综合执法;组织协调开展“打非”工作;落实区政府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永川新闻社、广电传媒集团、各镇街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负责区烟花爆竹限放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对限放有关规定的宣传,加强对市民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教育;加强对违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等案件查处的宣传报道。
(三)市场管理组。由区供销社牵头,区公安局、区安监局、区工商分局、区交通局、区质监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负责城区烟花爆竹布点、储存、运输要道的管理,确保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安全,防止烟花爆竹流入禁放地区;负责对销售网点进行资质认定,发放临时销售许可证,并对烟花爆竹的运输车辆进行审核;负责对生产厂家及各销售网点烟花爆竹的质量检测。
(四)综合执法组。由区公安局牵头,区安监局、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局、区市政园林局、区交通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负责查处各类违法生产、运输、销售、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负责协调各执法部门,组织力量,科学布置,统一调度;负责做好群众举报的核查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各街道办事处、相关单位落实安全责任。
(五)救护救援组。由区政府应急办牵头,区卫生局、区公安局、区安监局、区林业局、区公安消防支队、区交通局、各镇街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为:负责烟花爆竹限放区域和禁放区域的人员救护、火灾处置以及其它紧急情况救援工作。
(六)街道保洁组。由区市政园林局牵头,新城建管委、区环保局和各镇街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负责城区限放区域卫生保洁、噪音监控等工作;负责检查、督促落实各责任单位限放区域有关设施设备。
(二)部门职责。
根据《条例》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制订工作方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对烟花爆竹生产、运输、经营等环节实行全程安全监管,为燃放安全创造条件,保证市民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公安部门:负责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品种、数量、运输路线及有效期限;查处非法运输、携带和燃放不符合本区规定的烟花爆竹品种和规格的行为;查处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场所违规燃放的行为;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环节的安全监管,审查烟花爆竹销售、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许可烟花爆竹销售;监督检查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遵守销售许可证规定的情况,查处烟花爆竹销售企业采购、销售不符合本区规定的烟花爆竹品种和规格的行为;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督促指导加油(气)站、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有关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落实重点目标安全守护措施。
供销部门:负责做好全区烟花爆竹专营管理、销售布点和产品配送工作;督促经营公司严把烟花爆竹产品进货质量关,落实储存库房安全防范措施;配合安监、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做好市场管理和整顿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市场流通领域烟花爆竹质量监督检查,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质监部门:负责生产企业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做好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抽查,依法查处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
交通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的资质管理,查处违反有关资质规定从事烟花爆竹运输的行为。
市政部门:负责组织市政设施、燃气及下水道、化粪池维护管理单位落实责任,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消除安全隐患;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在其重要设施设立统一标识并派人看护;负责组织清扫公共区域内的烟花爆竹残屑。
商业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大型商场、大型市场等商贸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落实重点目标安全守护措施。
宣传部门:负责制订全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教育宣传工作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中小学生的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大中小学校、幼儿园等禁放区域的看护。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全区建筑工地外来务工人员组织开展宣传教育;落实建筑施工场所的安全防范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制订全区伤亡救治应急预案,统计因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的人员伤亡情况;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医疗机构等禁放区域的看护。
消防部门:负责制订全区消防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统计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警、火灾情况并调查原因;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重点消防单位等禁放区域的看护。
