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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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川府办发〔2018136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永川区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永川区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6日


永川区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和《重庆市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7〕72号)精神,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创新集体林业保护发展体制机制,盘活集体森林资源,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推进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保生态、促民生、谋发展,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林地经营权,推进集体林权规范有序流转,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完善集体林业政策和服务体系,激活调动农民和社会力量发展林业,充分发挥集体林业在建设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实施精准扶贫、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农村林地集体所有制,切实巩固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基础性地位,加强农民财产权益保护。

2.坚持尊重林农意愿,确保林农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

3.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优化空间布局,严守生态红线底线,加快增绿、增质、增效,充分发挥集体林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4.坚持创新体制机制,放活经营权,拓展和完善林地经营权,建立现代林业产权制度。

5.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增强林业发展活力。

(三)目标任务

我区现有集体林地面积55.18万亩,占林地总面积77.9%。到2020年,全区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基本形成,林地经营权更加灵活,处置权落实更加到位,收益权更有保障;林权管理服务体系、金融支持体系、林业可持续发展政策体系更加完善;林权交易平台更加完善,林权流转秩序更加规范,规模化经营成为集体林业发展的主流,实现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林农收入显著增加、生态安全得到保障的目标。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稳定承包权

1继续做好集体林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结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回头看”行动,全面清查集体林地确权情况。对仍未确权发证的集体林地,按规定进行确权登记和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牵头单位:区林业局;配合单位:区国土房管局、区农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推进集体林地“三权”分置工作。在巩固集体林地所有权、稳定承包权的基础上,把集体林地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逐步建立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运行机制,不断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集体林权制度,形成集体林地以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的新格局并存。出台林地经营权证登记管理办法,开展集体林地经营权登记颁证试点,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对经营主体依照流转合同取得的林地经营权。(牵头单位:区林业局;配合单位:区国土房管局、区农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探索建立林地承包权退出补偿机制。研究制定林地承包权退出办法。坚持自愿有偿、平等协商、用途管制、退用结合的原则,开展进城落户、有稳定非农收入的农村转移农户集体林地承包权依法有偿退出试点。退回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可采取发包、招投标、拍卖、公开协商、出租、联营等方式,引进或联合社会资本(业主),利用林内空间和隙地适度规模发展林下经济、乡村休闲旅游等产业。(牵头单位:区林业局;配合单位:区国土房管局、区农委、区旅游局)

(二)落实处置权

1规范林地流转行为。按照《重庆市永川区集体林权流转办法(试行)》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可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流转。林权流转的意愿、价格、期限、方式、对象等应由林权权利人依法自主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强制或阻碍农民流转林权。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可以流转给个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流转时间不能超过承包期的剩余年限。集体统一经营或者分股不分山的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流转,流转方案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10天,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等形式进行流转,签订正式流转合同,防止暗箱操作、低价流转。(牵头单位:区林业局;配合单位:区国土房管局、区农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严格界定流转林权范围。可以流转范围包括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未利用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宜林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林地、林木不得以转让方式流转,在不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允许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不能流转的林权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无林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其它权属证明的,多方投资合作造林或联合经营其中一方不同意流转的,纳入国家建设规划拟征收、征用的。鼓励利用公益林发展林下经济、乡村旅游及非木质产业,推动集体公益林资产化经营。(牵头单位:区林业局;配合单位:区国土房管局、区旅游局、区农委)

(三)放活经营权

1.强化分类经营管理。按照公益林区划界定法律法规开展公益林和商品林区划,落实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管理制度,实施全区林地“一张图”管理。建立公益林动态管理制度,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公益林相对稳定、集中连片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可以申请调出公益林。放活商品林经营权,推进森林采伐差别化管理。放活商品林、非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管理,赋予林业生产经营主体更大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充分调动社会资本投入林业开发积极性。(牵头单位:区林业局)

2.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开展家庭林场、林业经营大户、股份合作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认定,培育和壮大一批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支持各类林业经营主体开展相互融合,鼓励依法组建行业组织或联盟,壮大林业发展规模。完善对林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扶持政策。强化林业规模生产经营主体带头人和职业林农培训。(牵头单位:区林业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农委)

