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渝文备〔2018〕323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川区饮用水源保护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永川府发〔2017〕20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永川区饮用水源保护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1日
永川区饮用水源保护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川区水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永川府发〔2016〕21号)要求,加大全区饮用水源保护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保障39个达标饮用水源稳定达到Ⅲ类水质标准,14个不达标饮用水源完成达标整治任务,达到Ⅲ类水质标准。
二、实施范围
全区53个集中式饮用水源。
三、工作内容
结合城镇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统筹考虑水源地水量、水质、人口分布、水厂工艺、用水安全、供水管理等因素,科学布局和调整区域饮用水源。
(二)进一步完善保护区划分。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的技术要求,对新增和调整的饮用水源划定管理范围,提交区政府确定后统一上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三)强化水源保护区标志建设。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规范设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完成界碑和警示标志设置工作,并合理设置饮用水源保护宣传牌,保护区标志设置应明显可见。保护区界碑设置要充分考虑地形特点,设立于人群易见处。穿越保扩区的道路、桥梁等警示标志应设在道路、桥梁以及水域沿岸明显处,其位置内容应分别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和《内河助航标志》(GB5863)有关规定。
(四)彻底排查和整治污染源。全面排查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的工业、生活、畜禽养殖等污染源排污口,全面排查保护区内的船舶、码头、道路、桥梁、住宅等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构建筑物。根据排查结果,制定“一源一策”整治方案,限期取缔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各类污染源和排污口,拟定清除一级保护区与供水设施无关构建筑物拆除计划,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从事网箱(围栏)、投饵养殖等可能对水体造成污染的水产养殖以及旅游、游泳、垂钓、采砂等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五)实施保护区隔离防护。在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包括隔离墙、隔离网等),对穿越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市政道路、高速公路和桥梁等公共设施,实施限速通行并建设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设施。
(六)完善保护区监控。在饮用水源取水口、一级保护区和交通穿越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实行全天候24小时监控管理并与供水厂、区水务局监控平台实现数据共享。
(七)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源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定期开展饮用水源地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制定保护区及影响区范围内的风险名录和风险防控方案。供水单位必须制定一厂一册应急预案,配备应急物资和应急技术、队伍、专家库及装备保障,一年开展饮用水源地、水厂应急演练,提高水源地风险防范能力。
(八)严格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建设项目管理。将饮用水水源地纳入规划控制范围,依法审批有关建设项目。严禁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规划、建设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严禁在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规划、建设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九)饮用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向社会公开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水质安全状况信息;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用水源安全状况信息。
四、整治步骤
(一)污染源排查阶段(2017年8月1日-31日)。各专项行动工作组牵头,饮用水源辖区属地镇街具体负责,全面排查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工业企业、生活源、生活垃圾、畜禽、水产养殖、漂浮物;清查饮用水源保护区隔离设施建设情况;清查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情况;清查饮用水源应急预案编制情况。具体时间安排:
8月1日-8月7日,区环保局负责开展污染源调查培训。
8月7日-8月23日,各片区工作组现场实地调查,收集影像资料,填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源信息表(附表4、附表5)。
8月23日-8月30日,各片区工作组汇总调查数据,报专项行动小组办公室。
(二)“一源一策”方案编制阶段(2017年9月1日-15日)。各专项行动工作组根据饮用水源地污染源调查结果,按照本方案责任分工以及工作要求和时间节点,有针对性的指导镇街编制“一源一策”整治方案并报区政府批准实施。
(三)综合整治阶段(2017年9月16日-12月15日)。
1.整治生活污染。一是整治一级保护区内建筑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类处置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居民住宅,依法取缔违法违规建筑。二是完善污染收集处理设施。及时配套建设场镇及居民集中点生活污水管网,及时清除生活污染排污口;定期清理饮用水源地周边生活垃圾,打捞水源地内漂浮物,在水源地上游设置隔栏等设施,防止上游漂浮物进入水源地。并在居民集中点设置垃圾站,定期清理生活垃圾。三是设置防护隔离措施。针对国家近期要开展饮用水源地保护专项督查实际,8月底前,区水务局负责,完成孙家口水库和上游水库隔离网设置工作。其余饮用水源地分步骤实施防护隔离网设置。四是整合调整现有供水布局。通过并网等方式,扩大保护较好水源的水厂供水覆盖面,取缔部分小型水源地。五是调整部分水源地取水位置。对确实无法并网调整的水源地,论证取水口调整可行性,如朱沱、松溉水源地取水口。加快推进红江闸坝水源地取缔工作。六是严把餐饮许可证办理关。不再为保护区内餐馆办理许可证,已发许可证的餐馆,待许可证到期后不得续发。七是完善保护区视频监控。
2.整治养殖污染。依法关闭取缔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将饮用水源地周边畜禽养殖场纳入限时整改计划。劝退保护区现有水产养殖场,禁止新建水产养殖场。
3.整治治工业污染。一是严把项目准入关。禁止保护区新改扩建项目。二是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三是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边界及一二级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以及宣传牌。
4.整治面源污染。一是减少农药化肥污染。严格控制保护区农药化肥使用,减少化肥污染。二是逐步增加生态植被面积。加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水源涵养林、植被的栽种及管护。
5.防治交通污染。对穿越饮水源保护区的道路或桥梁,设置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设施设备,8月底前,区交委牵头完成上游水库、孙家口水库等城市饮用水源地交通保护设施。
(四)长效机制阶段。(2017年12月16日起)。
1.考核评估。12月16日-12月30日开展饮用水源地保护专项行动成效评估,客观评估工作成效,提出责任追究建议,评估结果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