环保部门:负责对大气环境进行监测。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联系和协调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公司,利用其通信平台向用户发送安全燃放烟花爆竹提示短信。
区武装部:负责对驻永部队人员开展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驻永部队加强军事禁区和重要军事设施的看护。
驻永武警部队:负责在重点时段协助有关单位对重点地区、部位的巡逻、守护。
林业、园林、民政、电力、公交、国土房管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分别负责组织指导并监督本行业、本系统各基层部门、单位,开展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组织部署、宣传发动、隐患排查、秩序维护、禁放看护、应急处置等工作。特别是在春节期间重点时段,要明确责任领导、组织巡逻力量、准备应急措施,对单位内部开展巡逻检查。
三、工作时间及步骤
第一阶段:制订方案(2013年1月上旬至中旬)。各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制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明确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
第二阶段:宣传教育(2013年1月上旬至2月上旬)。各镇街运用各种传媒强化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营造舆论氛围,做到宣传工作多层次、全覆盖,使烟花爆竹安全常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第三阶段:检查整治(2013年1月上旬至2月下旬)。各镇街组织公安、工商、安监、交通等执法部门,开展综合执法,严格生产、经营源头监管,打击非法生产、运输、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查堵烟花爆竹非法流入渠道。
第四阶段:安全守护(2013年2月上旬至下旬)。2013年2月9日(农历腊月二十九)至2月24日(农历正月十五),每日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为允许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各镇街、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禁放点要建立行业主管部门、看护责任单位、周边协防力量联动机制,落实守护力量部署,加强对限制燃放区域烟花爆竹燃放秩序的安全管理,强化对重点区域场所,特别是重大危险源周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严防死守,确保绝对安全。
第五阶段:总结表彰(2013年2月26至3月10日)。对全区2013年春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总结、考核(考核办法另发),对工作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四、工作措施
(一)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各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通过落实“六个一”工作(即制订一个方案、召开一次大会、签订一份责任状、形成一个会议纪要、组织一次督查,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达到“四个有”标准(即工作组织有方案、阶段安排有部署、部署工作有会议、贯彻过程有督查),确保本区域、本部门、本单位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二)强化检查,严格执法。
从即日起至2013年2月24日,各镇街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以“严排查、打非法、强管控、重宣传、保平安”为主题的烟花爆竹专项检查整治行动。要结合本区域实际,认真查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增添工作措施,进一步强化排查整治和综合执法工作。要坚持点上缉私售、线上堵私运、面上查私存,从生产企业防止违法烟花爆竹流出,从运输路线防止非法烟花爆竹流入,从储存仓库防止非法烟花爆竹私存,从零售网点防止非法烟花爆竹销售,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全面挤压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的市场空间,确保群众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1.查堵非法烟花爆竹产品流入渠道。公安、交通部门要在入永的边界要道、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入口以及进入城区的主要交通路口设立烟花爆竹检查站(具体检查站点见附件2),落实检查力量,配备必要的检查装备,加大对入渝车辆及人员的盘查力度。板桥、三教、来苏和城区公安机关,要对入永或进入城区的货车、面包车、厢式卡车等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堵塞非法产品流入渠道,严防道路运输环节发生事故。对未经许可或违反规定,从事道路运输黑火药、引火线、烟花爆竹的,要严格依照《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安监部门要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与公安、工商、质监、供销、交通运输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全面排查本地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重点检查是否生产超标、伪劣、假冒烟花爆竹产品,是否违法违规经营。对可能非法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出租房屋、废弃养殖场和闲置厂房、库房、院落、山洞、山林等重点场所(部位)进行全面排查清理整治,及时发现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予以打击取缔。要严查非法经营活动,严禁非法销售礼花弹等A级产品,严禁销售超标、伪劣、假冒和本区禁止个人燃放的产品,严禁在城乡集贸市场集中、连片经营烟花爆竹,严禁仓库、零售点超量储存、存放烟花爆竹,严禁商贩走街串巷兜售烟花爆竹。对发现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要及时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要求,依法从严打击。
