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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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永川府办发〔20171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川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划分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永川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4


重庆市永川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

一、为控制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16〕19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坚持以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及动植物正常生存、生长,保护文物古迹,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原则。

三、茶山竹海国家森林公园、代家店市级森林公园、云龙山市级森林公园、黄瓜山市级森林公园和石笋山市级森林公园,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16〕19号)按一类功能区对应的标准执行;其它区域按二类功能区对应的标准执行。

四、各类功能区分别执行相应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类功能区内的建设用地和一类功能区以外所设300米宽的缓冲带,原则上按一类功能区对应的标准执行。

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川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永川府发〔2009〕3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永川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表(含市划部分)


附件

重庆市永川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表

(含市划部分)

序号

功能区类别

适用区域

备注

1

一类

茶山竹海国家森林公园

市划部分(渝府发〔2016〕19号)

2

代家店市级森林公园

3

云龙山市级森林公园

4

黄瓜山市级森林公园

5

石笋山市级森林公园

6

二类

永川区其它区域(不含辖区内一类功能区)

(永规文2017001-区府办001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4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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