2.综合执法。成立5个综合执法工作组,分别由水务、环保、农委、市政、食药监的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和镇街工作人员为成员,2018年1月起,分片区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原则上每个片区执法检查周期为3个月,片区检查完成后,工作组应立即形成书面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有关情况报区政府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根据情况督办或通报。
3.长效管理。严禁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规范、建设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严禁在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规划、建设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每季度向社会公开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水质安全状况信息;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用水源安全状况信息。以饮用水源水质监测、管理维护、生态环境保护等为主要考核指标,纳入年度经济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因失职、渎职导致饮用水源遭到严重破坏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
(一)成立饮用水源专项行动工作小组。由区委副书记任组长,统筹开展饮用水源专项行动工作;区政府分管水务、环保工作副区长担任副组长,负责承担推进饮用水源专项行动工作。水务、农业、市政、食药监、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各镇街为成员单位,并抽调人员开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环保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调度、汇总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组织对重点饮用水源、典型案件的查处,对整治情况进行指导、督办。
(二)专项行动办公室下设五个工作专班。组长由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全区划分五个片区,一片区有胜利路、南大街、来苏、宝峰、青峰,组长区环保局分管领导;二片区有茶山竹海街道、陈食、大安、金龙、组长区农委分管领导;三片区有仙龙、五间、何埂、临江、组长区市政园林局局分管领导;四片区中山路、红炉、三教、双石、板桥、永荣,组长区水务局分管领导;五片区有松溉、朱沱、卫星湖组长区食药监分局分管领导;五个工作组分别牵头负责五个片区饮用水污染源调查、整治方案制定、整治工作开展等工作。
(三)建立工作机制。建立“日动态、周调度、月考核”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调度工作,研究解决重点疑难问题,落实“河长制”和属地负责制,各饮用水源地的区、镇、村级河长是饮用水源地保护和整治的第一责任人。
(三)责任分工。
区环保局:负责开展污染源调查培训;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河流边界断面区域内地表水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定,制订水质控制目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实施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禁止游泳、垂钓、网箱养殖等违法行为;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标示标牌设置;取缔工业违法排污口。
区水务局:负责合理布局饮用水源,提出调整饮用水源意见;牵头推进实施《永川区饮用水源保护规划》;按照年度完成《不达标饮用水源整治方案》,对不达标的饮用水源及时分析超标原因并进行整治,保障达标;编制《永川区饮用水源保护应急预案》和《饮用水源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建立从水源头到水龙头全过程饮用水源安全监管机制,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饮用水安全状况,按要求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安全状况和饮用水水质情况;取缔除工业、农业外的违法排污口;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隔离设施建设。
区农委:负责督导农业种植、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等农业污染防治工作,指导饮用水源地周边畜禽养殖场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规划建设水产养殖区域,查处河库、水域内非法捕捞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
区交委:对穿越饮水源保护区的道路或桥梁,设置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设施设备。
区教委:取缔保护区内学校废水排污口。
区食药监分局:不再为保护区内餐馆办理许可证,已发许可证的餐馆,待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依法查处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餐馆。
区工商局:取缔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的小作坊企业;不再为以下企业办理《营业执照》:一是一级保护区内小作坊企业;二是二级保护区内新、扩、改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办理《营业执照》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待相关许可单位注销许可后抄告区工商局,区工商局注销《营业执照》。依法查处企业无照经营行为。
区卫生计生委:负责按要求向社会公开出厂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用水源安全状况信息。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饮用水源保护专项行动工作经费和饮用水源工程整治项目工作经费。
各镇街:负责完成污染源的初步调查;负责编制“一源一策”初稿;按照属地管理制度,负责强化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日常监管和宣传;配合开展饮用水源日常执法检查;确保镇街管理的水源地水域范围内无漂浮物,禁止游泳、垂钓、网箱养殖等违法行为;负责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道路的应急设施建设;依法关闭取缔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劝退现有水产养殖场,禁止新建水产养殖场。一级保护区内开展以下工作:清除生活垃圾堆放点;强化监管力度,保障一级保护区内不新建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级保护区内开展以下工作:确保城镇生活垃圾全部集中收集并在保护区区外进行无害化处置,城镇生活垃圾转运站采取防渗漏措施;强化监管力度,确保二级保护区内不新、扩、改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保护区内城镇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后引至保护区外达标排放;取缔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负责整治工程相关规划手续的办理;制定保护区居民搬迁计划,并确保保护区内不新增居民。
区直有关部门、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完成饮用水源保护专项行动。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加强监管,对专项行动中履职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附件:1.永川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目标任务表
2 饮用水源综合整治联络员信息表
3.工作进度及成效信息表
4.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源调查表
5. 饮用水源保护专项行动河长名单表
国务院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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