3.加强燃放监管,严查非法燃放行为。公安部门要严格依法查处在禁放时间、禁放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方式燃放烟花爆竹以及在文化娱乐场所非法燃放烟花、“冷烟花”、“舞台效果剂”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审批,不符合相关标准条件的,一律不得许可。对许可的燃放活动,要严格落实主办单位和燃放作业单位安全责任。凡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必须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提前20日向公安机关申报,取得许可后方可实施。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4.设立举报电话,销毁非法产品。区燃放办要公布举报电话,积极受理群众举报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并现场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进行核查和查处。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对各部门、各单位收缴的非法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由公安部门统一组织销毁,严禁擅自变相处理,回流社会。
(三)广泛宣传,注重教育。
各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将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工作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相结合,以“购买合格产品,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为主题,突出政策法规、燃放知识、安全措施、注意事项、提升素质等内容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资源,引导市民依法、文明、安全燃放,切实提升市民的安全意识。区政府定于2013年1月18日(星期五)上午9:30分在渝西广场组织开展全区安全燃放烟花爆竹“集中宣传日”活动(详细安排见活动方案)。
各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通信等媒体和手段,以播放《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宣传片》、专题片、新闻报道、公益广告,发送安全燃放烟花爆竹温馨提示短信及在单位内部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全区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物业小区,要采取悬挂标语、横幅,设立板报、橱窗,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使烟花爆竹安全常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宣传工作要坚持“十进”,即进单位、进学校、进工地、进农村、进社区、进部队、进禁放点、进公交、进地铁、进影剧院;做到“十有”,即电视有图像、广播有声音、报纸有篇幅、网络有文章、街面有活动、公路有横幅、小区有展板、手机有短信、单位有提示、禁放有标识;强化“四个禁放”提示,突出对禁放时间、禁放地点、禁放品种、禁放行为的宣传,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节前要以宣传打击非法、禁放区域为主,节中要以宣传安全文明燃放、维护燃放秩序为重点,节后要以宣传禁放、回收剩余产品为重点。特别是节前应加大对非法生产、销售、存储、运输烟花爆竹行为查处打击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到查处一起、宣传一起,对典型案例进行专题报道,以教育群众,震慑违法行为。
(四)依法划定禁放、限放区域,设立禁放标识。
2013年1月15日前,区燃放办要严格按照《条例》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划定本地区禁放、限放区域,并向社会公布。所划定的限放区、燃放点要远离城区环境监测点。2013年1月20日前,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可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关、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苗圃重点防火单位,重要军事设施以及小区化粪池等禁放区域、场所、部位的产权或使用单位要完成醒目的禁放标识设置、张贴工作。各单位不得擅自更改划定的禁放范围,也不得变更统一的禁放标志。
(五)严格市场监管,确保燃放产品质量安全。
各镇街、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六统一”要求,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安全监管,严把产品质量关,严禁礼花弹、超标准和不符合本区规定的产品流入市场,严禁任何企(事)业单位私自从生产厂家直接进货进行销售或燃放,有效降低燃放烟花爆竹的本质风险。安监、公安、交通、质监、供销等部门和单位要严格生产许可、经营许可、运输许可、车辆许可、品种许可,落实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等全环节监督管理。
1.临时销售网点设置。按照“严格条件、保障安全,方便群众、合理规划,总量控制、规范经营”的原则,合理设置临时销售网点。2013年城区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总量控制在110个以内,由供销部门提出选点方案,于2013年1月15日前报送所在地安监部门审批。
2.销售许可证发放与监管。区安监局、区工商局要根据安全监管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要求,将取得工商营业执照1年以上作为资质条件,采取“一站式”审批服务,于2013年1月15日前完成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网点资质许可工作。对城区临时销售点经营户,除按规定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安全保险费外,免收其他办证费。取得销售许可证的临时销售经营户必须按进货合同,在专营公司进货,不得私自进货,违者一律取消经营资格。
3.允许销售、燃放的品种。按照“安全性能好、环保污染小、质量合格、观赏性佳”的原则,城区为限制燃放区,2013年春节期间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线香类、旋转类、造型玩具类、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组合烟花类(飞行轨迹与地面小于70°夹角的品种,即扇形、V型、W型、Z型、S型等特殊造型烟花及在空中爆炸后有垂柳、雷、金属漂浮物、漂浮物带等燃烧效果的组合烟花产品除外),共7大类170个品种;具体品种、规格公布在重庆烟花爆竹网上。
4.允许储存数量。对具备安全储存条件的临时销售网点,面积在20—40平方米的,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量为100件;低于20平方米的,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量为60件。
5.配送、销售时间。销售公司配送时间:2013年1月20日至2月24日,配送时可采取先农村后城区方式进行。销售时间:2013年2月7日至24日(农历正月十五)。在许可期限满后,临时销售网点未销售完的烟花爆竹产品,交由专营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处理,经营户不得再储存烟花爆竹产品。
