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9336512/2018-41358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3-01-17 | 发布日期: | 2018-04-07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2〕197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有效性: |
索引号: | 009336512/2018-41358 |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3-01-17 | ||||
发布日期: | 2018-04-07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2〕197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
有效性: |
永川府办发〔2012〕197号
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
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613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2〕208号)。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条例》是继《招标投标法》之后的又一项重要立法,对做好招标投标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关系到招标投标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关系到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关系到重点建设项目和民生工程的优质、高效、廉洁推进。各镇街、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加强宣传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依法开展招标投标交易和行政监督。要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和监管体系,规范招标投标活动,遏制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纪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认真做好《条例》的宣传和学习培训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和监督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通过专家访谈、法规解读、专题报道、以案说法、知识竞赛、展板专栏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要充分发挥招标投标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通过行业自律管理,强化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等学习《条例》,提高招标投标队伍的业务素质;要加强政府部门招标投标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使其熟练掌握《条例》有关规定,提高执法监督水平。各种培训要确保培训质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乱收费。
三、抓紧开展招标投标规定的全面清理工作
区公管办牵头会同区发改委、区政府法制办、区监察局按照国办发〔2012〕21号文件要求,制订工作方案,对我区招标投标有关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凡我区出台的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政府规章、各种规范性文件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文件都要纳入清理范围。重点清理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违规干预当事人自主权等违反《条例》的内容,以及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的内容。清理结果按要求上报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在区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布。
四、严格招标投标政策规定的制定管理
严格招标投标政策规定的制定管理工作,切实维护招标投标政策规定的统一。按照《条例》要求,今后凡出台的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须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区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前要转区公管办牵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提出初审意见。经区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的招标投标文件必须以区政府名义出台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同时在区政府公众信息网公布。未经审查备案的文件无效。
五、抓紧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一)完善项目招标方案审批、核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一并审批、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其他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或改变已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的招标方案。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有法定理由可以邀请招标或可不进行招标的项目,由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区政府有关规定研究提出管理规定;对于非必须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要规范承、发包行为。区公管办要尽快研究出台竞争性比选办法,报区政府审定。
(二)建立电子招标投标和远程评标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及相关技术规范,区监察局、区公管办要开展我区电子招标投标和远程评标工作研究。加快电子招标投标和远程评标的试点和推广,逐步建立符合我区实际、定位清晰、分工明确、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和远程评标系统。
(三)构建标准招标文件体系。各行政监督部门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交通运输部等九部委要求和《条例》及重庆市各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行业特点和我区招投标工作实际,编制各行业招标文件范本,构建我区标准招标文件体系。所有招标文件范本由区公管办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上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四)完善综合评标专家抽取和管理。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97 号)要求,限额范围内的国有投资项目,必须在市发改委组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内抽取评标专家。凡评标专家未从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的,评标结果和资格审查结果无效。区监察局、区公管办要加强对评标专家现场管理工作的研究,制定评标专家现场管理规定和考核管理制度。
(五)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信用制度。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尽快建立和完善鼓励诚信、惩戒失信的招标投标信用约束机制,研究出台信用评价办法,要将各行业的企业信用信息汇集到区工商局牵头建立的企业联合征信系统中,并运用于招标投标活动。区级行政监督部门要认真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及时在全区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统一公示。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要认真落实在招投标环节运用企业诚信信息的管理规定,逐步探索将企业诚信信息覆盖到全部公共资源交易结果运用环节。
六、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
(一)强化行政监督职能。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以政府投资项目、国有投资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项目为重点,加强招标投标监督,要切实履行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职能,加大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处罚力度。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依法履行职责、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等问题。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政府重点项目招标投标内容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审计监督,发现的有关问题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规范行政监督行为。各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要依法履职,不得违法设置审批事项、增加管理环节,不得非法干涉投标人自主投标和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招标师,任何部门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限制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
(三)加强标后监督管理。招标工作结束后,区监察局、区公管办要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对合同签订和履行的监督,防止签订“阴阳合同”、违法转包和违规分包;要加强对合同变更的监督约束,防止“低中高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四)完善招标投标监管体制。区监察局、区公管办加强对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和小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监督指导和考核管理,协调好各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坚持“管办分离”原则和国有资源优化配置要求,逐步推进将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交易中心的职能划转到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能定位于为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逐步做到机构分设、人员分开、职能分离。
七、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各镇街、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要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顾全大局,结合实际,对贯彻实施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和部署。于2013年1月31日前将本辖区、本部门《条例》贯彻实施情况书面报送区公管办,并抄送区发改委、区政府法制办、区监察局。
区公管办牵头,会同区发改委、区政府法制办、区监察局负责《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总体推进,要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有关问题,要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区公管办牵头会同区发改委、区政府法制办、区监察局于2013年3月31日前组织对各镇街、部门贯彻实施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并将有关检查情况由区公管办汇总上报区政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