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9336512/2018-40962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永川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3-01-23 发布日期: 2018-04-07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2013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永川府发〔2013〕3号)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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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永川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3-01-23
发布日期: 2018-04-07
标题: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2013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永川府发〔2013〕3号)
主题分类: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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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川府发〔2013〕3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城区2013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

  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维护良好的燃放秩序,防止人员伤亡和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区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全区党、政、军机关办公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场所;重要军事设施、仓库等保护场所;油库、加油(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等;教学、科研单位的办公、教学、科研场所及学生宿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政府明令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民可在上述禁放区域外燃放烟花爆竹,但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及城市居民楼的阳台、窗台、楼道、居民小区楼与楼之间的过道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在2013年2月9曰(农历腊月二十九)至2月24日(农历正月十五)的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可以在禁止燃放区域外燃放烟花爆竹。

  三、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管理。烟花爆竹实行定点销售,并必须经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具有销售许可资格、并由区供销社布点配送产品。非专营销售点,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各专营销售点必须亮证经营,将销售许可证公示于显要醒目位置。严禁向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

  四、烟花爆竹专营销售时间。从2012年2月7日(农历腊月二十七)至2月24日(农历正月十五)止,禁止燃放区域外的各专营销售点允许销售烟花爆竹。

  五、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品种限制。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线香类、旋转类、造型玩具类、升空类爆竹品种,共7大类164个品种,均封贴有由重庆市统一印制的监封标识的烟花爆竹,允许销售、燃放,逾期未销售完的产品,交回配送单位,不得私藏和继续销售。

  C级和D级产品中爆竹类的“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C级和D级产品中组合烟花类的飞行轨迹与地面小于70度夹角的品种,即扇形、V型、W型、Z型、S型等特殊造型烟花及在空中爆炸后有垂柳、雷、金属漂浮物、漂浮物带等燃烧效果的组合烟花产品,A级和B级产品,禁止销售、燃放。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上携带烟花爆竹。

  六、任何单位、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规定,并有权劝阻和向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供销合作组织等部门举报违反《条例》的行为。对违反《通告》规定的行为,由公安、安监、工商、质监、供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至2013年2月25日止施行。举报电话:49577110、49862775。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2013年1月21日

   

   

   

   

   

   

   

   

   

   

   

   

   

   

   

   

   

   

   

   

   

   

   

   

   

   

   

  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纪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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