6.运输许可与安全监管。公安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时限、条件等,严格审查托运人提交的供货单位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并加强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交通运输部门对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资质要严格进行审查和监管。城区临时烟花爆竹配送车辆经各区燃放办审查后,报区燃放办统一制作《临时通行证》。
(六)开展隐患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春节前,各镇街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各类安全隐患大排查活动,做到“五个坚决”,即发现隐患要坚决、整改措施要坚决、复查结果要坚决、逐级反映要坚决、盯住进展要坚决。坚决防止发现隐患不排查、不整改,整改不了不上报,上报以后没跟进,必须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1.排查建(构)筑物隐患。各镇街要组织开展可燃物清理专项行动,最大限度地消除各类消防安全隐患。重点是清除城乡棚户区、露天平台、开放式阳台、防盗窗护栏、建筑施工工地、外墙装饰防护网、农村房前屋后等重点部位的可燃物,准备数量充足的消防器材,保持消防器材完好及消防通道畅通。市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城市地下管线、检查井、下水道、化粪池进行专项检测、维护、清理,做好防燃、防爆排查和防范工作。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确定整改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及整改时限。
2.排查重大危险源隐患。2013年1月21日前,各镇街要完成对本区域内加油站、加气站、危险化学品和民爆物品储存仓库、油气管道、电力设施、小区化粪池等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工作,摸清其责任单位、所处位置、危险性质、安保措施、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制订严密的安保方案和处置预案,明确每个重大危险源、禁放区域的责任人、责任单位、责任区域和控制措施。
3.排查销售点隐患。对经许可的销售网点,区安监、公安、工商、供销部门要采取联合检查的方式,对销售网点的安全设施、灭火器材、禁放标识、专营标识、销售品种等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同时,安监部门要加强对销售网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七)强化现场监管,落实应急救援措施。
1.维护限制燃放区域燃放秩序。各镇街要建立社区燃放秩序自治组织,组织社区志愿者维护燃放秩序。除夕、初一、十五等重点时段,要组织党政机关干部、村(居)委会、内保单位的治保积极分子及其他社会力量,划定维护力量责任区域,开展街面、小区、大院巡逻监控,保证维护力量责任区无缝对接,真正做到每条街道、每个小区、每个大院、每栋楼都有干部、群众看守。各地禁放区域和禁放场所由各单位组织力量进行严防死守,要明确看护责任单位、责任人、责任区域和防范措施。要制订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准备,确保禁放区域和禁放场所绝对安全。
2.强化重大危险源守护。2013年2月9—24日,各镇街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场所)实行“一个安全督导组包一个危险目标”的工作责任制,采取“一对一”24小时守护,确保守护目标绝对安全。
3.严密销售网点安全防范。区安监、供销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强销售点安全监管,严禁在销售点燃放烟花爆竹,每个销售点必须落实1—2人专门看护,尤其是有除夕、初一、十五等重点时段,要做好周边燃放秩序维护工作,防止因燃放引燃销售点内的烟花爆竹。
4.落实消防灭火措施。区公安消防支队要针对春节期间集中燃放烟花爆竹容易导致火灾事故的情况,组织开展灭火演练,做好灭火准备。一是制订详细、全面的消防灭火方案。二是监督燃放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区组织消防自备力量,并组织进行消防灭火演练。三是在除夕、初一、十五等重点时段,启动二级战备方案,派出消防车在各主要道路上进行巡视,在烟花爆竹储存仓库、重要目标驻地周边等重点地区部署消防车现场备勤。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要在巡逻车上配备灭火器、灭火毯等消防设备,随时扑灭发现的火情。四是落实人员负责收集、汇总、上报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警、火灾情况。
5.落实伤员救治措施。区卫生局要组织各级医疗机构,制订伤员救治工作预案,确保因燃放烟花爆竹致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同时,落实人员负责收集、汇总、上报有关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镇街、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保安全、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我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面临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强化监管,保证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二)强化督导,严格问责。
区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镇街、各部门、各单位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工作措施和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跟踪督办制度,逐一督促落实整改,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对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不落实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要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三)畅通信息,加强报送。
各镇街、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与区燃放办的工作联系,通报情况,畅通信息,重大事项及时通报;要将2013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于2013年1月21日前报区燃放办。工作总结于2013年2月24日前报区燃放办。所报材料可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报送。
区燃放办地址:人民东路66号;邮编:402160;
联系人:王中奎(49862275)余连高(49577166)
值班电话:49577166
举报电话:49577110 传真电话:49577169
电子邮箱:59359210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