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渝文备〔2018〕604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永川府办发〔2017〕12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7〕6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渝府办发〔2017〕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

通过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试点工作,创新个体工商户登记理念,降低个体工商户准入门槛,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流程,进一步激发投资创业活力,改善营商环境,服务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改革、实事求是;坚持便民利民、精简高效;坚持积极推进、协同实施。

(三)目标任务

探索建立个体工商户便利高效的登记机制,拓宽个体工商户申办渠道,缩短办理时限;大幅减少个体工商户登记材料,提升个体工商户办理工商登记的便利化程度和满意度。

二、主要内容

(一)放宽登记条件,降低登记门槛

1.放宽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条件

(1)开放个体工商户名称库,放宽个体工商户名称审查标准,允许个体工商户在不造成公众误认的情况下同行业使用同音不同字的字号名称;

(2)探索建立健全个体工商户名称争议和不适宜名称纠正机制,维护良好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管理秩序;

(3)鼓励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不违反名称禁用规定的情况下沿用原个体工商户字号;登记机关可根据投资人申请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便利。

2.放宽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个体工商户在同一工商所辖区内开设三个以下(含三个)从事同类经营业务的门店,且经营范围不涉及许可项目的,可以只办理一个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应当在该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的“经营场所”栏分别列出具体的经营地址,并按照门店数量核发相应的营业执照副本,方便个体工商户亮照经营。

3.放宽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登记条件

(1)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行业外,所有行业均向个体工商户开放;

(2)个体工商户可自主选择经营范围用语,经营者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用语进行申报,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提出申请,但应当用语严谨,避免社会公众产生误认;

(3)严格执行国务院决定保留为工商登记前置和调整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的项目,市场主体申请从事调整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的经营项目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许可文件(证件)。

(二)简化登记材料,精简填报事项

1.整合登记表格,能合尽合。制定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文书,将原个体工商户开业申请书、变更申请书、注销申请书、非公党建信息申报表、委托代理人证明等文书整合在同一张表格上;

2.减少申报材料,能省尽省。经营者在登记时可不提交照片;

3.删除无效、重复填报事项,能简则简。对身份证信息、许可证信息等在登记资料中能体现的事项,一律不再重复填报,取消非必要信息的采集。

(三)调整登记制度,减少登记限制

1.实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对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经营者,依法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对在镇街及有关部门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内占道经营、流动经营的小商小贩以及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行为,免予工商登记。

2.允许区内跨所登记。个体工商户可以跨工商所管辖区域办理注册登记。经营者可自愿选择区内任一工商所登记窗口就近办理,不受管辖区域限制。

3.协调市内跨区迁移。支持个体工商户在重庆市内跨区迁移,由登记机关协调档案迁移,以便经营者沿用原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

(四)简化登记流程,便利登记服务

1. 试行口头申报。对填写表格困难的群众,采取申请人口头陈述申报内容,由登记人员在系统中录入后自动生成申请表格,由申请人签名确认的口头申报,方便群众;

2.免于登报公告。在变更、注销时,营业执照因遗失、损毁等原因不能缴回的,免于登报公告,登记机关在核准变更、注销登记后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作废。

3.原则上当场办结。办理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时,采取审核合一的登记模式,对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原则上应当场办结。

(五)拓宽登记渠道,开通线上登记模式

探索推行个体工商户申请全程电子化,经营者以电子文档形式在网上提交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依申请发放电子营业执照(可同时申请纸质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可凭电子营业执照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街要高度重视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试点,要为试点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和物资保障。各区级部门要建立协同配合机制,及时通报情况,形成个体工商户登记数据的互通互认、共享应用。工商部门要统筹推进试点工作,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舆论宣传

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全面宣传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改革内容,提高此项工作的公众知晓度和参与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沟通协调

区工商分局要加强与法院、法制办、税务、银行等相关单位沟通,争取对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支持,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同时,积极争取市工商局的支持,加强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网络运行环境的保障。

(四)强化监督检查

区政府督查室要对园区、镇街、区级部门、有关单位对本意见的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区监察部门对试点工作推进不力、不履行监管职责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五)加强跟踪监测

区工商分局要扎实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新模式,针对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对事中事后监管的影响开展跟踪监测,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流程,探索与放宽市场准入相适应的监管机制和监管方法,实现“放管服”有机融合。

本意见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0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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