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渝文备〔2019〕28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川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川府办发〔2018〕15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永川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4日         


永川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永川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含一级污水干管)运行的监督管理,提高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改善水环境,促进永川区水污染防治及节能减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永川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集镇以上)运行的监督管理;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其他相关部门和镇、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全区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运营单位要编制《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手册》,确保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含一级污水干管、污水提升泵站)连续稳定正常运行,污染物、出水水质符合法定排放标准;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 —2011)》的规定,制定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水质检验制度和突发性事件应急方案。

第六条  污水处理设施进水水质超过设计标准导致出水超标的,运营单位有举证责任和应急处理的义务。发现进水超标时,要及时向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区环境主管部门报告,运营单位要采取应急措施,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七条  运营单位要保持污水处理设施(含一级污水干管、污水提升泵站)连续运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对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水处理厂全部或部分停运的,运营单位必须立即启动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在1小时内报告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区环境主管部门,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区环境主管部门在2小时内报区政府。恢复正常运行后,及时向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运营单位是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责任主体,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要安全处理处置污泥,对污泥产生量以及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十条  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日处理规模在500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并接入区级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区环境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管平台。运营单位必须对污水处理设施在线监测装置定期进行检验和校准。运营单位要正常使用、维护在线监测和监控装置,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损毁。

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区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每月对运营单位的在线监测设施、设备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运营单位在线监测设施、设备正常工作,发现在线监测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应立即责令运营单位限期整改完成。

第十一条  运营单位必须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污水收集设施(含污水提升泵站、一级污水干管等)进行常态化巡查和维护,确保污水应收尽收。

第十二条  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运行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运营单位必须完整填写《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日志》,做好运行记录登记。日处理能力在1000吨以上的污水处理设施,24小时需2人在岗值守。

第十三条  实行按水量、水质核拨污水处理费的运行机制,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履行维护运营合同的情况以及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

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检测不达标的运营单位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镇街每两年组织专家对运营单位运维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特殊情况可实施年度评估。综合评估运营单位污水处理达标率、处理成本、节能降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方面。

评价为不合格的运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终止运营合同,鼓励运行绩效优的运营单位在保障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技术优势,提高处理能力和处理效率。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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