3.发展绿色富民产业。着力推进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森林资源的独特优势,利用“生态+”模式,推进林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康养等产业深度融合,拓展林业产业链。强化科技创新驱动,以生产绿色生态产品为导向,大力发展森林旅游、森林康养、林产品加工和林下种养殖等产业,加强林业品牌建设,为社会提供更多绿色、生态产品供给。争取列入林业碳汇交易试点区县,鼓励林业经营主体开发林业碳汇项目,参与碳汇市场交易。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开展林业公益性基础设施、林业优势产业、林业经营主体能力建设,带动农村脱贫工作。(牵头单位:区林业局;配合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旅游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保障收益权

1.依法保障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林权权利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享有合法收益。确因森林公园、重点生态林区等生态保护需要的,探索采取市场化方式对林权权利人给予合理补偿,着力化解生态保护与林权权利人利益间的矛盾。在承包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强行收回农业转移人口的承包林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期间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林地的,林权权利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牵头单位:区林业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国土房管局)

2.确保公益林补偿金补偿到位。完善公益林补偿机制,按时将公益林补偿金足额发放到林权权利人手中。将符合条件的新造林纳入公益林补偿范围,实现公益林应补尽补。(牵头单位:区林业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相关区级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落实。区林业局要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发改、财政、国土、环保、农业、工商、旅游、金融等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形成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合力。各镇街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进一步细化方案、任务、措施,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营造有利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良好氛围。要鼓励先行先试,建立健全改革激励和容错机制,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好经验好做法。(牵头单位:区林业局;配合单位:有关区级部门和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健全林业服务体系

1.落实森林保险政策。区林业局与保险部门加强沟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探索快速理赔制度、大灾风险共担制度、灾害预防保障机制。开展桢楠、油茶、茶叶重点产业和其他特色优势经济林保险,创新差别化商品林保险产品。森林保险承保机构要积极向市保监局争取,实行抵押、收储林权森林保险与政策性森林保险享受同等费率优惠扶持政策。加强森林保险政策宣传,镇街要大力支持并主动配合承保机构落实商品林保险,提高商品林保险承保面积,大幅提高林业抵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牵头单位:区林业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森林保险承保机构)

2.推进林权金融服务。鼓励在永川金融机构积极开发适合林业生产经营周期特点和林业经营者需求的金融贷款产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增加中长期林权抵押贷款占比;探索开展林地经营权、林业经营收益权、生态公益林补偿收益权、林下经济预期收益权质押担保贷款。对林业政策贷款项目,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企业自主经营等市场化运作模式进行融资,推进林业生态建设。适度放宽林权抵押贷款条件,简化贷款流程,降低评估费用标准。对贷款到期后无法还贷,且经招标拍卖仍无法变现的抵押林木,符合采伐条件的,优先安排采伐指标。(牵头单位:区金融办;配合单位:区林业局、区国土房管局)

(三)建立社会资本发展林业的激励机制。清理和规范行业准入限制,降低市场主体进入集体林业发展的门槛。探索林业投资股权化改革,吸引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投入集体林业发展。健全林业补贴政策,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优势产品开发。认真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等部门关于用好农业农村发展用地政策促进农民增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211号),完善林业设施用地政策。(牵头单位:区林业局;配合单位:区国土房管局、区金融办、区发展改革委)

(四)提升集体林业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基层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建设,抓好基层林业业务技术人员培训,提高服务农民的能力。运用现化信息化技术,将我区森林资源管理、森林防火、退耕还林等数据进行整合,加快林业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全区联网、实时共享的森林资源基础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积极发展林业电子商务,实施“互联网+”林业行动,建立特色林产品直采直供机制。(牵头单位:区林业局;配合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

(五)加强合同规范化管理。以承包、合作、租赁等形式流转集体林地经营权的,提倡到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流转交易,使用规范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书面合同,完善合同档案管理。加强林地流转用途管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镇街道、村民委员会要监督林业生产经营主体依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牵头单位:区林业局;配合单位:区国土房管局、区农委)

(六)强化林权流转纠纷调处。按照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管理工作衔接的指导意见》(渝国土房管〔2016〕847号)要求,明确林权纠纷调处职责,林地所有权纠纷、边界纠纷,承包权纠纷,由区国土部门办理登记的,且因登记原因产生纠纷的,由区国土部门负责牵头调处。林地流转纠纷,由区林业部门负责牵头调处。(牵头单位:区林业局;配合单位:区国土房管局、区农委)

(永规文2018053-区府办040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2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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