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永川府办发〔2016〕167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永川区货车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5日
永川区货车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货车非法超限超载治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等五部局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关于印发<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办运〔2016〕107号)、《关于印发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109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货车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96号)和全国、全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部署安排,结合永川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立足源头、标本兼治”工作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开展车辆生产和改装监管、路面治超执法监管、车辆运输车治理等专项行动,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健全公路治超工作机制。通过全面深入持续的综合治理,基本杜绝货车非法改装现象,基本消除国省县道公路超限超载,乡村公路超限超载得到有效遏制,公路网整体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初步建立法规完备、权责清晰、运行顺畅、执行有力、科学长效的治超工作体系。
二、工作内容
(一)加强车辆货运监管
1.区交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货运车辆的准入管理和货物源头装载监管职责,组织开展对货车生产、改装、销售企业及产品集中清理,健全完善车辆生产、维修监管制度,落实源头单位治超主体责任,防止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站),非法改装车辆、不合规车辆运输车上路行驶。区交委加大对重点货运源头的监管,对矿山、水泥厂、砂石料场、港区、物流园区等货物集散地进行排查,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报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加强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的监管,引导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合格的称重计量设备和称重监控联网设备,严格执行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新的认定标准。清理取缔公路沿线的非法煤场、砂石料场及其他货物分装站场,杜绝货车中途加载。
2.区交委会同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质监局、区工商分局等部门加强汽车维修市场监管,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无证经营、违法拼装改装和承修报废车、机动车维修企业从事货车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加强营运车辆准入管理和综合性能检测,严把车辆技术关,严防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车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加强对车辆注册登记、市场准入的监管,强化对新增车辆运输车外廓尺寸的实车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予通过检验,车辆管理所不予注册登记,区道路运输管理所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加强营运货车资质清理,规范普通货物、大件货物和危险货物营运资质分类许可,禁止大件运输专用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
3.区公安局、车管所七分所严格执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标准规定,加强货车注册登记和查验工作。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的车辆,不得予以注册登记。对于检验机构不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未经检验即出具检验报告等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加强道路查纠,对非法改装车辆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法处罚。能够当场恢复的,当场监督整改到位,不能当场整改的,依法处罚后,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在办理申领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时重点审核,同时通报区道路运输管理所,责令货运企业改正并依法处罚,处理结果作为运输企业诚信考核的依据。对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货车上路行驶的,予以依法收缴,强制报废。
(二)加强路面执法监督
1.区交委、区公安局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联合值勤、一站式查处工作制度,加强国省县道超限管控,完善非现场执法措施。以超限检测站点为依托,区公安交巡警负责落实人员指挥引导车辆到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测,对经检测确认超限超载的车辆,由区公路管理所依法收取公路补偿费,收费标准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交通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386号)、《关于我市交通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渝价〔2000〕559号)文件规定执行,并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区公安交巡警支队依据区公路管理所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处罚、记分后放行。对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由区公安局依法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区交委要制定流动治超方案,利用移动检测设备,开展流动检测;加强路面巡查,对重点路段、时段、区域开展多种形式的集中整治活动,加大对盲区盲点、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违法运输行为的查处力度。所有货运车辆都应进站经检测认定,杜绝二次装载违法行为。
2. 区交委、区公安局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严格实施“一超四罚”。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和区公路管理所在执法中发现的超限超载车辆,除依法责令卸载并处罚外,还应将执法发现的超限超载车辆有关信息抄告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区交通监察执法支队,由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严格实施“一超四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及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处罚。对因超限超载发生事故,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路桥梁垮塌等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区交委结合公路网发展变化、货运车辆量大的路段等情况,调整优化国省县道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布局,加快推进公路超限运输动态监控检测执法系统建设。区交通监察执法支队在绕行货车较多的节点位置,安装动态监控检测设备,加强非现场监管,降低执法成本,规范执法行为。
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交委的指导下,根据乡道、村道技术等级,设置相应设施,限制超过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乡村公路上行驶。
(三)引导运输市场健康发展
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货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会同有关部门鼓励货运企业集约化经营,积极推广先进货运车型发展;大力推进道路运输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对超限超载行为建立信用记录,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货物源头单位和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开曝光。
三、实施步骤
(一)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
