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永川府发〔20144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

综合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有形市场建设,现将《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2014年3月5日


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以下简称综合交易)有形市场建设,健全和完善综合交易监督管理,加强综合交易领域廉政建设,指导和规范综合交易活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服务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区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进行的公共资源综合交易活动。

第三条  全区综合交易遵循管办分离、集中交易、依法监管、公开透明原则,建设公正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的综合交易有形市场。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管委会)负责全区综合交易监督管理中重大事项、问题的领导、决策和协调。

第五条  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管办)根据区人民政府授权,统一负责综合交易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国资、水利、交通、市政园林、农业、林业、监察等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对管理权限内的综合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查处综合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区交易中心是全区统一的综合交易有形市场,为综合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代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为综合交易活动提供场所,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为信息发布提供平台,为政府监管提供条件;

(二)制定交易流程、现场管理、应急处理等管理制度;

(三)负责交易日常管理,接受交易登记、发布交易信息、安排专家抽取、记录交易过程、维护场内秩序、出具见证证明、管理投标保证金、统计交易数据、保存交易档案;

(四)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投诉举报;

(五)协助开展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六)履行区人民政府和区公管办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进场范围、标准和程序

第八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五)市级部门依法委托区级相关职能部门监督并在区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

(六)区人民政府确定必须招标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前款(一)、(二)、(三)所称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按《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

(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单台设备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但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项标准的50%,同时经项目主管部门认定又无法并入本项目其他合同包一并进行招标的除外。

第十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必须招标且必须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还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和经有权机关批准收费筹集的资金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及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特别重要的政府公益性项目,采用建设管理代理制(代建制)进行建设的,代理业主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

(二)总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采用BT(建设―移交)模式进行建设的,BT投(融)资人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

(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采用BOT(建设―经营―移交)模式进行建设的,BOT投资人的选择必须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下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必须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

(一)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加油(气)站、高速公路配套服务区、轨道交通等经营性市政项目和商品住宅等土地出让(租赁);

(二)工业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以及已供应的土地改变用途收回后重新出让(租赁);

(三)除上述(一)、(二)之外的其他同一宗地,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

(四)依法批准减交、免交土地出让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五)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七)采矿权出让。

第十二条  区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

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参照本区政府采购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区级下列国有资产(除重庆市人民政府规定在重庆市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的国有资产)的交易,必须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

(一)区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房屋及其他重要资产的租赁;

(二)区级国有资产转让;

(三)公共地段和空间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特种行业经营权、出租车经营权等的出让;

(四)公共债权的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的拍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

(五)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国有资产交易。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一)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权限内的项目立项、招标方案、规划、用地、环评、水保、工程预算、最高限价审核、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评标报告、中标结果、合同等文件资料的审批、核准或备案。

(二)项目业主依法承担招标项目主体责任,负责项目招标必备要件办理,报批招标方案,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签订合同,将有关文件资料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等。

(三)区交易中心承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服务职责。具体包括:为招标投标各方主体提供服务,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信息查询和评标专家抽取服务,公告招标结果,出具工程建设项目交易见证证明等。

第十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

(一)本区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附带底价出让,出让的起始价和底价由区人民政府有关会议集体研究确定。特殊情况下,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无需附带底价出让的,必须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区国土房管局负责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计划,制定出让方案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拟定出让文件,确定出让起始价及增价幅度,监督出让底价的执行,根据出让结果确定中标(竞得)人,与中标(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等。

(三)区交易中心承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交易服务职责。具体包括:按照区国土房管局编制的出让文件拟定出让公告,发布出让信息,接受报名申请,组织竞价活动,出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见证证明等。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

(一)区财政局负责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根据《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制定本区目录及标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受理采购申请,确定采购方式,下达采购计划,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备案,采购合同执行监督,评审专家监督管理,办理采购资金结算,收集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绩考核等。

区国资局参照本区政府采购的规定,负责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审批核准,确定采购方式,下达采购计划,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备案,采购合同执行监督,收集和统计采购信息等。

