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永川府发〔201529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退役士兵

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警备区《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5〕55号)精神和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永川府发〔2012〕30号)精神并结合实际,现就做好我区接收的2015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役士兵接收对象

本区户籍入伍的下列退役士兵;区外入伍,其父母或配偶或配偶父母属永川户籍的,或本人在永川区辖区内购买住房的,或因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的,由本人申请,经区安置部门审核并报市安置部门批准在永川区易地安置的下列退役士兵,为2015年退役士兵接收对象:

(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年满55周岁或者服现役满30年以上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超过本单位最高服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

二、接收时间和方法

退役义务兵和自主择业士官的档案实行分散交接,由区民政局审查接收,2015年9月1日退出现役的,原则上在2015年11月20日前完成档案交接,凡2015年11月30日前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安置待遇;2015年12月1日退出现役的,原则上在2016年1月31日前完成档案交接,凡2016年2月底前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符合安置改革后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和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满10年的士官、服现役满上士军街规定年限的直招士官、因公被评为5至8级残疾等级士官的档案由市民政局实行集中交接,区民政局负责审查,原则上在2016年5月底前结束。上述退役士兵在接到由重庆市民政局开出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区民政局报到,无正当理由在2016年6月30日前未报到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凡放弃安置待遇的退役士兵,由区民政局将其档案转到本人(配偶)户口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管理,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三、安置办法

(一)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办法

安置对象:在部队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安置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发给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义务兵按17000元/人发放;士官按每服役1年8000元发放。服现役年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不享受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2015年9月1日退出现役的和2015年12月1日退出现役的士兵分别于2016年5月底前和8月底前到区安置办开具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通知书,逾期者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二)选择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办法

安置对象: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属烈士子女的士兵。

安置办法:以上退役人员在部队未选择自主就业的,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岗位用于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其待安置期间(从到区民政局报到当月起至区政府安排工作当月止。其中,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士官从部队停发工资的当月起至区政府安排工作当月止)由区人民政府按照高于我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30元的月标准,逐月发给其生活补助费。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当年工作安排任务。

安置待遇:凡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应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服现役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同等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与退役士兵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时应当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以上退役人员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的,享受自主就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三)选择按安置改革前入伍时国家有关安置政策执行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办法

安置对象: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选择按入伍时国家安置政策执行,服现役不满10年的城镇士官(含农转城士官),服现役满10年、11年的士官,因公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以及服现役满上士军衔服役年限的直招士官。

安置办法:仍按“包干安置、推荐就业、自谋职业”方式进行安置。

1.包干安置。凡系重庆市属以上单位系统职工子女(配偶),由重庆市主管部门负责接收安置,主管部门不在我区的,由单位直接接收;入伍前系在职职工的,退役后回原单位复工复职。

2.推荐就业。凡系我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或纯居民子女(配偶),采取“双向选择”的办法推荐安置到企业;其中,推荐到永川区属国有企业就业的,须由区政府审定后方能安置。

3.自谋职业。除包干安置和推荐就业以外的上述退役士兵,一律实行货币安置,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选择自谋职业的上述退役士兵,在报到后一年内与区安置办签订自谋职业协议,由区政府发给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25500元/人,从服现役第3年(含)起,每多服役1年增发12500元,服现役年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逾期不签订自谋职业协议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凡自谋职业的上述退役士兵,享受自主就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但不享受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选择包干安置、推荐就业的上述退役士兵,其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按照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标准执行。

凡选择包干安置、推荐就业的上述退役士兵,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去单位报到又不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四、其他安置规定

退役士兵的退休与供养、退役士兵保险关系的接续及技能培训、创办微型企业等政策,严格按渝府发〔2015〕55号和永川府发〔2012〕30号文件精神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安置职责任务。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区安置办(民政局)要组织、协调、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退役士兵安置补助金发放;区国资局负责协调落实并督促区级国有企业工作岗位安置符合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退役士兵保险关系的接续和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聘用手续等工作;区公安部门要及时为退役士兵办理入户手续;区财政局要保障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的及时足额到位,加强安置经费的监管,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自谋职业补助金由区民政局开据经济补助金通知后,由所在镇街财政所纳入区财政统发,除上级补助外,永川承担部分由镇街承担;区教委、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工商分局要认真落实退役士兵教育资助、自主就业等各项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安置政策宣传。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紧紧围绕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结合退役士兵返乡的时机,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印发宣传资料、发送微信信息、进行入户宣传、召开座谈会、举办培训班、建立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切实加大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扶持创办微型企业、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培训等政策法规和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典型事迹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良好氛围。积极引导广大退役士兵转变择业观念,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举措,走上自主就业创业之路,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和建设中再立新功。

(三)认真落实安置政策。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坚决按照渝府发〔2015〕55号精神不折不扣地把各项安置政策落实到位、兑现到人,凡是政策规定已经明确的,要坚决执行。对9月离队的退役义务兵要按时接收,原则上与12月离队的退役士兵一并纳入2016年安置计划,特别是对自主就业的义务兵,应尽可能及时提供教育培训、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更好更快实现就业创业;对12月离队的退役士兵,要及时谋划部署,及早预留资金,及早协调岗位,尽可能缩短接收安置周期,确保接收安置与士兵两次退役工作有序衔接。被确定有接受任务的单位对下达的安置任务应按期完成,凡拒绝或无故拖延执行区人民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务的,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视情况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干部任免权限依法给予处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我区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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