1.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9月30日至10月30日)。区治超办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加强舆论宣传和执法人员培训。
2.重点整治阶段(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货车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进行检查和执法。
3.总结完善阶段(2017年8月1日至8月31日)。总结分析经验做法,完善相关工作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二)车辆运输车治理专项行动
1.宣传贯彻阶段(2016年9月30日至10月30日)。在全区广泛开展强制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的宣传引导工作,宣传治理政策和治理措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查处整改阶段(2016年1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2016年10月11日起,严查上路行驶的不合规车辆运输车,并加快推进不合规车辆运输更新改造。
3.长效治理阶段(2018年7月1日起)。重点查处不合规车辆,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通行。
(三)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行动
1.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9月30日至10月30日)。制定实施方案,部署准备阶段,细化任务和分工,加强舆论宣传。
2.重点整治阶段(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组织专门力量,全面开展专项检查和整治工作,依法督促整改和查处。
3.总结完善阶段(2017年8月1日至8月31日)。认真梳理专项整治情况,总结经验做法,建立健全治理货车非法改装的长效机制。
四、职责分工
(一)区交委:会同区公安局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涉及车辆装载图示》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对车辆车货总重是否超限超载及车辆运输车是否合规进行认定,对违法货车依法卸载、收取公路补偿费和罚款。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加强营运货车准入管理和重点货运源头、汽车维修市场监管,建立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建立货物源头企业、货运企业、营运货车、从业人员相关数据库及信用体系,引导货运源头单位安装和使用称重监控联网设备,掌握超限重点区域、企业等信息,强化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规范运输行为。
(二)区公安局:会同区交通监察执法部门开展道路查纠,对非法改装货车依法处罚并责令恢复原状。在各超限运输检测站设立公安执勤室,每站至少派1名警力,依托治超站点开展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加大对货运车辆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查冲闯公路站点等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理车辆冲卡、拒检、暴力抗法、殴打工作人员、损坏相关设备设施等严重违法行为。
(三)区经济信息委:按照职责完善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许可管理制度,加强车辆的生产,加强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的宣传贯彻工作。督促企业加强技术及产能储备、按照新标准申报公告和组织生产,尽快形成符合新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车规模产能,按照时间节点,逐步取缔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建立货车产品一致性评价与信息反馈机制,健全汽车生产企业失信和违法违规惩戒机制。
(四)区工商分局:会同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等部门加强对非法改装、拼装汽车企业的依法监管,加强对流通环节销售非法改装、拼装不合格车辆行为的依法查处。配合相关部门,对违法违规为超限超载车辆配载并放行出场(站)的货物装载场(站)经营者实施监管和处罚,并依法取缔非法经营。
(五)区质监局:会同区经济信息委、区交委、区公安局等部门,加强货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对货车生产企业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机动车出厂销售的,以及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销售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条例》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及治超站点、货物站场在用衡器等计量器具依法实施周期检定。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督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等标准,对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
(六)区商务局:配合区交委、区公安局、区经济信息委加强车辆改装监管、开展车辆改装治理专项行动、督促汽车整车物流企业尽快淘汰不合规车辆或改造恢复为符合标准车辆。
(七)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车管所七分所:会同区交委、区质监局加强货车注册登记和检验,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不予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
(八)区监察局:定期对各有关部门治超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通报。对不履行治超工作责任或违反治超工作相关规定的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等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区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负责协作、多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成立由区政府分管交通、分管公安工作领导牵头,区交委、区公安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局、区安监局等部门为成员的区治超工作小组,下设区治超办,由区交委负责治超办日常工作,严格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统一标准和专项治理的安排部署,制定车辆改装和货物装载源头监管等专项整治方案,切实组织实施好我区治超管理工作。
(二)加强舆论宣传。各相关单位要精心策划,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及微博、微信等多种媒体和形式,广泛宣传超限超载的危害性、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调整的内容和意义。深入货运企业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引导货运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货车驾驶员,切实增强安全意识、法治意识、红线意识,自觉做到依法装载、守法营运,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统筹协调。区治超办加强对全区超限超载专项治理工作的安排部署,制定相关工作措施和专项工作方案;定期组织召开区治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治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对治超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督导相关部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保证治超工作有序开展。各镇街、相关部门按要求及时报送治超工作情况。
(四)保障执法经费。治超执法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给予保障,严禁将罚没收入同部门经费保障挂钩。
(五)完善治超应急机制。为确保我区治超工作顺利推进,各单位应加强风险评估和制定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研判货运车辆经营者、货运企业、货运源头等单位相关群体矛盾纠纷,化解不稳定因素,妥善处理群体冲关、暴力抗法、损坏相关设施等违法行为,以及越级上访、非正常上访、集访和群体性事件。
(六)严格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治超工作责任倒查与追究制度,加强治超工作检查。发现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的车辆,或者因车辆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引发事故的,应认真排查车辆生产、改装、注册登记、市场准入、检验检测、货物装载、路面检测执法等全链条中各个环节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永规文〔2016〕066—区府办046)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7日印发
国务院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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