(二)采购单位负责项目采购前必备要件办理,提出采购申请,提供采购项目具体参数及标准,签订采购合同,组织采购验收,将有关采购资料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等。

(三)区交易中心承担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职责。具体包括: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审批的采购方式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组织采购活动,受理采购供应商的询问或质疑并做出答复,出具政府采购交易见证证明,参与采购项目验收,统计和报送采购信息,交易资料存档管理等。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交易

(一)区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负责国有资产项目的交易方案、交易公告、交易文件、交易方式、资格审查、交易底价、交易结果、合同等文件资料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等。

(二)资产单位负责拟定和报批交易方案,编制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签订交易合同,资产变更和注销登记,将有关交易资料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等。

(三)区交易中心承担国有资产交易服务职责。具体包括:发布交易信息,受理意向登记,协助资格审查,组织拍卖(竞价),出具国有资产交易见证证明等。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确定必须进入区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的其他公共资源项目,项目实施单位的选定应在区交易中心进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综合交易活动,从交易登记至结果公示必须在区交易中心进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全区综合交易活动实行统一进场、规范操作、集中管理、过程监督和事后见证等监督管理方式。

第二十一条  区公管办应会同区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国资、水利、交通等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编制《永川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永川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规定,加强协调配合,督促本行业必须招标项目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确保应进必进。

第二十二条  区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对管理权限内的综合交易活动实施监督。

(一)区公管办负责对综合交易活动实施综合监管;

(二)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对BT投资人、BOT特许经营人、建设管理代理业主等项目的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实施监督;

(三)区财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水利、交通、市政园林、农业、林业等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管理权限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实施监督;

(四)区国土房管局负责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交易活动实施监督,负责监督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附带底价出让的执行;

(五)区财政局负责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交易活动实施监督,区国资局负责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采购交易活动实施监督;

(六)区国资局、区财政局负责对管理权限内的国有资产交易活动实施监督。

(七)区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综合交易活动中行政监察对象的行为实施监督,依托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察系统,对交易过程实施电子监察。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业主和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法定程序和时限处理综合活动中的投诉举报。

(一)区公管办负责统一受理进场项目的投诉举报,协调项目业主或项目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

(二)项目业主负责招标文件异议或质疑的回复;

(三)项目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投诉举报。

对于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举报,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通过综合交易联席会议,开展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处理投诉举报。

第二十四条  区发展改革、财政、国土房管、国资等审批、核准部门,依法对本办法规定的综合交易项目进行审批、核准时,必须对包括招标(采购)范围、招标(采购)方式等内容的招标(采购)方案进行审批、核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将审批、核准的文件资料抄送项目监督管理部门和区交易中心。

第二十五条  全区综合交易信息必须在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和永川日报发布。依法应在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重庆市政府采购网等媒介发布的,应同步发布。

第二十六条  区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积极推进综合交易诚信体系建设,与市级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一)区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收集、审核、记录从业单位和人员的信用信息,建立各方主体信用档案,定期更新企业信用信息,加大企业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环节的运用。

(二)区公管办应会同区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招标人、投标人、中介机构、评标专家等各方主体进行监督管理,建立从业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对其资质、信誉和从业行为等情况进行评定和审核。

第二十七条  区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综合交易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积极利用信息网络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二十八条  区价格管理部门、审计部门依法负责对区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区行政监察机关应会同区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综合交易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综合交易领域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协调综合交易活动中的重大案件或投诉举报的查处。

区行政监察机关应会同区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综合交易项目合同履行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综合交易项目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参加综合交易活动;不得将本办法规定必须进入区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在场外交易。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有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有关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和交易服务机构不得违反国家、重庆市有关公共资源交易及本办法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办理项目审批、许可、资金拨付和使用、出具见证证明等手续。国家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纪违法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有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参加综合交易活动的招标人、投标人、中介机构的单位或人员和评标专家,不得违反国家、重庆市有关公共资源交易及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有违规操作、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收受贿赂、串通投标、虚假投标等违规违法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其他违反有关公共资源交易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重庆市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区公管办会同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各类项目交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公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永川府发〔2007〕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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