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9336512/2018-41242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6-08-16 | 发布日期: | 2018-04-07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优质民办基础教育的意见(永川府发〔2016〕22号) | ||||
主题分类: | 教育 | 有效性: |
索引号: | 009336512/2018-41242 | ||||
发文字号: | |||||
发布机构: | 永川区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6-08-16 | ||||
发布日期: | 2018-04-07 | ||||
标题: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优质民办基础教育的意见(永川府发〔2016〕22号) | ||||
主题分类: | 教育 | ||||
有效性: |
永川府发〔2016〕22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优质民办基础教育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积极推进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基础教育资源结构,有效缓解教育资源不足,满足群众对优质基础教育需求,促进教育多元化发展,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现就加快发展优质民办基础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以建设城乡一体化、信息化和现代化的区域性教育中心为总体目标,以提高教育质量为战略主题,以推进区域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发展要求,在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的基础上,加快推进优质民办基础教育发展,增加多层次教育资源的有效和优质供给,补齐区域教育事业发展短板,提高城乡教育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准入条件
优质民办基础教育学校(以下简称优质民办学校)落户永川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全国一流优质办学模式。引进在全国有影响力或省、直辖市教学质量排名前两位的基础教育学校的教育模式及教育管理资源。
(二)具有独立法人公司。应当在永川设立具有独立法人的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实际到位资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三)办学规模达到相应要求。小学、初中、高中独立办校办学规模分别不低于2500人,小学、初中、高中联合办校办学规模分别不低于3000人。学校建设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20亩,生均建设面积、运动场馆、设备配备必须符合相应规模的办学要求。
(四)办学效益达到规定标准。由区教委按照民办基础教育学校招生情况每年下达教学目标任务(相关标准另行制定),民办基础教育学校达到相应教学质量标准。
三、扶持政策
(一)落实规划。坚持把优质民办基础教育发展纳入永川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按照教育发展规划有序建设发展;在“十三五”期间,建成优质民办学校2-3所,办学规模达3000人以上。
(二)保障用地。坚持把优质民办学校用地纳入城镇建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学校在新建、改扩建时,可以按征地成本价以划拨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供地,但不得改变用地性质。学校建设可以按照特事特办加快征地拆迁和建设进度。
(三)税费优惠。优质民办学校建设教学用房(包括教学楼、综合楼、办公楼和宿舍楼),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本级留存、城市建设配套费、民防工程异地建设费等税费,实行先征后返,其它服务性收费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四)服务优惠。优质民办学校安装使用的供电、供水、供气等服务设施,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优惠政策。
(五)财政补助。区财政参照公办学校标准(目前为小学生600元/年·生、初中生800元/年·人、高中生1000元/年·人),每年补助优质民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师生比(小学1:19,初中1:13.5,高中1:12.5),给予优质民办学校教师工资补助(标准为近三年全区公办基础教育学校在职在岗教师平均工资,每三年核定一次)。
(六)奖励政策。建立优质民办教育发展奖励制度,将优质民办学校教学质量纳入全区统一考核。对办学规范、质量优异的民办学校予以奖励,对考取清华、北大及重点本科院校学生奖励按公办学校同等对待,对创建重庆市级以上特色学校,按照30-40万元/校标准补助或按照2万元/班(45-50人/班)进行补助,对获得国家、市级奖励的,视情况给予奖励(标准另行制定)。
四、师资保障
(一)制定管理办法。制定优质民办学校师资管理办法,优质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在培训学习、评职晋级方面同等对待,在评优选先等方面向民办学校教师倾斜。优质民办学校自主聘任相应岗位教师,教职工在学校工作期间,其人事关系、档案等由学校按照规定管理,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学校教职工被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录(聘)用时,由人事部门实行人事代理并完善劳动(聘用)合同鉴证等,工作时间连续计算工龄。
(二)支持选聘公办教师。允许优质民办学校在全区公办学校选聘在编教师,签订相关聘用合同转为其学校教师,由优质民办学校支付工资、津补贴、绩效等(标准由民办基础教育学校自行确定)。优质民办学校任课教师在任教期间,经区教委认可的年度考核、教学成绩、各类获奖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
(三)落实“五险一金”。优质民办学校按期为教师按不低于同职级公办教师标准为教师购买“五险一金”,由优质民办学校和教师个人参照不低于公办学校缴纳比例标准承担。
五、监管机制
(一)落实关爱政策。优质民办学校学生在学籍管理,升学、转学、考试,以及医疗保险、户籍迁移、先进评选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优质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困难学生减免学费等财政补助政策。
(二)规范收费行为。优质民办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优质优价,除划定的义务教育招生范围,按照义务教育规定执行,由区教委、价格管理部门审核监管外,由学校自行确定招生收费标准,纳入区发展改革委和区教委备案管理。
(三)落实专项督导。督促优质民办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坚持立德树人,推行素质教育。加强办学过程监管,实行专项督导,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四)加强办学监管。健全优质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落实法人财产权。加强对民办基础教育学校财务管理和监督,完善学校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学校设置环节的风险保证金制度,落实民办基础教育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定期对优质民办学校的管理和办学水平、教育教学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强对民办基础学校招生、宣传、收费、变更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六、风险防控
(一)加强建设过程监管。区教委与优质民办学校签订投资办学协议,明确投资进度和投资额度。学校建设按照公建项目程序进行,纳入财政评审和公共交易平台,由中介机构出具投资结算审计报告,确定学校投资额度。学校在后续发展中追加的固定资产投资(必须达到核定标准),应由相关机构核定,并与区教委共同确认投资额度。
(二)重大变更处置。优质民办学校举办者,凡是发生退出举办、转让举办者权益或者内部治理结构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提前3个月向区教委报告,按规定程序报学校审批机关依法核准后变更。确因国家政策因素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学校终止办学,依法进行处置。
(三) 终止办学处理。优质民办学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教委有权终止其办学资格,并依法进行处置。
1. 办学条件达不到国家义务教育办学标准的;
2.办学质量低,达不到《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教育质量标准》的;
3.办学规模(小学6年、初中3年)达不到30%的;
4.管理不善,达不到《国家义务教育管理标准》的;
5.恶意自行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6.资不抵债,学校无法正常运转的。
若举办者违法办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保障措施
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区教委、区规划局、区城乡建委、区国土房管局、区财政局、区编办、区人力社保局、区新城建管委、区凤凰湖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明确具体工作人员,成立工作班子,支持引进全国先进办学模式,建立2-3所优质民办学校,有序落实政府扶持发展政策。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2016年8月3日
(永规文〔2016〕051—区政府015)
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纪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